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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所见二十等爵对西汉初年国家统治秩序的影响(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 张鹤泉 参加讨论

这就是说,达到“睆老”标准的,只服正常人一半的徭役。这种做法,当然也是对老年的优恤。这种优恤与“免老”一样,都是以爵位来区别差等的。如前所述,只是在大夫以上没有睆老的规定,说明到五十八岁,大夫爵以上就免除了全部的徭役,就不必要再做睆老的规定。可见,在对“睆老”的优恤规定中,二十等爵也具有明显的决定作用。
    对老年人赐予王杖,也是国家养老的重要体现。关于王杖,《续汉书》卷九五《礼仪志中》:“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杖,餔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玉杖长尺,端以鸠鸟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续汉书》中所说七十岁受王杖,只是大夫爵以上的年龄标准。在小爵和无爵者中年龄都高于七十岁,并且,有明显的差等。王杖是年过七十岁老人获得权益的象征。武威王杖十简中,有具体权益的规定。如:
    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侵辱者,比大逆不道。
    显然,拥有王杖者,可以获得很高的社会地位。在西汉初年,由于爵位的不同,大夫以上爵以及在小爵范围内和无爵者,获得王杖的年龄存在差别,因而,在较高社会地位的获得上,也就有等级的差别。
    在获得国家的月赐米上,由于大夫以上年龄以及小爵和无爵者的年龄的差等也是同样存在的。因此,老人获得月赐米的规定,也明显存在等级差别。
    以二十等爵为标准规定的养老制度,给编户齐民中的老年者带来必要的经济和政治权益,因此,这一制度有利于稳定各阶层的编户齐民。并且,就养老制度本身来看,国家要养老和敬老,是要实现“昭孝”的目的。西汉初年,国家对孝道是大力提倡的。《汉书》卷二《惠帝纪》:“春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可见,在这些选拔者中,孝是居于首位的。《二年律令·贼律》:
    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1]
    这一律文说明,国家对家庭子女中的不孝者,惩处是严厉的。西汉国家大力倡导孝道,是要通过“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的教化,[3]能够更有利于国家统治秩序的稳定。因此可以说,西汉初年,国家将养老制度与二十等爵密切的结合起来,并且,以二十等爵为基础,来实施养老制度,一方面是要使养老制度实行,在编户齐民中表现出差等;另一方面,要使养老制度服务于二十等爵制约的社会秩序。这就是说,在养老制度保证国家社会秩序安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使国家编户齐民明确社会中的尊卑秩序。这样,在国家的统治上,与二十等爵相结合的养老制度就是保证社会处于稳定、有序的秩序中,不可缺少的统治措施。
    四、二十等爵与国家赏赐制度结合对国家统治秩序的影响
    西汉初年,国家确定了赏赐制度。当时赏赐制度包括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既有对个别有功者的赏赐,也有对官员的赏赐,还有对所有编户齐民的赏赐。既有临时的赏赐,也有固定的赏赐。本文所说的,是对编户齐民给予的固定的普遍的赏赐。关于这种赏赐,在文献中有记载。如《汉书》卷四《文帝纪》:“朕初即位,其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又如《汉书》卷八《宣帝纪》:“其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鳏寡孤独高年帛。”可见,在文献记载中,西汉国家对编户齐民的普遍赏赐是与赐爵联系在一起的。并且,这种赏赐还仅限于以百户为单位的女子以及鳏寡孤独者。实际上,西汉国家对编户齐民的赏赐,并不限于这一种方式。《二年律令·赐律》:
    赐衣者六丈四尺,……五大夫以上锦表,公乘以下缦表,皆锦里;司寇以下,布表、里。[1]
    又《赐律》:
    赐棺享(椁)而欲受赍者,卿以上予棺级千、享(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椁)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1]
    这两条律文说明,西汉初年,国家要向编户齐民赐衣和丧葬所用的棺椁。赐衣还不限于编户齐民,司寇以下的劳役刑徒也包括在内。在西汉初年,国家还向官员和普通的编户齐民赏赐食品。无爵者也可以获得这种赏赐,“毋爵者,饭一斗、肉五斤、酒大半斗、酱少半升。”[1]除此之外,“司寇、徒隶,酒少半斗,盐廿分升一。”[1]
    由此可见,西汉初年,国家对编户齐民普遍实行赏赐衣服、棺椁钱和食品的制度。赏赐的物品不仅有有爵者,还有无爵者,甚至司寇、徒隶也包括在内。
    西汉初年,国家对编户齐民,甚至编户齐民之外司寇之类的刑徒,都给予赏赐,自然是要以此来体现国家的统治意志。从西汉国家统治的特点来看,编户齐民是国家进行统治的基础。他们是国家徭役和赋税的来源。国家只有使编户齐民稳定,才能够使其统治基础获得保证。因为如此,国家就要通过赏赐来表现对编户齐民的恩恤。《大戴礼记·礼察篇》:“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先王执此之正,坚如金石,行此之信,顺如四时;处此之功,无私如天地尔,岂顾不用哉?”《春秋繁露·保位权篇》:“故圣人之治国也,……务致民令有所好,有所好,然后可得而劝也,故设赏以劝之;有所好,必有所恶,有所恶,然后可得而畏也,故设罚以畏之。”这些对先秦古制的追述,都说明国家的赏赐是实行对民统治的手段。由此来看,西汉初年,国家规定对编户齐民民的赏赐,其目的也正是要使社会形成稳定的统治秩序。
    西汉国家为使赏赐能够更有效地在编户齐民中,形成稳定的统治秩序,使赏赐与二十等爵密切的联系起来。其实,国家将赏赐与爵位相联系是一种古制。《礼记·祭义》:“禄爵庆赏,成诸宗庙,所以示顺也。”《礼记·祭统》:“夫祭有十伦焉,……见爵赏之施焉。”《礼记·祭统》:“古者于也,发爵赐服,顺阳义也。”显然,在礼书中,都强调爵和赏赐结合的重要性。然而,爵和赐又不相同。《礼记·中庸》:“序爵。所以辨贵贱也。”《大戴礼记·保傅篇》:“上贵而尊爵,则贵贱有等,而下不逾矣。”都是说,爵位是用来区分贵贱的。而赏赐则是国家体现恩恤的方式。西汉时期,先秦古制,对国家的施治方式还是有很大影响的。西汉初年,国家正是在改造古制的基础上,使爵位和赏赐实现了密切的结合。其表现就是,使二十等爵贯穿于国家的赏赐制度中,根据二十等爵将赏赐的物品的数量和质地分成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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