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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王国君主制的伊斯兰特征(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王彤 参加讨论

社会生活上,沙特王权将伊斯兰教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和社会生活的外在规范。在伊斯兰教中,没有基督教那种原罪意识,只不过认为,人容易受尘世诱惑而难免犯罪,穆斯林只要履行神圣义务和功修制度,即履行“五功”(念、礼、斋、课、朝),便可得到真主的宽恕。沙特阿拉伯是履行“五功”最严格的国家之一。20世纪80-90年代,我们见到有些阿拉伯国家知识分子坚持作礼拜的已不很多,但在沙特阿拉伯日常生活中,从百姓到官员,从文盲到博士,无论闲、忙,一日五次:晨礼、晌礼、晡礼、昏礼、宵礼,以及周五的聚礼、两大节日的会礼都准时不误,因为官方监督非常严格。伊斯兰教法规定,伊历9月是斋月。在沙特阿拉伯,每当斋月来临,除病、弱、孕、产及在旅途中等特殊情况,凡成年男女(男11岁,女9岁)穆斯林都要封斋一个月,即每日黎明至日落时,严禁吃、喝、输液、拔罐、放血、房事等行为。婚姻问题,伊斯兰早期针对因男子在圣战中阵亡者多,造成男女比例失调,许多女人没有归宿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个男子可以“娶两妻、三妻、四妻”(4:3)的一夫多妻制,在沙特现实生活中仍然保持着。有的男子边休边娶,一生结婚若干次。据说,老国王阿卜杜·阿齐兹曾结婚300多次。现在,在沙特阿拉伯,休妻已有诸多限制,但妇女地位仍然低下。在当前沙特阿拉伯社会生活中,仍遵循伊斯兰教法,禁止公共场所男女混杂,禁止开剧院,禁止演奏乐器,禁止以人体、动物形象为题材的绘画,禁止男人穿丝绸衣服、戴金银首饰……清规戒律名目繁多。
    外交上,伊斯兰教也是沙特王权运用自如的得力武器。20世纪50-60年代,致力于民族统一的阿拉伯民族主义等激进势力曾一度将以沙特阿拉伯为首的君主制国家和其他保守政权当做攻击目标。面对各路激进势力的进攻,沙特王权祭起伊斯兰教法宝进行抵御。1962年朝觐期间,代行国王权力的费萨尔王储倡议在圣城麦加召开有穆斯林世界各地宗教组织和著名宗教人士参加的伊斯兰会议。会议宣称:“那些不承认伊斯兰教,并在民族幌子下歪曲伊斯兰教义的人是那些将自己的光荣同伊斯兰的光荣联系在一起的阿拉伯人的最凶恶的敌人。”(注:《西亚非洲》1999年第5期,第51页。)会议建立起“伊斯兰世界联盟”(亦称“穆斯林世界联盟”),成员有60多个国家的伊斯兰组织和代表,总部设在麦加。其宗旨是“履行向全世界宣传伊斯兰教的义务,阐释伊斯兰教的教义和原则,以驳斥对伊斯兰的各种歪曲……”(注:《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第686页。)。从此,沙特王权便以“联盟”为基地,挂起泛伊斯兰主义旗帜。它利用一年一度的朝觐机会,提供经费举行各种会议,举办专题讲座,散发《古兰经》,突出宣传伊斯兰主义,试图通过“联盟”团结穆斯林世界,全方位出击,反对世俗民族主义、犹太复国主义和共产主义,同时与阿拉伯民族主义领袖纳赛尔争夺对阿拉伯和穆斯林世界的领导权。直至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亦称“6·5”战争)爆发,上述阿拉伯国家两大势力的斗争才趋于淡化。第三次中东战争以阿方失败告终。纳赛尔的威望因之下降。费萨尔的泛伊斯兰主义则通过后来的历届伊斯兰会议得到进一步完善。20世纪70年代,沙特王权又积极筹组世界穆斯林青年大会、世界穆斯林青年研讨会,并极力促进伊斯兰通讯等国际伊斯兰组织的建立,以通过一神教的宣传为沙特官方伊斯兰意识形态服务,扩大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国际影响,终于使“共同的伊斯兰阿拉伯的宗教和文化的纽带,显然成了地区合作的基础”(注:托马斯·李普曼:《伊斯兰教与伊斯兰世界》,第113页。)。迄1991年海湾战争爆发为止,泛伊斯兰主义一直是沙特王权外交政策的主旋律。
    综上所述,沙特王国君主制的伊斯兰特征是明显的。
    由于沙特王权坚持政教合一,我们有理由称沙特王国君主制为政教合一君主制。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称之为“君主亲政政体”(注:塞缪尔·P.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36页。)。他是从国王与大臣会议的关系角度讲的。因为国王身兼大臣会议主席,亲自主持政府工作,所以是君主亲政。若从王权与教权的关系角度讲,国王既是世俗君主又是宗教领袖,所以说是政教合一君主制。
    沙特阿拉伯不同于伊斯兰会议组织中一般所谓伊斯兰国家。这类国家通常是指居民大多数是穆斯林(有个别例外),国家元首是穆斯林,伊斯兰教为国教的国家。这类国家既有君主制,也有共和制。沙特阿拉伯除具备上述伊斯兰国家诸要素外,还坚持政教合一,即国家元首集政权和教权于一身。
    沙特阿拉伯也不同于伊朗一类伊斯兰国家。抛开一个是君主制一个是共和制不谈,两国的主要区别在于,沙特阿拉伯实权掌握在世俗家族、世俗君主手里。王国君主虽身兼“信士的伊玛目”,但其本身并非神职人员。他之所以要把持伊玛目职位,无非是为了更便当地利用宗教。换言之,沙特阿拉伯官方伊斯兰教只是世俗王权手中得心应手的工具。而伊朗,掌实权的则是伊斯兰神职人员、最高宗教领袖法基赫(注:法基赫:意为伊斯兰教法学家。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法基赫被官方认为是真主在人间的代理人和穆斯林领袖。)。伊朗1979年宪法规定,“最高宗教领袖(即法基赫--笔者)为全国人民的领袖,统帅全国武装部队,批准总统的任免,任命最高法院院长,决定宣战、休战和大赦。”(注:赵国忠主编:《简明西亚北非百科全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7页。)在伊朗,也多有世俗人士从政者,但皆受伊斯兰神职人员节制。可以说,伊朗的现状是以法基赫为首的欧莱玛以真主的名义垄断国家权力,是教权驾驭政权。在沙特阿拉伯,虽然伊斯兰上层神职人员欧莱玛对政权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王权与神权相比,毕竟王权是主体,如果欧莱玛对其干预过多,它随时可以让他们“回到书本中去”。大政方针最终是以国王为代表的王室说了算,而不是以大穆夫提为代表的欧莱玛说了算。实践中,包括大穆夫提在内的“欧莱玛一般不干预沙特世俗王权所追求的政治目标,沙特王国的决策权始终掌握在沙特王室手中”(注:杨灏城、朱克柔主编:《当代中东热点问题的历史探索--宗教与世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3页。)。基此,笔者认为,称沙特王国君主制为“伊斯兰君主制”未免牵强,莫若称之为政教合一君主制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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