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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拉丁美洲的封建主义(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韩琦 参加讨论

二、拉丁美洲的封建生产方式
    如果说拉美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领主制或领主制是短命的话,那么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则的确是广泛并长期存在的。拉美的封建主义生产方式是怎样产生的呢?我们可以从大地产的形成和地主与农民之间封建生产关系的形成两个方面来考察。
    在西属拉美,特别是在大陆中心地区,由于有大量定居印第安人口的存在,殖民者的土地扩张在殖民初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在理论上,西班牙政府尊重土著的土地所有权,试图把西班牙人拥有的土地限制于不会损害土著利益的空地上。因此,西班牙人所得到的“赏赐土地”都是所谓“合法空地”,即原来用于供养土著国王及政府官员和神职人员的“王田”和“神田”,当土著国王的统治被推翻后,这些土地就被宣布为西班牙国王所有,被新市镇接管。但印第安人村社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仍得以保留。
    从16世纪中期开始,随着墨西哥北方银矿和秘鲁波托西银矿的发现和开采,西班牙移民的增加和新市镇的建立,引起了人们对欧洲农产品和畜产品的需求,刺激了殖民者经营农牧业和扩张土地的欲望;同时由于欧洲瘟疫的传播和殖民者的虐待使土著人口触目惊心地减少,(注:据统计,征服前新西班牙有2500万人,1580年降至190万,整个16 世纪减少了90%以上;而秘鲁的人口则从1530年的1000万降至1590年的 150万;1625年又降至70万。见莱斯利。 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第1卷,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版,第205-206页。)腾出了大片的荒芜土地。于是,就开始了大庄园的形成过程。
    与大地产制并存的还有另外两种土地所有制,即村社土地和小地产。村社土地源自征服前印第安人的公社制度,土地为集体所有,其中一部分划为份地,供各家维持生计;一部分为公地,集体耕种,收成归村社;再有一部分为公共林场、草场。在建立归化村后,村社土地面积大大缩小。小地产(新西班牙叫朗楚rancho)是指所有者本人在他的直系亲属帮助下经营的地产,它源于骑兵份地的赐与,但因无力投资仅保持了原来的规模,或久而久之反而被分割得更小了。
    到18世纪末,在三种并存的土地所有制中大地产制已占支配地位。
    大地产主是如何获得劳动力的?而这些劳动力的性质又是怎样的呢?
    最初,在西班牙人地产上的劳动力有两类:一是长期居住劳力,其下层来源于征服前依附于土著贵族的仆役(阿兹特克叫仆役,印加叫农奴)和黑奴,其上层则是地产主收留的大批亲戚、同乡、朋客,主要充当管家、神父、监工、会计、收税人、工匠、牛仔、牧羊人等,二是短期从事非熟练劳动的劳力,这部分劳力在大庄园形成期间是先后由委托监护制和劳役摊派制提供的。
    如前所述,委托监护制实际上是一种只有监护主才能享受的无偿征用劳役的制度。受监护的印第安人居住在自己的村社,靠村社生产出来的东西为生,同时还要向监护主交纳剩余产品和提供各种季节性劳役,原因是监护主享有监护权,这其实是一种变形的人身依附关系。
    与监护制相比,劳役摊派制不再是一种无偿的、构成半封建特权的私人劳役,而是一种略有报酬的、官方确认的有利于本地公众利益的强制性的公共或私人劳役,它把使用土著劳役的范围由少数监护主扩大至所有西班牙人。在委托监护制下,印第安人在同样的地域使用同样的生产方法生产自己生存的必需品和监护主强行索取的剩余产品,而劳役摊派制则意味着生产生存必需品的劳动是在其村庄进行的,而大部分剩余劳动则必须在不同的生产条件下在其他地方(大庄园、种植园、牧场、矿山、作坊)进行。
    关于这一制度的按日付工资问题不宜估计过高。一方面我们注意到它引进了工资机制,具有了雇佣劳动的性质。但另一方面也应看到,这种雇佣劳动的性质与现代农业工人相去甚远。一者它不是自愿的,而是强制性的:二者雇工所得的工资非常微薄,仅够交纳人头税:三者雇工没有与生产资料相脱离,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劳动力。马克思曾讲到:“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积累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以那种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消灭为前提的,也就是说,是以劳动者的被剥夺为前提的。 ”(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 卷,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43页。)
    劳役摊派制在秘鲁称为“米达制”。不少学者引用秘鲁矿业中的米达制来说明殖民地的资本主义发展程度。1574年秘鲁总督托莱多经国王批准正式在采矿业中实施米达制。法令规定,每年每个印第安人村社必须抽调1/7的成年男性(18-50岁)到附近矿区服役,期限为4个月, 按周付给工资。期满后由另一批人代替,他们则可返乡。由于每劳动一个星期要休息两个星期,实际要在矿上呆12个月。如1758年抽调的役夫约有14248人,到达波托西后被分为三部分,轮流工作, 每周实际的“当班米达”为4749人。(注:约翰。豪兰。罗:《西班牙殖民制度统治下的印加入》,载《西班牙美洲历史评论》第37卷,1957年第2期,第172页。)其余未当班者其实并未休息,而是以明加( mingado)的身份继续劳动。明加是自由矿工,他们的工资比米达高。我认为,对矿业中的雇佣劳动也不宜评价过高。
    另外,米达役夫也被分派到各总督辖区从事制造业的作坊或工场劳动。在秘鲁, 1680年仅基多就有3万多人在各纺织工场劳动。每个作坊被派给100-400人的米达役夫不等。按照1664年的作坊法令,为作坊提供的米达役夫被要求从不超过两里格范围内的村社中抽调,役夫被付给的旅费为每里格0.5个雷阿尔。每6个月更换一次。在工作的年份,必须被允许休息40天以照料他们的庄稼。合法的工作日是从上午的7 点到下午的5或6点,其中早饭有半个小时,午饭有两个小时的休息。织布工和织毛工一年付给47比索又2个雷阿尔,其他的成年工人得到40比索又4个雷阿尔,男孩被付给24比索又2个雷阿尔。(注:约翰。豪兰。罗:《西班牙殖民制度统治下的印加人》,载《西班牙美洲历史评论》第37卷,1957年2期,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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