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庄园制 16世纪中期以后,在西属美洲,一方面矿业经济发展和西班牙人口增多,对欧式农牧业产品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印第安人口大量死亡而腾出大片可耕地,于是大庄园制便逐渐发展了起来。西班牙大地产主所拥有的地产一般来源于:土地赐与(如王室恩赐的“骑兵份地”、牧场),廉价购买,不平等交换(用次地换好地),蚕食侵占相邻印第安人的土地,通过与印第安人结婚而得到的土地,利用种种欺骗手段得到的土地,印第安人自愿捐献的土地等。但这些土地大部分是非法占有的,1591年到17世纪末,陷于财政困境的西班牙国王为增加财政收入下令对殖民地的土地所有权进行全面审查,凡持有土地者必须交纳一笔费用方可获得土地所有权。大地产主便乘机通过这种法律程序使得所侵占土地的权利合法化。 大庄园的劳动力最初有两类:一是长期居住劳力,主要是管理人员,其上层是地产主收留的亲戚、同乡、朋友,其下层来源于征服前依附于土著贵族的仆役(在阿兹特克叫仆役,在印加叫农奴)和黑奴;二是短期从事非熟练劳动的劳力,这部分劳力先是由委托监护制提供,1549年法律废除了委托监护制下使用印第安人的劳役,禁止以劳役代替贡税后,又依靠殖民当局建立的劳役摊派制提供。与监护制相比,劳役摊派制不再是一种无偿的、构成半封建特权的私人劳役,而是一种略有报酬的、官方认可的有利于本地公众利益的强制性的公共或私人劳役,它把使用土著劳役的范围由少数监护主扩大至所有西班牙人。但由于16世纪末印第安人口死亡得太多,通过劳役摊派制获取劳力越来越困难,大庄园主不得不转向通过私人雇佣的方式解决劳力问题,他们往往以较为优厚的待遇吸引印第安劳力,许多印第安人为摆脱日益繁苛的村社义务也纷纷逃往大庄园。1632年农业中的劳役摊派制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债役农制,这是一种以代为交纳人头税、预付工资(多为实物)、出让小块土地的使用权等方式将劳动者束缚于大庄园的制度。 到18世纪末,在原来土著人口密集的新西班牙和秘鲁总督辖区,大庄园制已在土地制度中占据支配地位。与之并存的还有印第安人村社土地和小地产(注:参阅Charles Gibson,The Aztecs Under Spanish Rule,Stanford,1964;Francois Chevalier,Land and Society in Colonial Mexico,Berkeley,1963;Mario Gongora,Studies in the Colonial History of Spanish America,London,1975。)。 关于大庄园制的性质,传统观点认为是封建制的,但新的研究成果表明,拉美的大庄园制已经不同于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庄园,它通过为城市和矿区生产而间接地为资本主义世界市场服务,它的兴盛和萧条以及对劳动者的剥削强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供给和需求,庄园劳动力中也有了微弱的雇佣劳动的成分。但是,从大庄园主占据土地和不完全占有劳动力的角度看,大庄园的封建性仍是明显的。因此,拉美殖民时期的大庄园制应定位于半封建制。 独立后,半封建的大庄园制被保留下来,由于各国的自由派政府采取了废除和剥夺教会地产和印第安人村社土地的措施,大庄园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据统计,整个拉美“在19世纪一个世纪中并入大地产的土地,等于以前三个世纪并入大地产的土地。”(注:福斯特:《美国政治史纲》,人民出版社,1956年,314页。)在墨西哥,到1910年550万债役农(几乎为全部农村人口的50%)生活在8200个大庄园和45000个“朗楚”(小地产)中,同时约50%的农村人口没有土地(注:Stanley J.Stein and Barbaru H.Stein,The Colonial Heritage of Latin America,p.143.)。 大庄园制的遗产是多方面的。首先,作为经济单位,大庄园的生产是低效率的。大庄园主占据大片土地的目的既是为了满足“贵族”心理欲望,又是为了消除竞争者和获得印第安人劳力,但他却不能充分与合理的利用土地,对土地的投资很少,技术也比较落后,导致大片土地荒芜或粗放耕作,再加上劳动者缺乏生产积极性,农业产量不能提高。农村广大无地者的生活则极其贫困,形成严重的两极分化。其次,作为社会单位,大庄园内部是一个微型的等级社会。大庄园里的成员,总管、牧师、管家、商店经理、会计处于上层;监工、计时员、学校教师、收租人和部分技术性较强的劳力(工匠、牛仔、牧羊人等)处于中层;而债役农、佃农、短工、奴隶则处于下层。大庄园主处于最顶端,他对庄园成员实行“恩威并重”的父权主义统治,不仅有义务“照料”和“保护”他们,使他们成为基督徒,同时对他们拥有绝对的权威。这不仅是一种上下隶属关系,而且是一种亲族式的伦理关系(注:Edited by Robert G.Keith,Haciendas and Plantations in Latin American History,New York,1977,p.30.)。再次,作为行政单位,大庄园是地方政治权力的中心。大庄园具有一个独立社会所通有的附属物,不仅有庄园主的大宅院,还有村落、作坊、商店、教堂、学校、医院、邮局和坟地,自成一体(注:G.麦克布赖德:《墨西哥的土地制度》,商务印书馆,1956年,30页。)。大庄园没有欧洲采邑那样的自治法律地位,西班牙国王从未从法律上认可大庄园主的政治和司法权力,但在实际中,这种权力是存在的,它主要来源于大庄园主对土地的垄断,和在地方市政及司法部门的任职。大庄园主凭借自己的权势,控制周围地区的小庄园和市镇,有的大庄园甚至拥有私人武装和监狱(注:E.B.伯恩斯:《简明拉丁美洲史》,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年,151页。)。在19世纪,拉美的大庄园一度成为产生考迪罗的温床,是拉美寡头政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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