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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七世的财政政策(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施诚 参加讨论

(四)利用封建特权榨取收入
    国王的封建特权包括获得封建协助金、监护土地收入、捐款和强迫借款,以及强买权 等。征收封建特权收入不需要经过议会的批准,所以亨利七世也很重视从中获得财政收 入。
    根据英国的封君封臣制度,国王对封建主拥有许多权利。虽然封君封臣制度作为一种 军事组织制度早就已经过时了(英王最后一次召集封臣服役是1385年),但是亨利七世把 封臣的军事义务转化为财政义务,以至有的史家称之为“财政封建主义”。当国王的长 子被授封为骑士、长女出嫁时,国王的总佃户都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协助金,这种封建 协助金在《大宪章》中得到了确认;当总佃户的后代继承土地时,他们都必须向国王交 纳一笔继承金;如果总佃户死后无嗣,那么其土地全部转归国王;如果总佃户的继承人 年幼(不满21周岁),国王就获得对其土地和财产的监护权,直到被监护人成年;如果总 佃户的遗孀被国王监护,那么她必须得到国王的同意才能再婚,而这种同意是要交纳可 观的费用之后才能取得的。
    11-13世纪,封建协助金是国王榨取总佃户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在国王寻找到更加 有利的财源后,它在国王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就微不足道了,有些弱小的国王甚至放弃征 收。但是亨利七世并没有放弃这种敛财手段,他是英国历史上最后一位征收封建协助金 的国王。1504年,他两次向总佃户要求交纳协助金,一次是为他的长女出嫁给苏格兰国 王詹姆斯六世,一次是为长子亚瑟被授封为骑士称号。虽然亚瑟提前15年被授封为骑士 ,但是他被授封时已经夭亡两年多了。从这两次协助金中,亨利七世共获得3.1万镑。[ 4](p79)
    监护权是亨利七世最重要的封建特权收入。1486年,亨利七世任命了3名特别监督员, 负责监督北部地区的国王监护土地的经营管理。1500年,他命令卡里斯尔主教监督该主 教区中的监护土地和女继承人的婚姻状况。亨利七世还通过提高监护土地的价格来增加 收入。如他曾经以266镑的价格把一块土地的监护权出卖给牛津伯爵,几年之后,同一 块土地的监护权出卖给牛津伯爵时却要价1333镑。[4](p72)为了逃避国王的监护,一些 总佃户把土地交给亲属朋友托管,等到继承人成年后再归还,如1489年,诺森伯兰伯爵 在一次动乱中被杀,他把年价值一千五百多镑的土地托付他人代管,到1498年他的后代 收回土地时,国王至少因此而损失了1.4万镑的监护收入。针对这种现象,1485年,亨 利七世指示巡回法官到十多个郡中调查隐瞒的监护土地,并调查近来死亡的地主的土地 是否属于国王总佃户的土地。1490年,亨利七世通过议会颁布法令规定,总佃户的未成 年继承人必须把土地交给国王监护,无论这些土地是否已经被他人托管。如果已经被他 人托管,则每年按照习惯交纳一定的继承金给国王。1503年,亨利七世下令设立了全国 监护土地总管,专门负责征收监护土地的收入。
    由于亨利七世的这些严厉措施,监护土地的收入稳步增长。1492年,全国的监护土地 收入只有343镑,1494年为1588镑,而1507年则达到6163镑。[10](p89)无怪乎诺丁汉伯 爵曾经叹息说:“一块土地经过三次监护后就会变得毫无价值。”[11](p209)
    为了使更多的土地与国王结成封建关系,以便对它们榨取封建收入,亨利七世还强行 授予封建主“骑士”封号。正如著名都铎史家G.R.埃尔顿教授所说,亨利七世几乎从一 开始就想方设法把每个地主变成国王的总佃户,以此增加与国王有封君封臣关系的封建 主的人数。1486年12月,亨利七世宣布,所有年土地收入在40镑以上者必须接受骑士封 号,各郡的郡守必须向中央政府报告该郡年土地收入40镑以上者的人数和名单,并要求 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在1487年2月4日之前接受骑士封号,违反命令者将处以200镑的罚金 。1500年3月、1503年12月,亨利七世又重申了强封骑士的命令。
    亨利七世还利用“捐纳”(benevolence)和强迫借款等手段敛聚钱财。中世纪国王的重 要职责之一就是保卫王国的安全,所以当国家受到外族入侵的威胁时,国王就有权利向 比较富裕的臣民要求财政帮助,这种帮助既可以通过议会批税间接地实施,也可以通过 征收“捐纳”而直接地实现。“捐纳”就是由国王的巡回法官持国王小玉玺签发的信件 ,到各地要求比较富裕的臣民自愿交纳。无论富裕还是贫穷,法官都会威胁他们交纳, 所以捐款实际上相当于变相的直接税。1491年,亨利七世征收“捐纳”,获得4.85万镑 ,相当于1487-1497年间三次直接税。[2](p52)1496年,亨利七世又征收了一次“捐款 ”。
    强迫借款也是巡回法官持国王小玉玺签发的信件与各地签订借款协议,名义上它需要 偿还,但是实际上常常不可能。1486年,亨利七世命令巡回法官到各地通过“协议”而 强行借款,虽然最终所得并不多,共五千二百多镑,但它是以后成为都铎王朝财政政策 一大特点的强迫借款的开端。[4](p79)
    (五)“司法获大利”
    中世纪英国流行一句谚语:“司法获大利。”因为司法权可以为封建主包括国王带来 许多收入。亨利七世是15世纪获得司法利润最多的英国国王。司法利润包括上诉人购买 诉讼令的费用、法庭所收取的罚金。在中世纪英国,臣民利用国王的法庭是一种特权, 而不是一种权利,所以,所有的案件上诉之前先要交纳一笔费用,而且败诉者还得交纳 一笔罚金。无论官员、贵族还是商人,如果触犯了法律,亨利七世都征收沉重的罚金。 无论是刑事犯罪还是叛国罪,亨利七世常常对违法的贵族采取经济惩罚而不是其他惩罚 。如亨利七世访问牛津伯爵时,因为伯爵仍然保留了私人军队触犯法律而被处以10000 镑的罚金。[11](p90)1507年,伯加韦尼勋爵乔治·内维尔被指控非法保留私人军队而 被处以7.65万镑的罚金。[12](p252)
    亨利七世还利用保证金向贵族榨取收入。亨利要求大贵族签订效忠保证书,如果大贵 族触犯法律,那么就将遭到没收财产的处罚。早在1485年,他就利用这种方法从一名贵 族那里榨取到一万镑。1487年,斯克洛普勋爵因为参与了反叛的阴谋活动,他的几个朋 友被亨利七世榨取了7000镑,作为斯克洛普不离开指定地区的保证金。1491年,亨利七 世与杜塞特侯爵及其52位朋友签订了效忠协议书,这意味着如果其中一人触犯法律,那 么其他人都将受到严惩。到1495年,亨利七世至少与191名贵族签订了协议。到1499年 ,他分别从10名贵族那里获得1000-10000镑不等的收入。[13](p533)1503-1504年, 亨利七世用这种方法就获得了3.1万镑的收入。[4](p82)
    (六)榨取教会财富
    教会是英国的首富,当时有人说:“基督教世界最富有的40个主教区中,英国占有7个 。”从理论上说,国王对教会征税必须经过教皇的同意。但是实际上,中世纪英王常常 不经过教皇而向英国教会征税。因此,亨利七世即位之初就注意从教会榨取收入。亨利 七世通过以下几个方法榨取教会的收入。
    第一,十分之一税,这是对教士的财产征收的。每当亨利七世要求议会批准对俗人征 收直接税时,坎特伯雷和约克两大主教区的教士大会也批准国王征收十分之一税。亨利 七世在位期间,一共征收过五次教士什一税,共获得约6.3万镑。[2](p227)
    第二,空缺教职的土地的收入。在这方面,亨利七世超过以前任何国王。当主教或修 道院长去世时,他们的土地由国王管理,其收入也归国王所有。这种收入虽然极为不稳 定,却是一个有利的财源。如,1492年,宫室就获得巴特和韦尔斯两个空缺主教的土地 收入1 800镑。1494年,又从巴特和杜哈姆两个空缺主教的土地获得1 200镑。1503年, 共获得空缺主教土地收入1 673镑,1504年为6 049镑,1505年为5 339镑。[2](p31)为 了尽可能从空缺教职中获得收入,亨利七世尽量延长教职空缺时间。
    第三,教士首年俸。每个新上任或调任的教士都必须把第一年收入的三分之一交给国 王。为此,亨利七世统治时期,各地的主教被卷入无休止的频繁调任游戏之中。如托马 斯·萨瓦基于1493年当选为罗切斯特主教,三年后被调任伦敦主教,1501年又被调任约 克主教。[4](p80)当时有的主教土地的年收入达到三四千镑,因此,通过主教的频繁调 任,亨利七世从中渔利甚多。
    第四,出卖教职的收入。这种收入比较偶然,但是亨利七世也没有放弃使用。如出卖 约克主教职务,他就从中获得1000马克。[4](p80)
    亨利七世究竟从教会获得了多少收入,由于没有完整的账目保存下来,所以难以估测 。J.J.斯卡里斯布立克教授认为,亨利七世平均每年从教会获得的收入大约为1.25万镑 。[14](p50)也有人估计,亨利七世从教会获得的各种收入一共只有16万镑。[50](p496 )
    三亨利七世财政政策的影响
    亨利七世财政政策的第一个明显效果就是急剧扩大了财政收入。亨利七世即位之初, 每年收入为5.2万镑,到他统治末期则上升为每年14.2万镑。[1](p233)亨利七世去世时 ,国内谣传他遗留了130万镑的财富。但是现代学者研究后认为,亨利七世遗留了价值3 0万镑的珠宝以及借给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马克西米安一世30万镑。[9](p25)所以,从 财政收入的急剧扩大来看,亨利七世的财政政策的确产生了“革命性”的作用。
    王领和关税的总收入占亨利七世财政收入一半多,它们都是国王的正常收入。这不仅 使亨利七世建立了稳固的财政基础,而且摆脱了依赖议会批准税收的局面,为建立强大 的王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都铎王朝起,英国进入绝对专制主义时期。
    但是,亨利七世的财政政策又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以宫室为中心的财政管理机构并非亨利七世的独创,中世纪英国许多国王都利 用宫室作为财政收支的中心。从英国财政机构发展的前景看,近代英国的国家公共财政 管理部门是财政署,而宫室萎缩成为国王的私人收支机构,所以亨利七世的财政管理机 构只是中世纪的延续,而不是近代的发轫。
    第二,亨利七世仍然囿于榨取中世纪国王的传统财源,王领和关税等成为他的主要收 入,亨利七世的财政政策只是把中世纪英国国王敛聚财政收入的各种措施发挥到极致而 已。
    近代英国公共财政的主要财源是全国性的直接税,而且是常年征收。因此亨利七世的 财政政策没有突破中世纪封君封臣制度的束缚,这种突破有待于亨利七世的继位人亨利 八世。这两种局限表明,亨利七世的财政政策并没有导致一场“财政革命”。
    收稿日期:2001-12-2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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