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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王国君主制的伊斯兰特征(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王彤 参加讨论

二、沙特王权坚持政教合一
    政教合一本是伊斯兰教传统。早自穆罕默德在麦地那建立乌玛(穆斯林公社)时,他即是无可争议的宗教领袖和政治领袖。穆罕默德逝世后的四大哈里发时期及后来的伍麦叶、阿拔斯等王朝,国家均采取政教合一体制,即国家元首兼宗教领袖。
    当年穆罕默德·本·沙特与瓦哈卜订立协议,结成政教联盟后,沙特瓦哈比军的征战取得节节胜利。1792年,瓦哈卜教长逝世,前沙特国第二任埃米尔阿卜杜·阿齐兹·本·穆罕默德·沙特继任教长。从此开了沙特家族政治领袖兼任瓦哈比派伊斯兰教长的先河。这就是沙特君主制政教合一的起源。此后的前沙特国(1744-1818年)及后沙特国(1824-1891年)的历任埃米尔均身兼瓦哈比派伊斯兰教长。
    沙特现代王国当然也坚持此制,除开国君主阿卜杜·阿齐兹建立政权时,其父--后沙特国末任君主阿卜杜·拉赫曼·本·费萨尔·沙特尚健在,仍被尊为教长至1928年逝世方由其继任外,此后历任国王在职期间均身兼教长,既是世俗君主,又是“信士的伊玛目(教长)”。而且,按照费萨尔国王的说法:“人民拥戴他做伊玛目先于拥戴他做国王。”(注:穆罕默德·哈尔卜:《费萨尔·本·阿卜杜·阿齐兹国王》,贝鲁特1991年版,第57-58页。)国王对内发布敕令、诏书基本是以教长名义,“国王的称号只在与外部世界联系时才使用。”(注:莫尼尔·阿吉列尼:《费萨尔传》,商务印书局1977年版,第314页。)
    三、沙特王权坚持以教治国
    1.沙特王权坚持以《古兰经》为宪法
    众所周知,沙特王国没有宪法,一向以《古兰经》为宪法。在费萨尔做王储时,一位西方记者问他:“亲王殿下,您想为王国制定一部宪法吗?”他回答说:“我认为王国的宪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宪法,已经有1300多年历史了,这就是仁慈的《古兰经》。”(注:莫尼尔·阿吉列尼:《费萨尔传》,第300、301页。)
    由于形势发展的需要,1962年,费萨尔在其“施政纲领”中说:“陛下政府认为,根据《古兰经》及大智大觉的哈里发的言行来颁布政权的基本制度的时刻到了。”(注:莫尼尔·阿吉列尼:《费萨尔传》,第302页。)这一许诺在他的有生之年终未兑现。时隔30年后,在法赫德时代,一部《治国基本法》千呼万唤始出来。该文献从其内容及写作格式看,酷似一部宪法。但法赫德还是声称:并非用它取代《古兰经》而成为宪法,而是用以补充《古兰经》(注:《西亚非洲》1990年第2期,第44页。)。
    2.沙特王权坚持实施沙里亚(伊斯兰教法)
    据伊斯兰教义,沙里亚主要有四个渊源和理论基础:《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圣训指穆罕默德传教、立教的言行录;公议指穆罕默德逝世后,伊斯兰教法学家对经、训中无明文规定的宗教、社会行为提出的一致意见或作出的一致判断;类比指在无经 、训明文可循的情况下,以类似的经、训原文或已知的公议为前提,通过比较同原判例的联系,获得与经、训不悖的结论,然后制定出新律例(注:参见《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第162、307页。)。在沙特王国占主导地位的隶属罕百里学派的瓦哈比派只承认经、训和伊斯兰教前三个世纪所达成的公议为法律依据。但沙特王权的态度则相对灵活些。
    1927年沙特王权在汉志试典司法改革,建立统一的最高法院,下辖普通定期法庭、沙里亚法庭和最高沙里亚法庭;规定所有法庭进行法律判决必须依据罕百里学派的六部律书,其他三个教法学派(哈乃斐学派、马立克学派、沙斐仪学派)的法律条文作为补充参考。
    1970年代初王国建立司法部所属最高司法委员会,下设上诉法庭、普通法庭和紧急事务法庭。遍及全国的沙里亚法庭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一律实施沙里亚,尤其是实施“侯杜德”(固定刑罚)非常严格。
    在沙特王国,偷盗、酗酒、私通、诬陷私通、抢劫、叛教等罪行被视为不容宽恕的重罪,必须施以“侯杜德”。一般地说,偷盗罪,头两次判处拘押,第三次犯罪则要斩断右手,再犯,削去左足。酗酒罪,即凡饮用含酒精饮料者,鞭挞80。私通罪,凡已婚私通者,以石击毙;未婚私通者,鞭挞100。诬陷私通罪,鞭挞80。抢劫罪,未遂者判刑较轻;抢走财物而未造成人身伤亡者,斩右手削左足;越货杀人者,斩首或施以绞刑;杀人而未劫财物者,根据不同情况处以极刑或支付死者家属恤金。
    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演进,在宗教法外,沙特阿拉伯陆续出现了第二类法--世俗法。这类法规目前已有300多项,并形成了第二类法律系统。不过,第二类法所涉及的均属《古兰经》和沙里亚所未涵盖的领域,而且任何世俗法律、法规均不得与“沙里亚”相抵触。
    3.沙特王室坚持改革遵循伊斯兰理论或以伊斯兰名义或在伊斯兰框架内进行
    20世纪初,阿卜杜·阿齐兹建立政权后,被征服的游牧部落叛服无常,难以驾驭。阿卜杜·阿齐兹找到了个中原因:是因为他们家无寸土,居无恒处。他认识到,只有给他们以土地,帮他们建立家园,令他们依附于土地,才能使他们为国家效力(注:艾敏·莱赫尼:《近代内志及其归属地区史》,贝鲁特1992年版,第137页。)。那么,通过什 么途径达到这一目的呢?他认为,“只有通过信奉伊斯兰教和崇拜真主的唯一途径才能达到民族融合的目的”(注:萨拉赫丁·穆赫塔尔:《沙特阿拉伯王国史》第2卷,贝鲁特1960年版,第146页。)。为此,他选用伊斯兰教瓦哈比教义的种种戒律来束缚、度化游牧民,用瓦哈比派强调的教胞间兄弟之爱取代自古以来的部落联系,用瓦哈比派关于真主的法规重于部落的规矩,富有的信徒优于贫穷的信徒等说教整合当时的社会秩序,引导游牧民弃牧务农,促使其部落观念向国家观念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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