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历史学,自然不可避免地要遇到“历史事实”这一概念,然而要对“历史事实”做出清晰的解释并非易事。波兰历史哲学家耶日·托波尔斯基说:“我们经常遇到的历史事实这个概念是不太明确的。经常与这个概念打交道的人们承认对这个概念的解释存在着许多困难,但他们并不打算用其他任何概念来代替它。”[1](p218)既然“历史事实”这一概念对于历史学家来说非常重要,而且也会经常遇到,在研究中又不想用其他概念来替代,因而就有必要对“历史事实”这一个概念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学术界关于历史事实的研究已取得一些成绩(注:这方面的主要成果有:陈启能:《论历史事实》,《史学理论》1987年第4期;赵吉惠:《当代历史认识论的反省和重建》,《历史研究》1993年第4期;张耕华:《关于历史认识论的几点思考》,《历史研究》1995年第4期;刘芃:《历史事实与历史思维》,《历史教学》1997年第11期;陈新:《论历史叙述研究中的历史事实概念》,《广东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王明珂:《历史事实、历史记忆与历史心性》,《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等。),本文拟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供学术界讨论。 一 在研究“历史事实”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西方历史哲学界及中国学术界对“历史事实”的看法。 1西方客观主义历史认识论对“历史事实”的认识 客观主义历史认识论认为历史事实是客观的,存在于人们的认识之外,具体来说是存在于史料之中。历史学家的工作是简单而被动的,不需要发挥自己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历史学家从第一手资料提取历史事实后,即可‘直接’把它搬到自己的史学著作中去,既不用改变它在历史链条上的位置,也不用涉及它在这个链条上的作用和意义。”[2](p146~147)此即是说,历史事实具有客观性,不管历史学家“提取”不“提取”它就已经存在着,它的性质并不因历史学家的工作而改变。兰克就认为,历史事实“自己会说话”,历史学家的任务只是“如实地说明历史”,“按照历史的本来面目写历史”。菲士泰尔·德·库朗热也曾这样写道:“不是我在说话,而是历史在借我的口说话。”[3](p12)由于在实证主义哲学观的指导下,他们认为历史事实具有绝对的独立性,“不仅独立于其他一切事实之外,而且也独立于认知者之外,因此历史学家观点中的一切主观成分(像是它们被人称为的)就必须一概删除。历史学家一定不要对事实作任何判断,他只应该说事实是什么”[4](p194~195)。 客观主义历史认识论所看到的“历史事实”,实际是指史料记载中的事实,并认为这就是过去的事实,这就忽视了客观发生过的历史与史料记载中的历史(严格来说,史料记载中的历史也带有观念中历史的一面)之间的界限。因此,其所认定的历史事实的客观性,实际上也是难以确证的。如果认为客观发生过的历史具有客观性,是不以历史学家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认为史料中所记载的事实,也是不以历史学家的意志为转移,具有绝对的客观性,就令人值得怀疑。因为,历史上发生过的事实与史料中记载的事实,尽管两者有联系,但毕竟不是一回事,因而是不能等同的。将两者等同,并认为这就是“历史事实”,就典型地是用前者的客观性来说明和替代后者的真实性内涵。况且,史料中记载的事实,是不是“历史事实”还值得探讨(详细理由见后面的论述)。 2西方主观主义历史认识论对“历史事实”的看法 美国相对主义历史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卡尔·贝克尔(Carl Becker,1873~1945)把历史事实看做是纯粹的历史学家个人思想意识的产物,依不同的历史学家的感受而存在。在他看来,历史学家的兴趣所在,在于探索与过去人们生活有关的事情,发现过去人们的各种各样的感情及其有过的种种思想,但由于历史的事件已经消逝了,历史学家不可能直接面对已经消逝的过去,而只能接触关于这一事件的记载;而有关过去的记载只是过去某一事件发生的证据,这与实际上已经发生的历史有很大的差距,因而对于历史学家来说,“构成历史事实的正是这个关于事实的证明”,而不是历史活动的本身。所以,“历史事实就不是过去发生的事件,而是可以使人们想像地再现这一事件的一个象征”。既然历史事实只是过去事件的“象征”,其本身就只有取决于历史学家的思想,因而“历史事实在某些人的头脑中,不然就不存在于任何地方”。[5](p287) 意大利历史哲学家克罗齐(Benedetto Croce,1866~1952)对历史事实的看法与贝克尔有些类似,认为历史事实存在于人们的心灵之中,除此之外就没有历史事实。克罗齐说:“既然一件事实只有当它被人想起时才是一件历史的事实,既然思想之外什么也不存在,问什么是历史的事实和什么是非历史的事实这个问题就毫无意义了。一件非历史的事实将是一件没有被思想过的事实,因而是不存在的,而谁也没有遇见过一件不存在的事实。”[6](p83)由此,克罗齐对那种将事实分为历史的事实和非历史的事实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认为将事实进行这样的分类首先是造成研究工作的混乱,使所使用的概念的含义变得不明确,并带来诸多的新问题。例如,有时候历史事实指的是一般的事实,而非历史事实指的是个别的事实,于是就带来了一般与个别之间的关系问题;再如,有时候历史的事实指的是研究历史本身的事实,而非历史的事实指的是编年史的错误引证,于是又带来了历史与编年史之间的关系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分类“使能被忽视的事实与不能被忽视的事实之间的区别也改变了性质和变得无用了”,其结果将是“把它们自己的相异特征连同历史概念一齐取消掉”。[6](p85~86) 主观主义历史认识论在“历史事实”问题上的共同点,一是将历史事实界定在历史认识论的范围内,认为历史事实不能离开历史学家;二是完全否认历史事实的客观性,认为历史事实存在于历史学家的头脑中(心灵、思想中),从而把历史事实看成是随意可以构造的完全是主观的产物。前者是正确的,对历史认识论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而后者则显然是错误的,从根本上取消了研究历史的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