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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的历史规律学说再思考(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社会科学》 侯树栋 参加讨论

首先要看到,马克思在这些论断中所使用的社会运动的“自然规律”、“自然发展阶段”和“自然史”这些概念,只是对不以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运动规律的形象说明,而绝非指历史演进的具体模式。其次,马克思的这些论断,的确侧重于历史客体对历史主体的制约,侧重于经济社会关系对人的实践活动的制约。但是,马克思在这里的这一侧重点是从其特定的、也就是以生产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的,人们似不宜将这一侧重点视为整个唯物史观的侧重点。全面理解马克思的这些论断,还应结合他在其他地方的有关论述。笔者认为,马克思致安年科夫的信件倒是更加全面地论述了他对历史过程中主体与客体间的关系、人的实践活动与经济社会条件间的关系的认识。马克思指出:“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533页。)马克思还指出:“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是以往的活动的产物。可见,生产力是人们应用能力的结果,但是这种能力本身决定于人们所处的条件,决定于先前已经获得的生产力,决定于在他们以前已经存在、不是由他们创立而是由前一代人创立的社会形式。后来的每一代人都得到前一代人已经取得的生产力并当作原料来为自己新的生产服务,由于这一简单的事实,就形成人们的历史中的联系,就形成人类的历史,这个历史随着人们的生产力以及人们的社会关系的越益发展而越益成为人类的历史。由此就必然得出一个结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他们的物质关系形成他们的一切关系的基础。这种物质关系不过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533页。)所以,马克思所揭示的社会运动的“自然规律”,说到底就是:“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533页。)
    为什么经济运动的规律是一种不以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因而社会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史的过程”呢?根本原因在于“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因而也就不能使自己超脱适应于生产力的各种关系。对一定时代的个人而言,生产力和适应于生产力的各种关系是既定的,而不是个人能够自由选择的,因而它们是制约实践活动的物质前提,人们的自由选择、自主活动,只能在这种前提下进行。马克思的社会形态是一种“自然史过程”的论断,正是也只是在这个意义和层次上讲的。但就历史发展的整个进程来说,作为一定时代的既得力量的生产力,又是“以往的活动的产物”,每一代人都得到前一代人的生产力并当作原料来为自己新的生产服务,因此,“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经济形式或社会形态必然会随着人们获得新的生产力而改变,因而它们只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这里的分析表明,马克思关于经济运动的规律是社会运动的“自然规律”、社会形态是一种“自然史的过程”的论断,着眼于每一个特定的历史时代,而且这些论断仍然是对经济运动的内在联系的因果说明,而远不是描述某种具体的、固定的、永恒的历史模式。
    作为科学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统一的辩证运动这个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在现实的历史进程中综合表现为社会形态的更替。历史上一定时代、一定地区、一定民族的社会形态的具体演进模式都有其自身的历史条件,因而都是特殊规律,它们是普遍规律的现实载体。
    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时期,根据当时所能掌握的有关资料和科学研究水平,从不同角度对具体的社会形态做过归纳和描述。他们的归纳和描述究竟应归结成“五种社会形态”说还是“三种社会形态”说,或是两者兼有,论者有不同认识。但应当明确的是:
    第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任何一种具体归纳和描述,都是他们从历史维度考察具体社会形态演进道路时得出的结论,因而都不应当、也不可能具有“普遍规律”的“资格”。
    第二、至于人类历史的进程究竟应划分成几种具体的社会形态,是五种、四种抑或是三种,这是应当由实证性的科学研究回答的问题。不应当要求唯物史观直接回答这样的问题,也不应从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中寻求这类问题的答案。
    第三、把马克思、恩格斯任何一种具体的归纳和描述上升到普遍规律的高度,不符合唯物史观的基本精神,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坚决反对的。马克思始终把他的各种归纳当作特殊规律,强调它们都是历史条件之内的现象,反对把他关于某个社会形态的论述“放之四海”,进而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16)。
    唯物史观的历史规律学说,是关于历史发展普遍规律的理论。它是哲学,是依存于历史的哲学。这一学说揭示的历史普遍规律,在历史进程中只能通过特殊规律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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