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土地国有论及其他
侯外庐先生在史学领域跋涉半个多世纪,他的史学见解中没有别的任何一项象中国封建土地国有论那样曾引起轩然大波,至今还只为少数人所能接受。然而笔者认为,侯老提出的中国封建土地国有论及他研究这一课题所坚持的理论原则应当引起更多重视。 侯老对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的研究从40年代就已经开始,而发表在《历史研究》1956年创刊号上的《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首次全面论述了中国封建土地国有制。后来,他又在《历史研究》1956年第8期上发表《论中国封建制的形式及其法典化》,在《新建设》1959年第4 期上发表《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也是他研究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的重要论著。以上三篇论著都收入《中国封建社会史论》(1979年三联书店出版)和《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1987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侯老对他研究这一问题的结论作过如下表述: “我的封建土地国有论,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提示的自由的土地私有的法律观念的缺乏,土地私有权的缺乏,甚至可以作为了解全东方的关键这一思想的启发下,结合中国的历史实际而得出的结论。我所讲的‘国有’即马克思所指的‘国家(例如东方专制的帝王)’或‘君主是主要的土地所有者’。这是封建社会长期占支配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中国封建社会早期就建立起来的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正根源于皇权垄断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历代党争以及历代君主直接利用宗教而无皇权和教权之分的根源,都可以从这种经济基础上得到说明。我依据史实指出秦汉帝王对于豪族地主既可以赐田,又可以把他们占有的土地没为‘公田’,说明皇帝是最高的地主,豪族的土地占有权是不固定的。而随着土地国有制的所有形式,在主要的手工业生产方面(例如盐铁)也实行国家管制,从而整个经济基础服务于封建专制主义。”(《韧的追求》第253—254页) 侯老的见解引起50年代史学界那场关于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的热烈争论。争论的焦点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制为主还是私有制为主?赞成侯老的论点,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占支配地位的学者为数不多,多数学者主张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是以私有制为主的。到了50年代末,在“左”的形势影响下,这个史学问题的争论离开学术争鸣的正常轨道,演变成对封建土地国有论的政治批判。侯老的观点被指责为否定中国历史上存在过封建制度,进而推论说它否定民主革命中实行土地改革的必要性,政治锋芒咄咄逼人。于是侯老发表《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着重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出发,为封建土地国有论进行严肃的理论论证。这篇论文是对批判者的答辩,也是侯老就封建土地制度问题发表的最后一篇论文。这篇论文的发表对廓清误会起了一定作用,但当时的政治环境和史学界的研究程度都不具备弄清问题的条件,结果是在多数人批评封建土地国有论的状况下,关于中国封建土地制度问题的争论被搁置起来了。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私有财产缺乏的观点 封建土地所有权是某些人依靠封建生产方式对土地的垄断权。它的存在条件是:自然经济的统治;直接生产者束缚于土地;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赖和超经济强制,还有极端低下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墨守成规的技术状态。这些条件规定着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共同本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封建土地所有制可以出现不同形式,或地主私人所有制,或封建国家所有制。侯老认为,中国封建国家所有制,就是土地被皇族垄断,而缺乏地主的私人所有制。 东方封建社会土地私有权缺乏,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看法。马克思指出过,亚洲封建国家“既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为主权者”(《资本论》第3卷第1032页)。臣民与国家的关系既是政治隶属关系也是经济隶属关系。“在这里,国家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全国的累积的土地所有权。在这里,没有土地私有权,不过对土地有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同上)恩格斯认为:“土地私有制的不存在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钥匙。”(《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选集》第75页)列宁则认为:亚洲式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是“专制政府的官吏的意志分配于农民的旧有份地”(《社会民主党在1905至1907年俄国革命中的土地纲领》第74页)。这些都是侯老引用过的理论根据。此外,马克思晚年研究梅恩和柯瓦列夫斯基等人的著作时所作的笔记(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中还确认,东方的土地公有制度保存在阶级社会里,一直延续到西方资本主义入侵的时候。侯老提出中国封建社会私有制缺乏的观点时,马克思的这些笔记还没有发表,它更证明东方封建土地国有制是马克思到晚年还肯定的看法。 侯老的研究表明,从秦汉开始土地为皇帝所有就是法律规定。秦始皇时已有“六合之内,皇帝之土”的“法度”、“法式”(见《史记·秦始皇本纪》)引琅邪台刻石),这是秦统一六国后在全国范围内用封建法律所固定的国家土地所有制,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的渊源。汉代有对“专地盗土”(逾制多占土地)者治罪的法律,汉武帝创立的“六条问事”的“条科”,首条就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见《汉书·百官公卿表》注),此外还有处罚逾制多占土地者的临时诏令。土地国有是中国封建时代的基本法权观念,尤其是自汉武帝以来成为统治思想的春秋公羊学派的基本观念,“《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地,所以一统尊法度也。”(《汉书·匡衡传》)在汉代土地国有的形态下,握有土地占有权的是封建贵族与豪强地主。前者是军事体制影响下产生的,而此种制度可溯源于秦的法令;后者是由六国贵族转化而来,相应于身分性地主(品级性地主)。但他们的土地占有权是在法律上受限制的,在历代中国封建王朝统治下,人民的财产和劳动人口都需经国家许可才能占有。这些历史事实证明,土地私有的法律观念缺乏是东方世界的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并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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