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言之,自东汉以降,伴随着古文经学的兴盛和今文经学的逐渐衰落,“春秋重义不 重事”的公羊义法日益失去了学者层的信任,相反,相信《春秋》义从史出,重视《春 秋》的“史”的意义的学者则越来越多。至清朝,受弃虚蹈实学术思潮的制约,这个倾 向就越发明显了。顾炎武《日知录》卷四有“鲁之《春秋》”条,将《春秋》分为自惠 公以上和自隐公以下两段。他认为,前半段《春秋》事涉西周鼎盛时期,又因为保存了 周礼,因此,孔子修《春秋》时对这一段历史采取了述而不作的态度,全盘照搬;自隐 公以下,世道衰微,史失其官,孔子惧,而以己意作《春秋》。依顾炎武之说,经孔子 之手修订的《春秋》,其叙事之上下限原来远不止现在我们所看到的仅及242年,它的 叙事年限要长得多,至少要长一半,只可惜孔子的前半段《春秋》没有流传下来。顾炎 武的这一说法在文献中并没有足够的根据,他说孔子所修《春秋》自隐公以上的上半段 已经亡佚,这种说法大概是出于推测。顾炎武的说法有没有根据,在这里并不重要,重 要的是他对“史”与《春秋》的相关度的重视与强调:一则说因为有了良史,周礼才得 以成,因而,也才有了孔子的“述而不作”的、现已亡佚了的《春秋》;二则说,孔子 是因见“史失其官”才惧而“作”《春秋》的,换言之,孔子作《春秋》是为了继续业 已中断了的史官的事业。对于顾炎武的这一释读,阎若璩仍觉不满。他要更进一步,直 接以孔子为史家。他认为,孔子修《春秋》,一遵周公之旧典而无所变,故《春秋》叙 事之上限,实际还不止到伯禽而当至周公(注:《日知录集释》卷四。)。这里,阎若璩 所突出的仍然是《春秋》的“史”的意义,与顾炎武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对于《春秋》 性质的这种认识,下至乾隆年间依然如此。例如,钱大昕就指出,《春秋》“其褒贬奈 何?直书其事,使人之善恶无所隐而已矣”。《春秋》有书“崩”、书“薨”、书“卒 ”而不书“死”之“例”,《春秋》定此义例的根据何在?钱大昕认为,“死者,庶人 之称”,即“死”是春秋时“庶人”的特有称呼,因为“庶人不得见于史”,所以,《 春秋》也就必须遵循“史”对于庶人的“未有书‘死’”之义例。“此古今史家之通例 ,圣人不能以意改之也”。在春秋242年的历史上,兄弟阋墙、互相残杀、淫乱腐化, 特别是篡政弑君的恶徒屡见不鲜。按照“篡弑之恶,罪莫大焉”的道德评价标准,对于 这些篡弑者,在他们之后,可以不可以“以庶人之例斥之曰死”呢?钱大昕认为不可以 。原因就在于“论其罪,当肆诸市朝,仅仅夷诸庶人,不足以蔽其辜;论其位,则彼固 诸侯也,大夫也,夫人也,未尝一日降为庶人,而我以庶人书之,非其实矣!纪其实于 《春秋》,俾其恶不没于后世,是之谓褒贬之正也”。即是说,对于春秋间为非作歹的 恶人,即便以庶人之“死”称贬之,也“不足以蔽其辜”。然而,那些作恶的诸侯、大 夫、夫人,他们毕竟“未尝一日降为庶人”,所以,也就不能用只配称呼庶人的“死” 来加以讥贬,而只能对他们书“崩”、书“薨”、书“卒”。易言之,孔子对于诸侯、 大夫、夫人书“崩”、“薨”、“卒”而不书“死”,并不含褒扬他们的意思,而只是 遵循了史家“求真纪实”的原则而已。因为“史者,纪实之书也。当时称之,吾从而夺 之,非实也;当时无之,吾强而名之,亦非实也”(注:《潜研堂文集》,上海古籍出 版社1985年版,第20页。)。 要言之,以《春秋》为“史”,从求真、求实的角度肯定《春秋》中“史”的意义, 这在清代的学术史上是一种带有普遍性的倾向。“春秋重义不重事”的西汉义法,并没 有得到清代前期汉学主流的遵循与认可。至常州今文一派出,湮坠二千年的今文经学死 灰复燃,“春秋重义不重事”的今文义法才又得到了重视。 二、清代早期今文家的“义”、“事”之论 首先祭起“春秋重义不重事”这一方法论的是庄存与。其《春秋要指》云,《春秋》 有单辞、两辞、复辞、众辞的记法,这都是为了“示义”而非为了“记事”(注:《皇 清经解》卷三八七。)。庄存与又谓《春秋》众辞之“可凡”,复辞之“可要”,两辞 之“可益”,单辞之“可殊异”,但这并不是说读者可以对《春秋》自立新解,而是说 ,隐藏在《春秋》之“辞”背后的是《春秋》的微言大义,读者必须“意会”,意会者 是谓“可凡”、“可要”、“可益”、“可殊异”。但“意会”之终仍须回到《春秋》 之旨,所以说,《春秋》之众辞、两辞、复辞、单辞又不可凡、不可要、不可益、不可 殊,也就是不能以史事去深究,去铺陈《春秋》,“故曰:游、夏不能赞一辞”,也就 是游、夏不可以史实去深究孔子的记法。我们再来看庄存与为顾炎武《日知录》卷四《 鲁之春秋》条所作的评语,庄存与写道: 《春秋》之义:不可书则辟之;不忍书则隐之;不足书则去之;不胜书则省之。辞有 据正,则不当书者皆书其可书,以见其所不可书;辞有诡正而书者,皆隐其所大不忍, 辟其所大不可,而后目其所常不忍、常不可也。辞若可去可省而书者,常人之所轻,圣 人之所重。《春秋》非记事之史,不书多于书,以所不书知所书,以所书知所不书。 这里,庄氏对“春秋重义不重事”作了具体而微的治学方法论上的解释:《春秋》有 “辟”、“隐”、“去”、“省”的“书法”,在面临不同的价值评判时,对于史实的 “处理”是不一样的。这个处理的原则就是:历史上虽然确有其事,但因为“不可书” 、“不忍书”、“不足书”、“不胜书”,那就可以“辟”、可以“隐”、可以“去” 、可以“省”。在这里,“不可书”、“不忍书”、“不足书”、“不胜书”都带有“ 书”者的主观选择甚至主观情绪(如“不忍书”)。而“书”的目的并不是希望读者了解 “事实”真相,而是为了“明义”,也就是通过“可书”来理解“不可书”;通过“所 不书”来理解“所书”;通过“隐”来理解其所“大不忍”、“大不可”,然后再由这 “大不忍”、“大不可”来理解圣人的“常不忍”、“常不可”之义。总之,不能将《 春秋》视为记“事”之“史”,而必须看到在所记史事背后的微言大义,甚至要透过“ 所不书”知“所书”,看到在“所不书”背后的微言大义。这样一种对“春秋重义不重 事”的阐释,就为阐释者的任意附会开启了一条方法论的途径。 “《春秋》重义不重事”的信条被常州一派今文家作为他们治学方法论的核心理论。 庄存与的弟子宋翔凤尤其是刘逢禄对此均信奉不渝。刘逢禄指出: 《春秋》之托王至广,称号名义仍系于周,挫强扶弱常系于二伯,何尝真黜周哉!…… 就十二公论之,桓宣之弑君宜诛;昭之出奔宜绝;定之盗国宜绝;隐之获归宜绝;庄之 通仇外淫宜绝;闵之见弑宜绝;僖之僭王礼、纵季姬、祸曾子;文之逆祀丧娶不奉朔; 成襄之盗天性;哀之获诸侯虚中国以事强吴,虽非殊、绝,而免于《春秋》之贬黜者鲜 矣!何尝真王鲁哉!(注:刘逢禄:《释三科例中》,载《刘礼部集》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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