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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地方政府铸钱管理职能的演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徐东升 参加讨论

除转运司和提点(举)坑冶铸钱司铸钱主管机构外,对所辖钱监的生产以及有关官员进行管理。如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发运司等,其管理铸钱的目的主要是对主管机构的管理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政和二年(1112)规定了提点坑冶铸钱司官员的赏罚办法:“提点坑冶铸钱官,以两司应管钱监每岁总计合铸钱数比较,增一分以上减二年磨勘,三分以上减三年磨勘,五分以上转一官;亏一分以上展二年磨勘,三分以上展三年磨勘,五分以上降一官。”而对提点坑冶铸钱官员的考核则由提点刑狱司负责。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司所管路分,除虔州司所在的江南西路、潭州司所在的荆湖南路外,其余路分铸钱“委提点刑狱司索取两司应管钱监总计合铸钱年额,岁终兖同比较,具增亏实数,拟定合该赏罚,保明闻奏”,并规定“诸提点刑狱司岁终比较保明到东南提点坑冶铸钱官,应副铸钱增亏五分以上者,依格赏罚外,取旨升降差遣”。[5](职官43之127-128)《庆元条法事类》规定,对转运司管理铸钱,“比元额鼓铸增亏分数,岁终委提点刑狱司(分两路者每岁互轮)取索具职姓名,限次年三月终保明申尚书工部”。[6](卷32,鼓铸)从这两条材料可以看出,提刑司虽然也参与管理铸钱,但其主要目的不是直接参与生产管理,而是对转运司、提点坑冶铸钱司官员的管理效果进行考察,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官员提出赏罚,以保证有关官员认真履行管理职能。
    对转运司和提点坑冶铸钱司官员的管理并不限于铸钱增亏,还包括其他方面。参与监督转运司和提点坑冶铸钱司官员的路级机构也不限于提刑司,还有提举常平司、发运司。政和五年(1115)以前即曾规定,各钱监铸到钱,“每季令提刑、提举司分诣,再行看拣,别无粗恶不堪,方行行用”。但因曾出现看拣不及时影响使用的情况,政和五年又规定,河东、河北(东、西)三路“系应副军期,不可缓慢,以每月,余路每季,差官看拣”;提举常平、提刑官及所差官必须于本季、本月终到达铸钱监院;被差看拣铸钱官员,他司不得差委。[5](职官43之132)绍兴三年(1133)九月十六日诏:“今后虔饶两提点官遍诣坑场铜铅锡所产处,措置应副监院鼓铸,立限起发岁额,仍委逐路提刑司觉察稽违。”[5](职官43之146)绍兴四年(1134)六月十六日,“工部言:‘崇宁二年五月十一日敕修立到条,江池饶建州每年鼓铸上供新钱,铜料阙乏致亏者,责铸钱司。铸钱司不先次应副物料,典级杖八十,官员秀发运司具职位姓名闻奏取旨。近降指挥,发运司官属权罢,职事并令逐路漕司分认管办。窃虑事有相干,欲乞令江东西路提刑司遵依前项条,常切觉察施行。’从之。”[5](职官43之146-147)由以上可以看出,崇宁二年(1103)发运司管理铸钱的主要目的是监督、检查铸钱司官员,绍兴初罢发运司官属,其职事由各路转运司管办,但转运司也主管铸钱,如果让转运司管理铸钱司官员,确实“事有相干”,所以把发运司管理铸钱司官员的职能转归提刑司,这充分说明了提刑司、发运司与转运司、提点坑冶铸钱司管理铸钱职能的差别。
    二、各级地方机构管理铸钱的具体职能及其演变
    唐宋州县都参与铸钱管理,但其职能有差别。宋代路级机构参与管理铸钱的程度以及在不同铸钱环节的职能不尽一致,而且前后经历过诸多变化。
    (一)钱监的设置与废罢
    关于钱监的设置与废罢,最终的决定权在中央,地方官员只有建议及具体实施的职能,在这一点上,唐宋是一致的,但也有差别。唐代钱监的废置主要由铸钱使、盐铁使、户部等中央官员建议,地方官员也有提出建议者。元和六年(811),“河东节度使王锷奏请于当管蔚州界加置炉铸铜钱”。[9](卷48,食货志上)州一级官员则未见有记载。
    宋代州级官员建议设置钱监者不一而足。开宝三年(970)雅州百丈县置铁钱监,是从唐州刺史曹光实之请。[7](卷11)熙宁八年(1075)九月岷州置铸钱监,是应知熙州高遵裕之请。[7](卷268)但转运使则发挥更主要的功能,因为一方面,转运使建议废置钱监的记载较多,可以说见于记载的关于钱监废置的大多数建议是转运司提出的。如太平兴国二年(977),江南转运使樊若水请置监于、鄂、饶等州。[7](卷245)元丰八年(1085)十月,以转运司言“阙铜,而官吏糜廪给”,废徐州宝丰监。[7](卷360)另一方面,其他机构官员提出的建议也往往由转运司考察其可行性。熙宁七年(1074)三月辛酉,三司言河北路有铜、锡,“诏河北西路转运司相度,若以两路见在铜锡铸钱,即当何处置监,具利害比较本息以闻”。[7](卷251)元丰七年(1084)十一月壬戍,仓部郎中韩正彦请于河北、河东两路各增置一铸钱监,“诏转运司相度以闻,转运司言其不便,遂寝之”。[7](卷350)
    一旦确定设置钱监,其具体经度和建设主要靠州县官员。韶州永通监的设置即是典型例子:翰林学士叶清臣、宋祁建议在韶州设置钱监,“诏下其议于广东”,转运使傅公、知韶州栾公“协恭承诏,以经厥始”,负责钱监的选址、规划、布局、用工、物料、修建等各方面事务,从三月动工,至九月完成。[10](卷5,韶州新置永通监记)江州广宁监的建造由知吉州太和县李某总领,“度木庀徒,揆日蒇事,肇四月癸亥,终七月己卯。曰厅,曰院,曰库,曰场,役夫有营,王人有宅,总大小若干间,于是广宁之大壮具矣。”[11](卷5,江州广宁监记)
    (二)铸钱原料的供应
    唐代坑冶之利的归属历经变化。唐前期山泽之利归州县,德宗时“户部侍郎韩洄建议,山泽之利宜归王者,自是皆隶盐铁使”。开成元年(836),“复以山泽之利归州县,刺史选吏主之”。宣宗时又归盐铁使。[2](卷54,食货志四)唐代钱监由州县兼管,在坑冶归州县期间,铸钱原料由州县供应。据张泽咸研究,天宝中设炉铸钱的有十一州,除洋州外,其余十州都有文献记载产铜。[12](P47)在坑冶归盐铁使管理期间,铸钱原料由各地的盐铁巡院收买供应。宪宗《条贯江淮铜铅敕》云:“比者铜铅无禁,鼓铸有妨,其江淮诸州府收市铜铅等,先已令诸道知院官勾当,缘令初下,未尽颁行,宜委诸道观察等使与知院官切共勾当,事毕日仍委盐铁使据所得数勘会闻奏。”[13](卷61)武宗废浮屠,“永平监官李郁彦请以铜像、钟、磬、炉、铎皆归巡院,州县铜益多矣。”[2](卷54,食货志四)说明铸钱原料来自巡院。
    北宋东南各路与西北各路管理坑冶铸钱的机构不尽一致,在铸钱原料供应方面也有差别。熙宁以前,西北各路转运司是管理坑冶铸钱的唯一路级机构,各路铸钱原料的供应自然由转运司负责。东南各路坑冶铸钱在景祐元年(1034)以前,由转运司、发运司共同管理,铸钱原料的供应由转运司具体措置。如太平兴国八年(983),以水平监铸钱“铜少不充用”,江南转运使张齐贤发诸县丁男采取饶、信等州铜铅锡。[5](食货11之4)而发运司则从宏观上进行管理。大中祥符九年(1016)五月,发运使李溥言:“饶、池、江、杭四州钱监,每岁共铸钱一百二十万贯,用铜四百五十三万斤,四监及产铜州军见管铜共一百五十二万一千二百余斤。……望酌中定额。”[7](卷87)这说明发运司的管理是总体性的。景祐二年(1035)东南各设立提点坑冶铸钱司,铸钱原料供应的总体规划也由其负责。如元符元年(1098)三月,“权户部尚书吴居厚言:‘乞今后令提点坑冶铸钱司据江、池、饶、建州合用铜每年支拨足备。若应副不及九分,即依钩考上供钱帛法,从本部委不干碍官司勘决人吏。阙数稍多,本司官亦量事理申奏,乞从朝廷指挥。其欠数限次年春季补足。’从之。”[7](卷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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