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之际是中国历史上发生重要变革的时期,变革的内容是多方面的,而地方政府铸钱管理职能的演变即是其表现之一。铸钱管理职能的演变不仅表现在地方铸钱管理体制方面,而且表现在铸钱生产的各个环节,其演变既有经济原因,也有政治原因。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试作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地方政府铸钱管理体制的演变 唐宋地方政府对铸钱均采取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体制,但州县之上的地方机构,唐代只有节度使或观察使,而宋代则有若干个路级机构。宋代除主管铸钱的路级机构外,还有其他路级机构对主管机构的铸钱管理效果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导致了唐宋地方政府铸钱管理体制在州县以上部分发生变化。 (一)唐代地方政府铸钱管理体制 唐代地方政府对铸钱采取由节度(观察)使和州县参加的垂直管理体制。唐代铸钱最初在中央由少府监管理,除“少府置十炉”外,“诸州亦皆属焉”,少府罢铸钱后,“诸州遂别”[1](卷22),钱监的主要官员由钱监所在州官员兼任,县级官员只有县尉参与其间。据《唐六典》,“诸铸钱监:监各一人。诸铸钱监以所在州府都督、刺史判之;副监一人,上佐判之;丞一人,判司判之;监事一人,参军及县尉知之;录事、府、史,土人为之。”[1](卷22)所以,唐前期各地铸钱是由州县管理的。这条材料反映的可能不只是唐前期的情况,对唐代中后期可能也同样适用,因为关于钱监官员的选任并未见有其他规定,同时,唐后期仍有州级官员管理铸钱。元和年间,李听“出为蔚州刺史。州有铜冶,自天宝后废不治,民盗铸不禁。听乃开五炉,官铸钱日五万”。[2](卷154,李晟传附李听传) 州县之上的地方机构只有节度(观察)使,他们也管理铸钱。武宗时,“许诸道观察使皆得置钱坊。淮南节度使李绅请天下以州名铸钱,京师为京钱,大小径寸,如开元通宝,交易禁用旧钱。”[2](卷54,食货志四)但其职能只是对州县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则由所辖州县负责。元和间,河东节度使王锷在蔚州三河冶附近的飞狐故监置炉,“疏拒马河水铸钱,工费尤省,以刺史李听为使”。[2](卷54,食货志四) 铸钱由节度(观察)使、州县管理,可以方便地利用一州或数州的人力、资源等优势,但铸钱需要多种原料,而坑冶兴废不常,产量难以稳定,难免造成用工与原料供应的矛盾。为协调各州铸钱,至迟在开元二十五年(737),设置了诸道铸钱使[3](卷59,铸钱使),大历五年(770)以后,铸钱使的铸钱事务由盐铁使兼管。[4](P120-121)由于铸钱使、盐铁使管理铸钱旨在解决各地铸钱互不统属、缺乏协调的弊端,所以其职能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州县官员的管理,并非取代州县的铸钱职能,并且铸钱使和盐铁使均为中央机构。 (二)宋代地方政府铸钱管理体制 总体而言,宋代地方政府对铸钱采取由路级机构和州县参加的垂直管理体制,与唐代有相似之处,但唐代在州县之上的地方机构只有节度使或观察使,而宋代参与铸钱管理的路级机构则不只一个,这些路级机构不仅要对州县和监官的铸钱管理职能进行监督,而且自身还要受到其他路级机构的监督。 首先,州县对铸钱的管理。 宋代钱监监官“并以文武京朝官、使臣殿直已上,每监二员,至或用三员,或举用选人,或以州官兼领而已。”[5](食货11之2-3)也就是说,宋代钱监监官有专职和兼职之分,一般而言,专职监官由吏部选任,兼职监官由钱监所在州的知州或通判充任,监官以下的其他官员或以县级官员兼任。即使设置专职监官,州县仍对境内的铸钱具有管理职能,他们往往与监官共同管理。乾道六年(1170),江州广宁监、大冶县富民监、临江军新喻县丰余监、抚州裕国监各差监官,“仍于逐处县丞衔内添入兼监”[5](职官43之163),这是县丞与监官共同管理铸钱。据《庆元条法事类》,对完不成铸钱“租额”的有关官员的惩罚采用旁照法,即依照完不成酒课的官员的惩法办法施行:“令、佐、都监、寨主减监官一等,知州、通判、职官、曹官又减一等。”[6](卷32,鼓铸)令、佐为县级官员,知州、通判、职官、曹官为州级官员,他们与监官一起受罚,说明州县官员对铸钱具有管理职责。 州县官员对铸钱的管理是多方面的,除生产定额外,还包括对监官进行监督、检查。各钱监铸上供钱,“并依元样,州差官看拣”。[6](卷32,鼓铸)乾道三年(1167)五月三日诏:“右承奉郎监饶州水平监兼物料库严琯,特降两官放罢,为在任减克物料,私铸铜器”,即是“从知饶州俞翊之奏”。[5](职官43之160) 其次,路级机构对铸钱的管理。 宋代路级机构大多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地参与了铸钱管理,或者作为铸钱主管机构,或者对主管机构进行监督。 转运司是本路铸钱的主管机构,其管理铸钱开始最早、持续时间最长。据《宋会要辑稿》:“旧坑冶铸钱事隶转运司,元丰初间以他官兼领。”[5](职官43之119)可见元丰以前,转运司即有管理铸钱的职能,至于以他官兼领,可以说宋代铸钱管理在绝大部分时间里都不是由某个路级机构单独完成的,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路级机构共同负责,并且以他官兼领也并非始自元丰,在此之前早已实行。以他官兼领只是分割而不是取消转运司的管理职能,从转运司开始管理铸钱开始,其管理职能一直没有被完全停止过,直至宋代灭亡。 宋代铸钱的另一个主管机构是提点(举)坑冶铸钱司。东南各路设提点坑冶铸钱司,始置于景祐二年(1035)八月,主管江浙、荆湖、福建、广南等东南各路铸钱。[7](卷117)该机构从此至南宋灭亡,除了绍兴二十六年(1156)至二十九年(1159)和乾道六年(1170)四月至乾道七年(1171)正月两次短暂废罢外[5](职官43之151,153-155,160),一直存在,并主管铸钱。西北各路至熙宁初年厘正监司所治之职,分设提举坑冶司[5](职官42之19),由于提举坑冶司“掌收山泽之所产及铸泉货,以给邦国之用”[8](卷167,职官志七),所以它的名称在文献中还有铸钱司、提举坑冶铸钱司、提举措置坑冶铸钱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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