六宗教制度 天主教会不仅是殖民地人民的精神统治者,而且也是殖民地政权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1501年,西班牙国王从教皇手里争取到了在新发现的地区征收什一税的权力,同时承担了传播天主教的义务。1508年又取得了推荐美洲殖民地神职人员的权力。1515年葡萄牙国王得到同样的权力。国王可以随意任命和撤换神职人员,征收什一税。这意味着国家控制了教会,反过来教会也可以渗入国家,教士通常在政府中也占有高级行政职务,教会人士往往成为大臣、总督、都督,结果形成政教合一的局面。教会组织和教阶制度也从欧洲移植到了美洲。在“王家最高西印度事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殖民地被划分为若干大主教区、主教区,教区和堂区,形成了一个教阶森严、组织严密的网状体系,并通过传教士将其触角上下左右地伸到了殖民地社会的每一个阶层、每一个角落,势力十分强大。在西属美洲,1511年建立第一批主教辖区,到殖民地末期,大主教辖区和主教辖区分别为10个和38个。巴西1551年建立主教辖区,到殖民地末期,有大主教辖区1个,主教辖区9个(注:伯恩斯:《简明拉丁美洲史》,88页。陆国俊、郝名玮主编《新世界的震荡》,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12页。)。 教会的主要任务是充当精神征服和殖民的工具。西班牙管辖权一旦建立,传教团体就粉墨登场对土著传播福音,要他们改信天主教,并向他们灌输逆来顺受的思想,使他们相信,被征服和被奴役是上帝的旨意。移植到美洲的教会结构和思想是中世纪西班牙成长起来的独特的成果,不仅反对宗教改革,而且还采取各种措施以防止异端的渗入。它严格规定了有关的宗教仪式,按照西班牙的规则进行宗教活动,如祷告、弥撒、唱赞美歌等。1569年又设立了宗教裁判所,用以迫害犹太教和新教徒(以及“巫术”),并控制和检查一切印刷品和艺术作品,焚烧“邪书”,加强思想管制。教会还垄断了殖民地的教育、医疗卫生和各种“慈善”事业。同时没有忘记从事经济活动,他们征收什一税,控制信贷,兼并土地,经营大庄园。到1810年教会拥有了拉美1/3以上的土地(注:福斯特:《美洲政治史纲》,116页。),教会成了最大的地主,村社的印第安人被迫在教会的大庄园、种植园、作坊、建筑教堂的工地提供无偿劳役。教会内部的生产关系是封建的,政治关系是专制的。传教士享有民事裁判豁免的特权,在墨西哥南部、巴拉圭、阿根廷、巴西等地,耶稣会、方济各会建立的传教区内,拥有自己的武装,残酷剥削、奴役印第安人,甚至成了“国中之国”。天主教会既是精神上的控制者,同时又是经济上的剥削者和政治上的压迫者,实际上对殖民地民众从事着精神的、经济的、政治的多重奴役。葡属巴西的教会体制与西属拉美类似,对维护奴隶制和王权统治起到了同样的作用(注:18世纪40年代,仅在巴西北部的马拉尼昂州,生活在传教士统治下的印第安人约达50000人,他们被迫为教会提供各种劳役,教会在这里占据了大片的土地。参见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2卷,484-485页;巴西教会要求形成一致赞成奴隶制的风气,从神学角度论证奴隶制的合理性。参见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1卷,535页。)。 独立后,拉美各国的自由派对教会制度提出了挑战。他们认为,教会控制大量财富,而国家迫切需要财政收入;教会有权向私人地产征收免役地租,从而使农业衰落;教会的司法特权既破坏了国家的权威,又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成为笑柄;教会鼓励教会内部的团结而不是同国家同心同德;教会不仅用纪律剥夺教士的思想自由,还通过对教育机关的控制和谴责那些所谓的“异端”学说及书籍,对普通百姓施加思想控制,妨碍科学知识的引进;教会反对宗教信仰自由,从而妨碍了不信天主教的欧洲移民的到来,而这些人的技术和资本对于建设现代化经济是迫切需要的。因此,教会是经济、社会和政治现代化的主要障碍(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3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39页。)。但保守派认为教会对社会稳定和国家权威至关重要。教会作为有凝聚力的社会纽带或是作为政治动员的手段是一个有用的机构(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3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402页。)。结果,经过1845-1870年国家和教会之间的激烈冲突之后,大多数国家都通过颁布专门的法律和法令,实现了政教分离,教会以前享有的大多数权力和特权转归国家所有,教会法庭被取消,教会的大部分财产被没收。但各国政策分离的程度和特点不一,教会仍然对居民的精神生活以及对这些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活产生着重大影响。 教会制度的直接遗产是它成为19世纪拉美国家政治分裂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前所述,由于教会与保守派联合对抗自由派,加剧了政治冲突的激烈程度。墨西哥甚至发生了长达三年的“改革战争”。德国学者沃尔夫·格雷贝道尔夫写道:“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前半期(除某些例外),教会一直是拉美社会的支柱之一。它在整个这段时期是所有现代化进程和精神解放的最大障碍,这是不言而喻的。”(注:沃尔夫·格雷贝道尔夫:《拉丁美洲向何处去》,时事出版社,1985年,105页。) 但教会制度影响更深远的遗产是在思想和社会价值观念方面。狭义的宗教是指一套专门的信条、仪式和修行系统,而作为构成文明的本体基础和制度基础的宗教则是一种广义宗教概念。从这一概念看,天主教是一种以等级观念为轴心的宗教,它强调的不是人人平等的思想,而是等级观念,不仅教会内部教阶森严,而且等级制原则还被推广至政治和社会领域。独立运动并没有对等级制原则有所损害,在现实中,以等级制为基础的“关系的”准则高于正式的法律准则。与北美的平等观念和平等原则相比,拉美天主教会所维护的等级制原则和专制主义(后来表现为政府的干预主义),显然不利于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另外,各国长期形成的,由教会所维护的悬殊的阶级和部门差别,是造成强烈政治动荡的重要原因(注:S.N.艾森施塔特:《南北美洲各国文明中的文化、宗教和社会发展问题》,《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3年4期,149-161页。)。 美国学者劳伦斯·E·哈里森经过长期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拉美的天主教在三个方面妨碍了社会进步,一是助长了高度专制的世界观,这一世界观不仅在教堂中宣传,而且在家庭、学校、政府和工作地点中广为传播,它阻碍了独立思考、主动性、承担风险和提出异议的精神。二是维护家长制,将一个人与社会中的其他人的认同和信赖限定于家庭的圈子内,而家庭以外的一切是无关紧要的,甚至可能是敌对的。这种相互信赖的局限性和西班牙文化传统中的极端利己主义一起,影响了人们对待合作、妥协和异议的态度。三是维护等级制,造成许多的社会不公平(如土地、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不均)和司法体系中缺少正当的程序,从而影响了人们对待公平合理和正义的态度。上述三方面的价值观和态度都有损于拉美人民创造性才能的发挥,而人类的创造力才是发展的真正源泉(注:劳伦斯·E·哈里森:《欠发达是一种精神状态:拉丁美洲的实例》,《加勒比评论》1987年春季号,转引自拉丁美洲研究所编《拉美资料》1988年5期。)。 美国学者皮埃尔·特鲁多认为,“天主教各国一向都不是民主制度的热心支持者,在精神问题上它们倾向于专制主义。”另一美国学者利普塞特也指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拉丁美洲,天主教看来是同民主对立的。天主教早先“意味着同政治上的右翼或保守势力结盟”,而在天主教国家中,左翼势力以及温和派都是反对天主教会的(注:西摩·马丁·利普塞特等:《对民主政治的社会条件的比较分析》,《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4年2期,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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