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 在西属美洲,1542年《新法律》颁布之前,是西班牙国王直接领导下的征服和殖民时期,王室通过先遣官制、委托监护制对征服和殖民活动加以控制。1542年以后,国王依靠自上而下的官僚机构对殖民地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统治,但殖民地时期政治制度的特点是中央集权专制和无政府状态并存。 先遣官制(即阿德兰塔多,adelantsado)。起源于中世纪西班牙反击摩尔人的收复失地运动中。先遣官是国王用来授予边境省份省督的头衔,他们拥有军事、行政、司法大权,是在不断扩张的边境进行殖民的推动者。在征服美洲期间,西班牙王室继续实行这一制度。通常由征服者个人同王室签订协议,王室授权他自费组织远征队从事探险和征服活动,并授其省督之职,允许其在征服地区行使政治、军事、司法大权,他可以在士兵和殖民者中任命市政和宗教官员,分配土地和水源,授予委托监护权。他本人可以从行省岁入中得到一笔特定免税的收入,并拥有大地产,俨然为称霸一方的封建领主。最早获此头衔的是哥伦布之弟巴托洛梅·哥伦布,皮萨罗和阿尔马格罗也都是阿德兰塔多。实行这一制度使征服和殖民活动变成了“私人经营”性质的事业,鼓励了个人冒险和利己主义。在腓力二世时,这一制度被取消(注:罗德里格斯:《拉丁美洲的文明与文化》,69、78页。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1556-1598年在位。)。 委托监护制。源于西班牙收复失地运动中奖赏军功的一种授地制度,1503年女王伊萨贝拉授意埃斯帕尼奥拉省督奥万多将这一制度略加修改后移植到新大陆。依照规定:国王为了奖赏有功的殖民者,将某一地区一定数量的印第安人“委托”给他加以“监护”,受委托者称为“监护人”,他负有保护印第安人并使之皈依天主教的义务,同时拥有向印第安人征收贡赋和征用劳役的权利。但监护权本身不含有土地所有权、司法权,印第安人名义上仍是国王的自由臣民,土著村社拥有自己的土地,村社内部事务仍由卡西克(酋长)管理。监护主实行一种对印第安人的间接殖民统治。尽管如此,由于欧洲传统的庇护制和防御概念的影响,监护制又保留了监护主对印第安人进行宗教教化的义务和为保卫城市和殖民地而提供马匹、军队的义务,并且早期的监护主的确实施了对印第安人的统治权,因此,监护主在心理上仍感到自己就是欧洲式的领主,他们倾向于把受其监护的土著村庄看做一个采邑,经常非法地对它们行使管辖权。结果监护制成了变形的封建领主制,监护主也成了与国王分庭抗礼的封建主。1540年在新西班牙总督辖区和秘鲁总督辖区的监护主分别为600多人和500多人。1542年以后,国王逐渐剥夺了监护主无偿征用印第安人劳动的权利,并以地方长官(corregidor)取代了监护主对印第安人的间接行政统治(注:Lesler Byrd Sinpson,The Encomienda in New Spain,California,1950.)。 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这是伊比利亚半岛封建制度后期的政治制度在新大陆的延伸。管理殖民地的官僚机构是由设在西班牙的代表国王处理美洲事务的“王家最高西印度事务委员会”和美洲的总督、检审庭、省长、市长、地方长官、卡西克(酋长)等组成的,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权力金字塔。这个制度发展到鼎盛时期共有4个各自为政的总督辖区:新西班牙总督辖区(1535年设立),秘鲁总督辖区(1544年),新格拉纳达总督辖区(1718年),拉普拉塔总督辖区(1776年)。还有4个半自治的都督府,多设在边区,分别管辖危地马拉、委内瑞拉、古巴和智利。另外在重要的城市先后设立了17个检审庭,负责审理诉讼案件,并监督殖民政府,防止总督和都督有所谓叛逆行为。在施政方面,宗主国为了防止总督、都督相互勾结与国王为敌,规定他们各自为政,互不联系。在当时自然经济处于支配地位的情况下,这种“纵向主义”的统治方法,无疑为以后西属美洲的政治统一设置了障碍。在殖民地,总督是西班牙君主的象征,其权力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军事、经济、财政、司法。国王依靠以总督为首的官僚机构行使职权,加强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避免了权力过分集中到“封建主”手中。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殖民地却又充满了无政府主义和分离主义倾向。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吏制腐败,行政效率低下。贪污腐化在拉美一向存在,尤其是17和18世纪卖官鬻爵之风盛行后,更为变本加厉。当时的官俸不到买官花费的1/10,凡买官者都想在任内捞回投资,结果等于王室授权贪污。表面上王室的权力至高无上,王室颁布的大量的法律和法令,条文精细,无所不包,但到地方上之后,由于不同利益集团都在图谋私利,因此,敷衍塞责,办事拖拉,“我服从,但不执行”成为一种被普遍接受并且合法的策略。另一方面,从16世纪后期到17世纪,殖民地形成了大庄园制,尽管大庄园的行政和司法权力从未被国王从法律上认可,但现实中,这种权力作为一种传统和习惯一直在增长着,它主要不是来自对土地的垄断,而是来自大庄园主在地方市政和司法部门的任职。例如,在新西班牙,从南方、经过中部、到近北部,直到远北部,这种实际存在的大庄园主的权力可用一条上升的数学曲线来表明,即在一定的区域内,人口密度越小,行政和司法权力竞争的对手(王室官吏、教会、卡西克)越少,大庄园主的统治权就越大。17世纪北方的特殊环境曾使大庄园成为融经济、军事、宗教、行政为一体的社会单位,大庄园主也成了拥有军政和司法大权的地方寡头(注:Eric Van Young,"Mexican Rural History Since Chevalidr",in Latin American Research Review,Vol.3,1983,p.20.)。市政会本来是殖民地的民主自治机构,是反封建的,但由于市政议员大多数都是任命或购买的,因此它很快就成为由大庄园主、矿业主、商人垄断的寡头统治集团(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1卷,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291页。)。西班牙国王尽管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官僚体制,却无力阻止一个新大陆的封建主阶级在实际上而不是名义上的形成。这样,在西属美洲殖民地,由于实际上不能有效实行专制统治,就形成了专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并存的局面。 军队在殖民统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由于征服是在十字架协助下用剑完成的,由于远征美洲的最初50年间来到这里的主要是士兵和教士,因此,美洲后来的历史就带着军人和教会的双重标志。通常,总督在任职期间就担任了很高的军事职务,他们的军人经历增强了他们的统治权威。18世纪60年代卡洛斯三世改革,一方面向殖民地派遣军队,1771年西属美洲约有42995名西班牙官兵;另一方面,在殖民地建立了殖民地民团,民团由一部分西班牙军官担任领导职务,中下级军官主要由殖民地土生白人地主担任。1800年仅新西班牙总督辖区在美洲出生的殖民地民兵就达2.3万人(注:托马斯·E·基斯德莫尔和彼德·H·史密斯:《现代拉丁美洲》,32页。)。军队享有不受民事法庭管束的特权,具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传统。独立战争期间又造就了一批新的革命的非正规军队。战争不可避免地突出了军人的地位,使军人成为占压倒优势的角色。军队的作用和地位对独立后的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葡属巴西,葡王1534年建立将军辖区,由于分封制度的失败,1549年决定在巴西设立总督,接管殖民地的一切事务,代表国王行使军政司法等一切权力。葡萄牙和西班牙合并期间(1580-1640年),里斯本的西印度事务委员会统管巴西事务,到1642年该委员会的任务就被新成立的“海外事务委员会”所取代。巴西在殖民地早期也存在类似西属美洲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统治孱弱与大种植园主、大牧场主势力强大的现象,殖民地后期加强了中央集权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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