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学术界对“历史事实”的研究 在中国历史哲学界,对历史事实的认识和研究早在20世纪的80年代就取得了很大进展[7],然而对历史事实的争论并没有停止。大致说来,中国学术界对历史事实的争论形成两种对立的意见: 赵吉惠先生不同意将“历史事实”这个概念区分为“科学的历史事实”与“客观的历史事实”两个不同的概念,指出:“把‘历史事实’区分为‘科学的事实’或‘史学的事实’与‘客观实际的事实’,就等于世界上存在两种事实,一个是客观的事实,一个是主观的事实,而且二者是对立的。这是不科学的。实际上只存在一种事实,我们所能接触到的,虽然包含科学重构的性质,但其真实内容都是客观历史事实的部分或片段,是客观实际历史事实的陈述或表现形态。我们所能看到的也只能是这样一种历史事实,所谓‘科学的历史事实’或‘史学的事实’不过是从‘实际存在的客观历史事实’中整理、概括的结果罢了。”[8]赵吉惠是只承认有一种历史事实,即“历史文献记载的或者历史学家著作中陈述的事实”。 张耕华先生则坚持主张有两个历史事实,认为将“历史事实”概念区分为“科学的历史事实”与“客观的历史事实”是科学的,并且符合实际研究的需要。张耕华指出:“其实,将‘历史事实’区分为‘客观的历史事实’和‘科学的历史事实’(实际上就是‘观念中的历史事实’),并不是出于任何人的主观划分,而是客观的存在。或者说,在历史认识论的研究中,我们需要使用‘客观的历史事实’和‘观念中的历史事实’两个概念范畴才能说明或描述历史认识活动中的‘事物的概念与它的现实’的差别。”[9]张耕华不仅认为有两个历史事实的存在,而且强调这样的两个历史事实对研究历史认识论的意义。 概括而言,赵吉惠先生和张耕华先生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两种“历史事实”的问题。这实际上关系到两个方面:一是“历史事实”的含义问题,即历史事实是指历史学家陈述的事实,还是指既是客观的历史实际又是历史学家的陈述;二是“历史事实”的应用范围问题,即历史事实是限制在认识论范围,还是既运用于本体论又运用于认识论。 中外历史哲学界关于历史事实的争论实际上是一个“历史事实”如何界定问题,涉及到“历史事实”的含义与运用范围、“历史事实”与史料中事实的关系、“历史事实”与历史学家的关系等诸多方面。对此,需要通过研究进行正面的说明。 二 要对“历史事实”这一概念进行认识,必须对“历史事实”的运用范围有所限定,同时要对史料中的事实与历史事实的关系有所理解。 1“历史事实”这一概念只能限制在历史认识论的范畴内才有意义 在历史哲学中,之所以对“历史事实”出现大的分歧,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历史事实”这一概念没有明确的应用范围上的规定。在有关“历史事实”的解释中,大体上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从本体论的角度来解释,认为历史事实是“历史研究的客体”、是“实际上存在的东西”,独立于认识主体之外,因而是客观存在的;第二种情况,是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来解释,认为历史事实是历史学家“对事件的解释”、是对历史进行的“科学构筑”,因而是历史学家思想的产物;第三种情况,是把历史事实既看成是本体论的范畴,又看成是认识论范畴,因而认识论的“历史事实”是本体论的“历史事实”的反映[1](p218~219)。 如果从本体论的角度来解释历史事实,显然与历史事实的变化性特征相违背。历史事实的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具有变化性,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化和人们认识的深入而发展。“实际上存在的东西”多得很,历史学家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去全部研究,而且历史学家也不能够去直接接触历史的实际,他所能做到的是根据史料来对历史实际进行判断,因而他对历史实际的研究始终是间接的。客观的历史实际是已经消逝的过去,作为一个历史的事件已经完成,只是以各种形式将其信息凝结在历史的记忆中和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这样的历史客观实际应该另有一个特殊的范畴来予以新的规定,而不易用人们常用的“历史事实”概念来替代。 既从本体论角度又从认识论角度来界定历史事实,表面上看稳妥。其实,从历史学研究的实际来看,只能造成有如克罗齐所说的“混乱”,混淆了历史的实际与历史学家观念中历史的界限。那样的话,历史学家何以知道所讲的“历史事实”一会儿是指历史客观实际,一会儿是指历史学家观念中的事实,一会儿又是指历史客观实际和历史学家观念中的事实?学术研究的概念要有相对固定的应用范围,笼统地将“历史事实”夸大到历史研究中一切适用的程度,无助于历史哲学研究的深入。 将历史事实界定在历史认识论范围内,符合历史学研究的实际。“历史事实”指的是历史的“事实”,这种事实具有“历史性”;也就是说,这种“事实”具有特殊的限制性,而不是笼统地指一般的事实。具体说,历史事实是指历史学家观念中的“事实”。虽然最早是实证主义者将“历史事实”引入历史的本体,但历史学以后的发展恰恰是在历史学家的观念的意义上来使用“历史事实”这一概念的。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历史哲学从哲学的角度来反思历史,重点关注的是历史学家认识历史何以可能的问题,历史事实是在认识论范畴中使用的。历史学家已经摆脱了过去那种直接认识历史的雄心,开始对历史认识论的问题进行细致的研究,这就扩大了历史认识的领域,使人们理解到认识历史并非那样简单,所认识的历史真理与自然科学的真理有很大的不同。正是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中,20世纪中叶,英国历史学家卡尔出版了《历史是什么》的著作,首先提出了“历史事实”和“关于过去的事实”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既然人们已经更多是在认识论范畴中使用“历史事实”这一概念,将“历史事实”限定在历史认识论领域也是符合历史学研究的历史的。当然,承认历史事实是在历史认识论范畴内,并不是说“历史事实”与客观的历史实际之间没有联系,不是说“历史事实”可以完全独立于客观的历史,可以随历史学家主观的任意构造,因而不会走向主观主义的泥潭。对此,托波尔斯基曾指出:“把历史事实仅仅看成是科学的构筑的研究方式,有时被批评为是主观主义的表现,或者说是历史学家‘创造’他自己历史实际的倾向。但这种批评只有在把历史事实看成只是一种科学的构筑并且同时又否认独立于认识主体之外的客观实际的存在时,它才是正确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实际上只是与研究者自己主观构造的过去打交道。”[1](p219) 将“历史事实”概念限定在历史认识论范围内,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历史哲学的传统。波兰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哲学家托波尔斯基在研究“历史事实”时提出了“辩证的解释”的新思路,即“既承认作为历史研究客体的客观历史实际的存在,又承认历史学家的头脑的创造性认识功能的对历史事实概念的解释”,他要求历史学家要“经常不断地把对其认识稳步改进的历史实际与研究者所构筑的历史事实进行对照”,并“依靠不断增加或不断变化的资料积累”来“修改着我们的构筑”,从而使历史事实“从证实得较不充分的或较不具体的假设变成证实得较为充分的假设”[1](p219~220)。这显然是在历史认识论的范围内来界定“历史事实”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先驱、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哲学的开创者李大钊在其史学名著《史学要论》中有一段很重要的论述:“有实在的事实,有历史的事实,实在的事实,虽是一趟过去,不可复返的。但是吾人对于那个事实的解喻,是生动无已的,随时变迁的,这样子成了历史的事实。所谓历史的事实,便是解喻中的事实。解喻是活的,是含有进步性的;所以历史的事实,亦是活的,含有进步性的。”[10](p382)李大钊将客观的历史实际称为“实在的事实”,而将历史学家构筑的事实称为“历史的事实”,这是在历史认识领域使用“历史事实”这一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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