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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化史的兴起(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 李长莉 参加讨论

此后,在刘志琴领导下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文化室,开始明确提出以“中国近代社会文化史”为以后一个长时期的主攻方向,并着手进行系列性长期研究计划,组织编写多卷本《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变迁录》套书。1990年,在成都召开的中国社会史第三届年会上,该室李长莉又发表了《社会文化史:历史研究的新角度》(赵清主编《社会问题的历史考察》,成都出版社,1992)一文,明确提出了“社会文化史”这一学科概念,并引入文化学的方法,对这一新学科概念作了比较完整的解说,对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意义,以及与文化史和社会史的区别等作了集中论述,提出社会文化史“主要研究历史上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与思想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其重心是“对历史上某一时期社会的整体精神面貌作出描述和解释”。
    随后,1992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文化室和《社会学研究》编辑部共同在北京召开了“社会文化史研讨会”。来自历史学、社会学和文化学等学科的30余位学者,围绕建立社会文化史学科的意义、研究对象和内容、研究方法等问题进行了讨论。[1]1993年,刘志琴又发表了《从社会史领域考察中国文化的历史个性》(《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3年第5期)一文,提出以社会史的方法来研究中国文化问题的思路。
    总之,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通过上述系列的讨论,“社会文化史”这一新的学科概念被明确提出来,并在学术界得到了一定的关注。此后至今的十余年间,社会文化史的学科理论建设和研究实践逐渐展开,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吸引了越来越多研究者的兴趣,使这一新学科日渐发展成熟,并作为社会史的一个分支学科而得到认可。(注:这反映在后来一些学术综述性论著中对于“社会文化史”的介绍和定位。如常建华:《中国社会史研究十年》(《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一文中,将“社会文化研究”与“社会生活研究”和“区域社会研究”并列为1986年至1996年十年间中国社会史研究兴旺发展的三个研究领域。另外,邹兆辰、江湄、邓京力合著的《新时期中国史学思潮》(当代中国出版社,2001)一书中,也在论述“当代中国社会史的实践”一章中,以“社会文化史悄然兴起”为题作了专门评述。)
    二、社会文化史的理论与方法
    自从“社会文化史”作为一个新学科概念被提出来以后,有关学者对于这一新学科概念的理论和方法曾有过一些讨论,发表了一些文章,召开过几次会议,提出了一些或同或异的看法。这些讨论主要集中在社会文化史学科的内涵与定义、研究的对象和内容,以及研究方法等方面,下面分别作一评述。
    关于社会文化史学科的内涵与定义,继1988年刘志琴提出社会史和文化史相结合的“社会文化”概念之后,1990年李长莉发表的《社会文化史:历史研究的新角度》一文,对“社会文化史”定义为“是社会史和文化史的结合形式”,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生活方式及其观念的历史”[2](P384~385)。在社会文化史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之后,2001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文化室主办,来自北京10个单位的30余位学者参加的“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研讨会上,学者们对社会文化史的内涵和定义又进行了讨论。[3]李长莉提出,社会文化史作为一种研究视角,可以定义为:“凡是从文化视角来研究历史上的社会问题,或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文化史问题,把社会生活现象与思想观念结合起来进行研究,都可称为社会文化史。”左玉河强调社会文化史的独特视角,即“从社会史的角度考察中国文化,从思想史的角度对社会史的内容进行阐释,强调贴近社会下层看历史”。黄兴涛提出社会文化史内涵可概括为两个方面:“既是对文化现象的社会考察和探究,同时也是社会生活的文化提炼和抽象。”
    虽然学者们对于社会文化史内涵和定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对于社会文化史是社会史和文化史相结合的交叉视角,应当打通两种学科,综合运用两种学科的方法进行研究这一点已取得了基本共识。依笔者之见,社会文化史的定义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表述。广义而言,主要指其研究范围,即社会文化史是研究以往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文化交织现象的历史。狭义而言,主要指其研究视角或研究方法,即社会文化史是研究以往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生活与思想观念的相互关系的历史,是用社会史的方法来研究历史上的文化问题,或用文化的视角来研究历史上的社会问题的历史研究视角。
    关于社会文化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学者们也有不尽相同的表述。刘志琴在1988年提出“社会史实际上是文化的社会史”这一论题时,曾提出这种意义上的社会史,其研究对象应当是“围绕人的生存发展的环境、习俗、生活、群体结构、文化观念的变迁。”[4]到了90年代后期,她又提出:“社会文化史是以大众文化、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的变迁为研究对象。”[5](第1卷序)李长莉在1990年提出,社会文化史的研究对象是历史上的整体社会生活,如“社会组织、制度、教育、法律、风俗习惯、文化传播方式、娱乐消闲方式等等”,这些内容与社会史有所重合,但社会文化史“主要研究历史上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与思想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它关注的是隐蔽在人们社会行为后面的精神因素……主要揭示社会的精神面貌。”[2](P386~387)在1992年的“社会文化史研讨会”上,学者们对社会文化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历史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反映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第二种观点,认为是上层文化与下层文化的相互渗透,精英文化的社会化过程,以及大众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文化意识;第三种观点,认为可分为社会结构、人际关系、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社会心理等六个方面,以及这六个方面的互动、连动关系。[1]
    以上表述的具体内容虽不尽一致,但也可以归纳出一些基本共识:即社会文化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也可以有广狭之分。广义来说,可以视为是一个学科领域的划分,即凡属社会文化交织领域如风俗习尚、教育、宗教、文化传播、生活方式、大众文化、民众观念等,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都属此范围。狭义来说,强调其社会与文化相结合的研究视角,即社会生活、大众文化与观念的联系,及大众文化和精英文化的互动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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