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古中东帝国的几个问题(3)
四、关于古代帝国的城市自治 自远古以来,西亚即出现大量城邦。个别地区如腓尼基的城邦维持了相当长的时间,在其他较早出现统一王国的地区,城市也仍然保持着自治地位,从而维持了相当的活力。例如,两河流域的一些王国往往是由城市发展而来的,在它们衰落之后,其他城市便乘机勃兴,取而代之,建立新的王朝,两河流域的巴比伦、伊辛、拉尔萨和乌尔均是例子。 异族统治也未能改变这一格局,尽管征服者替代了被征服城市的多数市民或建立了新的城市。 在帝国时代开始后,形势大体依旧。第一,城市保持了自治的市政机构,并对国家事务有发言权。市政机构由长老委员会组成,其中许多长老是神庙的僧侣(这似乎与西亚城邦普遍起源于神庙有关)。在塞琉古帝国,巴比伦城仍旧保持传统的政治结构,市政府由名为“萨塔姆”的神庙大祭司和“巴比伦厄萨吉拉理事会”组成。该理事会为神庙领导机构,实际负责巴比伦及邻近的波尔西帕、库沙三城的行政及司法事务。同时,城内另有一名代表帝国的官员和一名法官。 在同一时期的乌鲁克,也存在一个以行政官员为首的神庙委员会,以及代表帝国政府的总督(萨克努)[6]。 至于马其顿征服后建立的希腊城市,也都是自治城市。 长老委员会的权力包括司法审判权。一些长老本人即是法官,或与法官共同商讨决定判案。另一项权力是决定城市的对外政策。 公元前1776年,亚述国王沙姆西阿达德去世后,许多城市纷纷脱离亚述控制,而向本地区新的盟主马瑞国王金瑞林表示臣服。在敌军包围城市时,长老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是战是降[7]。 第二,城市继续享有传统特权。这些特权包括免税权和免除劳役的权利等,此外,国王还有义务向神庙馈赠礼物、重修神庙和公共设施。 在巴比伦尼亚出土的一份文献中,市民们宣称他们拥有某些权利,如果国王不遵守,他们将起而反抗,遭殃的将是国王。文献表明存在国王与城市关系的正式文件。这份文献在公元前7世纪广为流传, 说明该地区所有大城市大概均享有类似的特权,《圣经》中提到的撒马利亚也是如此[5]。 在塞琉古时期,除了前述旧的城市以外,新的希腊城市同样享有自治地位,只是所有的当地城市和希腊城市均不再享有免税权[6]。 第三,城市保留了对城郊大片土地的控制。中东城市的土地大量掌握在神庙和贵族之手,在异族统治后其中许多得以维持原样。 例如,亚述皇帝萨尔贡二世在北方修建新都沙鲁金堡时,发现当地居民拥有先王赐予的土地,并享有免税权,其义务是向神庙供应物资。在查验了地契和王室颁发的文件后,萨尔贡二世以另批新地或收购的形式予以居民补偿,并颁发了新的王室文件作为证明。 塞琉古帝国初年曾将巴比伦的大片土地没收,作为王室土地,但安提柯二世的王后和王子把许多没收的土地又归还给巴比伦市民。长老委员会的主要事务之一即涉及土地。 在古巴比伦时期,尽管长老委员会的权力不断缩小,但西帕尔的长老委员会仍有权出卖城内无主土地、重新分配士兵份地、向挖渠工人分发口粮,并处理涉及土地的纠纷。 第四,城市往往保留了原有的宗教和文化。古代中东为多神教,每个城邦均有自己的保护神,其中最强大的城邦在发展为王国和帝国后,它的保护神便成为王国和帝国的主神,如巴比伦的马尔杜克神和亚述帝国的阿淑尔神。 但是,正如前述,新的统治者一般尊重原有宗教,像马其顿人在东方修建的新神庙仍保持原有的东方造型,他们还拨款修整旧的神庙,并在神庙中祭祀。 虽然希腊城市在外观和文化方面均为典型的希腊式,但东方城市仍保持了其固有文化,即使在有部分希腊人定居的城市(如巴比伦)中也是如此。 宗教传统的延续,意味着僧侣阶层的精神和世俗权力未受削弱,这在他们对市政机构的把持中即可窥见。 因此,帝国时代的城市在政治、经济、宗教和文化等方面均保持了相当的自主。城市的自治体制说明,上述间接统治的方式可以较好地确保帝国对地方的控制和经济利益。 同时,城市的自治也使皇帝获得了遏制各省总督权力的手段。 有时,由于首都的自治地位,一些皇帝感觉行动受到限制,便以另建新都的办法来对付。这是中东古代帝国往往有多个首都的原因之一。 总之,城市为我们理解素以“专制”闻名的古代东方帝国政治体制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注脚,也为与位于东方的中国古代帝国政体的比较开拓了一个重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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