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外交:二战后日本重返东南亚市场的策略(2)
三、与东南亚国家签订赔偿条约的过程及条约内容 日本的赔偿外交以缅甸作为突破口。日缅之间关于赔偿问题的正式交涉是从1953年9月冈崎访缅后开始的。1954年8月,缅甸派工业部长兼代理外长吴觉迎为首的代表团访日,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正式谈判。谈判中,缅方要求的赔偿额与同年 4月日本对菲律宾提出的赔偿额相同,即赔偿与经济合作“4亿美元 20年付清”。对此,日本提出最后妥协案:10年支付2亿美元,每年支付 2000万美元。缅方予以接受,但要求日本最后按照对其他国家的赔偿额,再给予补偿,即所谓的“再研究条款”。同年11月5日,双方在仰光签署《日缅和平条约》、 《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并宣布两国建交。赔偿协定规定:日本以劳务和产品作为赔偿,共计2亿美元,10年内付清;另以投资合办企业的方式, 10年内提供5000万美元的劳务和生产资料;在5000万美元中,2000万美元为长期借款;合办企业的出资比例为6∶4(缅6,日4);解决对其他国家的赔偿后,再研究对缅甸予以补偿。(注:〔日〕安原和雄等著:《战后日本外交史(4)通往先进国家的道路》,三省堂,1984年版,第128页。) 日缅赔偿协定作为与其他国家签订赔偿协定的范本,其示范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与《旧金山对日和约》所规定的“服务”赔偿不同,其主要的赔偿内容为“产品”,使日本产品更容易打入东南亚市场;二是受赔国要求的赔偿额被大大压缩,代之以提供少量的“劳务”和“产品”用于两国的“经济合作”。缅甸最初提出的赔偿额是25亿美元,而赔偿协议确定为 2亿美元,并且分10年赔偿。在赔偿之外,为加强日缅“经济合作”,日本在10年内向缅甸政府提供5000万美元的“劳务”和“产品”。表面上看,这两项内容并无大的区别,均由日本提供“劳务”和“产品”。实际上,后者明确写着用于“缅甸联邦政府或人民同日本人民之间的共同企业”。所谓“经济合作”,实际上是日本以实物投资的形式与缅甸联合开办企业。对于缅甸政府来说,前者要按照战争的损失情况在国内进行分配,后者则是由政府支配。总之,日本不但向缅甸政府表示了“合作”,而且使日本的“产品”比“赔偿”更容易打开缅甸的市场。这是日本在赔偿中运用经济外交的一个重要举措。 1955年10月8日,日缅在仰光签署了《日缅赔偿实施协定细则》。1959年4月,在日本结束对越赔偿交涉后, 缅方根据赔偿协定中的“再研究条款”,强烈要求日本对其进行补偿。日方在坚持不增加赔偿总额的条件下,对缅甸提供无偿的经济援助。1965年4月16日, 日本与缅甸签订《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关于经济开发借款的换文》。前者规定:在此后12年间,日本向缅甸提供1.4亿美元的无偿援助, 以此作为向缅甸的再次赔偿;后者规定,在此后6年间日本向缅甸提供 3000万美元的借款。至此,日本与缅甸之间的赔偿问题基本解决。 日本开展赔偿外交的第二个对象是菲律宾。1953年10月冈崎访问菲律宾后,日本政府于同年年底任命原马尼拉驻外事务所所长大野胜已为公使,同时启用财界人士永野护、村田省藏等作为政府代表和首席全权代表,于1954年2月~5月前往菲律宾进行赔偿交涉,但双方在赔偿额上相持不下。同年12月,日本新内阁首相鸠山一郎与菲律宾总统麦格赛赛互换信件,表示愿意尽快解决赔偿问题,实现两国邦交正常化。1955年3月下旬~6月中旬,日菲双方派代表在东京举行会议。5月, 菲总统外交顾问、对日赔偿交涉首席代表奈里赴日。8月,奈里提出个人方案,要求日本对菲赔偿8亿美元。日本出价6亿美元。双方又经过1 年的讨价还价,终于在1956年5月9日签署《菲律宾共和国和日本国赔偿协定》和《日菲关于经济开发贷款的换文》。前者规定:日本对菲律宾的赔偿总额为5.5亿美元,20年付清,前10年每年支付2500万美元,后 10年每年支付3000万美元,其中2000万美元的现金赔偿用来料加工方式支付,双方还同意用提供生产品或消费品作为补偿。后者规定:日本向菲律宾提供 2.5亿美元的长期贷款用于经济发展,此项贷款由“日本民间商社或国民”与“菲律宾共和国的民间商社或国民”之间根据适当的契约进行。(注:〔英〕劳伦斯·奥尔森著:《日本在战后亚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 21页。)同年7月23日条约生效,日菲两国正式建交。 继缅、菲两国之后,日本赔偿外交的下一个目标是印度尼西亚。印尼是最早与日本进行赔偿交涉的国家。1953年10月冈崎出访印尼之后,双方对赔偿问题的交涉因赔偿数额的差距悬殊而无结果。解决对缅、菲赔偿问题后,日本便着力解决对印尼的赔偿问题。日方于1957年2 月提出方案,主张赔偿2亿美元,取消印尼贸易差额1.7亿美元中的1亿美元,并提供5亿美元的经济合作及0.7亿美元的政府借款。印尼外交部提出的方案是:赔偿3亿美元,在1.7亿美元的贸易差额中,取消1.1亿美元,经济合作款项为5亿美元,政府借款0.6亿美元。此次交涉由于印尼阿里内阁总辞职而中断。1957年4月, 印尼总统苏加诺责成朱安达组阁后,加紧了对日索赔步伐。日方也积极作出反应,双方交涉频繁。在日本首相岸信介第二次出访东南亚时,日本与印尼之间的赔偿问题得到了解决。1958年1月签署《日本和印度尼西亚和平条约》、 《日本和印度尼西亚赔偿协定》、《日本和印度尼西亚处理已清帐目及其它帐目余款请求权的议定书》、《日本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开发贷款的换文》等。其中规定:两国结束战争状态并尽快进行缔结贸易、航海、航空关系等条约的谈判;日本12年内向印尼提供总值2.2308亿美元的生产品与劳务赔偿;日本向印尼提供4亿美元的商业投资、 长期贷款及类似贷款;日本放弃向印尼索取约1.77亿美元贸易差额的请求权等。(注:〔日〕鹿岛和平研究所编:《日本外交主要文书·年表》(第1卷1941~1960年),第843~844页。)同年4月,日本与印尼间的和平条约生效,两国建立外交关系。 东南亚最后与日本签署赔偿协定的是南越。(1954年7 月越南分裂后的南部越南)。《旧金山对日和约》签订后,南越曾提出20亿美元的赔偿要求。但二战期间受害最重的是越南北部而非南部。1954年7 月越南分裂后,日本追随美国的亚洲政策,选择南越作为赔偿对象。1955年1月,日本向南越提出400万美元的赔偿案。 1956年1月,南越再次向日本提出赔偿要求,赔偿额降至2.5亿美元。鸠山内阁于同年8月提出的方案为:赔偿800万美元,经济借款1200万美元以及沉船打捞等,共计2000万美元。南越拒绝了日方的提案,并于9月18 日算出其战争损失为 20亿美元,要求日本赔偿2.5亿美元。1957年1月,南越又作让步,要求赔偿2亿美元。此后,双方一再讨价还价。仅1957年1年之中,日本先后提出了19个赔偿方案,各方案的赔偿额时多时少。12月底,双方在赔偿额上大体接近。1958年1月,植村大使回国,日越交涉中断。同年5月,双方再开赔偿交涉,并达成最终协议。1959年5月13日, 双方签署《日本南越共和国赔偿协定》、《借款协定》、《关于经济开发借款的交换公文》等。其中规定:日本在5年内向南越提供 3900万美元的产品及劳务;3年内提供750万美元的借款,用于由南越采购为实施两国政府同意的计划所需的日本产品及劳务;5年内提供910万美元的长期经济开发借款。(注:前引《日本外交主要文书·年表》(第1卷 1941~1960年),第915页,第921页,第924页。)上述条约于1960年1月生效。 日本除了对上述四国的正式赔偿之外,还与放弃赔偿要求的柬埔寨、老挝以及虽为受害国,但不具有索赔权的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达成协议,以经济合作或经济援助的形式,向这些国家支付了准战争赔偿。1958年10月15日,日本与老挝签订《日本国与老挝之间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59年1月23日生效), 日本以赠与“产品与劳务”的形式,对老挝提供10亿日元(相当于278万美元)的经济援助。 (注:日外务省编:《我国外交的近况》,(1959年3月,第3号),第59页。)1959年3月2日,日本与柬埔寨签订《日本与柬埔寨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59年7月6日生效),日本以赠与“产品和劳务”的形式,对柬埔寨提供15亿日元(相当于417万美元)的经济援助。 (注:日外务省编:《我国外交的近况》,(1960年6月,第4号),第86页。)1955年7月9日,日本与泰国签订《日泰特别日元协定》,规定日本将分5 年以英镑付给泰国54亿日元,日本还将以投资和贷款方式向泰国提供货物和劳务,数额为96亿日元。(注:前引《日本外交主要文书,年表》(第1 卷1941~1960年),第721页。)1967年9月21日,日本分别与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签订了关于在战争期间屠杀当地华侨所欠的“血债”问题的协定。日本将无偿赠与马来西亚价值2500万马来西亚币(约合 817万美元)的日本产品和劳务,马来西亚则同意由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不幸所产生的一切问题,至此完全且最终得到了解决。”(注:〔日〕鹿岛和平研究所编:《日本外交主要文书·年表》(第2卷, 1961~1970年),第724 页。)与新加坡签订的“血债”协定所规定的赠与数量与马来西亚相同,对新加坡所欠的“血债”也由此而一笔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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