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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路运动的历史启示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战略与管理》 周衡 参加讨论

《战略与管理(总第19期)》刊首所载萧功秦先生之《关于清末保路运动的再反思》(下简称萧文)一文拜读后,获益匪浅,感触良多。由此引发我对清末“保路运动”的兴趣与思考,较萧文也有些不同意见。现将几点心得行诸于文,以求斧正。
    一 铁路所有政策:关系经济全局,成为经济变革的核心政策
    铁路建设事业,是晚清经济领域中投资规模最大的产业,也是当时唯一能够获得大量财政支持而有利可图的事业,对国家财政、金融运行与发展影响至巨;并同路权、矿权、租界权等密切相关,是列强在华经济利益的集中体现;此外铁路建设关系地方经济发展、广纳私人投资,与民生息息相关。路政改革涉及国家资本、私人资本、外国在华资本的力量对比和地位;它几乎决定着晚清中央政府与地方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成败;它在决定中国铁路建设发展方向与成败的同时,也是对晚清中央政府主导经济的权能的艰巨考验。
    1901年起,清政府推行新政,鼓励发展实业,鼎力倡导与支持私人投资。商部遂依借民力,而企图加快中国的铁路建设。1903年12月2日,清商部奏定《铁路简明章程》,计24条。其规定:“各省官商,自集股本请办何省干路或支路,须绘图贴说,呈明集有的实股本若干万,详细具禀。听候本部行咨该官商原籍地方官,查明其人是否公正,家资是否殷实,有无违背定章各情。俟咨复到部,以定准驳。”(注:参见《中国近代铁路资料》第三册,第926页。)
    1903年至1910年,全国先后有十六省共设立二十家铁路公司,基本上均为商办。商办铁路多资本匮乏,又均有严格的规定而坚拒外资,不招洋股、不借洋债,故进行大量的民间融资。一时租股、派股盛及川、湘、鄂、赣、闽、豫、晋、皖、滇各地,股金源及米捐、盐捐、房捐和薪捐等等。资金问题虽得缓解,但难以从根本上支持庞大的商办铁路建设计划的资金需求。至1911年,计划铺成通车铁路以千公里计,而实际建成并可通车者仅二百余公里。
    清政府为振兴铁路建设而采取放手发展的办法,“不分干支,比量民力,一纸呈请,辄行批准商办。”路政遂成为滥政、弛政。清政府于1906年才着手进行全国的铁路规划,在铁路建设领域各自为政、各行其事蔚然成风。商办铁路公司的铁路建设就成了无规划、无工期的“圈路运动”。此种一窝蜂式的搞地方铁路建设也便难有实绩。建设计划庞大,资金匮乏、技术不足;同时,管理不善,效率低下,腐败滋生,金融弊案累累(注:其中,尤以铁路建设所引发的金融弊案为最。如川汉商办铁路公司之挪用200万元案,施典章挪用四川铁路公司350万两投机股票案。参见《东方杂志》第7期“上海金融危机”。)。外商以列强对华的军事与政治实力为后盾,对中国的铁路筑路权展开了疯狂的争夺。1896至1899年间列强攫取的路权共达10096公里。满清一朝共修铁路4956公里,其中主要依靠外资修筑者为4029公里,约占81%强。(注:参见《中国铁路史(1876—1949)》,李占才主编,汕头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4页。)列强同时依托铁路线从中国争夺了大量的矿权,还通过以盐厘、关税为担保等方式全面侵蚀中国经济。这引发了声势浩大的商民收回利权运动。
    1911年5月9日,晚清中央政府发布上谕,宣布了铁路国有的国策。谕称:“国家必得纵横四境诸大干路,方足以资行政而握中央之枢纽。从前规画未善,并无一定办法,以致全国路政错乱纷歧,不分支干,……上下交受其害,贻误何堪设想。用特明白晓谕,昭示天下,干路均归国有,定为政策。如有不顾大局,故意扰乱路政,煽惑抵抗,即照违论。”(注:参见《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宓汝成编,第三册,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236页。)清政府铁路国有政策体现了政府在新兴工业上排斥商人资本,力求国家控制的政策倾向。这种政府垄断政策严重地打击了私人资本,将之排斥于当时中国最大的新兴产业之外,迫使其数年内无法有效进行其他方面的投资。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是为政府所宣布的预备立宪的原则。(注:根据1909年的资政院章程,资政院有权讨论诸如全国的预算与收支决算、有关税制和公债的发行事项、修订或废除法律等等。)《钦定宪法大纲》规定:立法权、财政金融权及发展实业、教育权等等,为“庶政”,得“公诸舆论”。铁路所有政策的改革应当在议决与推行两个环节上经由资政院、谘议局,以遵奉宪政改革原则,缓解朝野冲突。晚清政府在推行铁路国有化中,置资政院、谘议局于异己地位,践踏宪政原则,完全依靠行政命令,商办铁路公司一纸而亡,一任清政府“收股”,断无依《公司律》而“转(让)股”之可能。晚清政府的宪政国基与法律尊严荡然无存。
    清政府没能区分各省在铁路国有政策上的不同反应,强行划一,势必僵化政策灵活性,激化中央与部分省份的冲突。受打击的中央权威与被侵蚀的地方利益之间难有弹性空间。所谓“如有不顾大局,故意扰乱路政,煽惑抵抗,即照违论”,排除了地方大员、朝廷干臣等因应时势,便宜行事的可能。在四川保路运动之中,两任川督均曾力陈情势,呈请清中央政府缓行国有政策,均招驳斥而不果。
    推行铁路国有政策,对于不法商人造成的累累金融弊案概不查究,并不设法弥补民众因之的损失。此损害民利、轻纵案犯的作法,必然招致民怨沸腾。同时,威胁恫吓,迫民胁从无异于挑起民衅,触发民变。由此朝野之间势同水火,冲突不断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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