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地方政府铸钱管理职能的演变(4)
在设置专职监官时,州县官员仍然要参与铸钱管理,只是州县官员还有其本职工作要完成,所以专职监官管理铸钱的职能范围比州县官员大,担负的责任也较重,这从监官与州县官员铸钱管理方面赏罚规定的差别可以得到充分体现。一般而言,州县官员所受赏罚比专职监官轻,完不成铸钱“租额”,“令、佐、都监、寨主减监官一等,知州、通判、职官、曹官又减一等”。[6](卷32,鼓铸)和设置专职监官相比,兼职监官的设置使州县官员的铸钱管理职能大得多,因为除了设置专职监官时州县具有的管理职能外,专职监官的职责实际上也转归州县负责,也就是说,兼职监官的设置使有关铸钱的各项具体事务全部由州县官员负责。所以,由唐代钱监基本无专职监官,到宋代钱监普遍设置专职监官,这使宋代州县官员铸钱管理职权和唐代相比有所减轻。 (二)宋代中央集权的强化 宋代吸取唐代藩镇割据的教训,致力于削减地方的权力。以文臣知州,设通判分知州之权,在中央与州县之间设立路级机构,以监督州县官员,如发运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都“举刺官吏之事”[8](卷167,职官志七),并使他们互相牵制。这种地方管理体制反映在铸钱上,即是唐宋地方政府铸钱管理职能发生变化。 唐代钱监由州县官兼管,州县负责钱监生产的各方面事务,权力很大。宋代在规模较大的钱监设置专职监官,监官负责钱监内的生产事务,州县官在铸钱原料供应等方面起到很大作用,并且州县官对钱监监官有监督权。乾道三年(1167)五月三日诏:“右承奉郎监饶州永平监兼物料库严琯,特降两官放罢,为在任减克物料,私铸铜器”,即是“从知饶州俞翊之奏”。[5](职官43之160)这些措施使州县管理铸钱的职能分散,而且州县官与钱监监官互相牵制。 宋代有路级机构兼管铸钱,这是唐代所没有的。宋代兼管铸钱的路级机构虽历经变化与反复,但在大部分时间里,兼管铸钱的路级机构都不只一个,而且在钱监的设置与废罢、监官的选任、铸钱原料的供应、钱监的生产等各个环节,都有一个以上的路级机构兼管。多个路级机构同时兼管铸钱,而又互不统属,很容易形成机构重叠、相互推诿等弊端,宋代统治者并非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崇宁五年(1106)就曾因“内外冗官颇多,不能振举事,徒费禄廪”,废罢河东、陕西、河北、广东坑冶铸钱司等机构,并入逐路转运使官兼管。[5](职官43之121)但统冶者却无意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其主要原因可能就是为了让地方机构互相监督、互相牵制,达到削弱、分散地方权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唐六典[Z].北京:中华书局,1992. [2]新唐书[Z].北京:中华书局,1975. [3]唐会要[Z].北京:中华书局,1955. [4]宁志新。唐朝若干使职研究[D].厦门大学,1997. [5]宋会要辑稿[Z].北京:中华书局,1957. [6]庆元条法事类[Z].海王村古籍丛刊。北京:中国书店,1990. [7]续资治通鉴长编[Z].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9-1993. [8]宋史[Z].北京:中华书局,1985. [9]旧唐书[Z].北京:中华书局,1975. [10]余靖。武溪集[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11]王禹偁。小畜集[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12]张泽咸。唐代工商业[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13]全唐文[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 [14]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8. [15]文献通考[Z].北京:中华书局,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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