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马恩在《资本论》及其它一些著作中所谈到的奴隶制,都是就这种剥削形式的一般意义而言的,他们所谈到的奴隶劳动全部表现为无酬剩余劳动这个特征,也应是衡量世界上各个地区、各个历史阶段的奴隶制的根本标志,不仅对于“古典奴隶”,而且对于“东方的家庭奴隶”,以及近代种植园奴隶都是适用的。现在有的同志无端贬低马恩对奴隶制所下定义的普遍意义,称他们所说的奴隶制只是“欧洲历史上的特定形态”,要求人们“不能把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特定民族和国家的奴隶制形态”当作普遍规律到处套用”(13)。我想,对于这个问题,只要把《资本论》有关奴隶制的内容认真读上一遍,就可以澄清了。这里只举两个例子:一是《资本论》第十一章,马克思明确指出“以奴隶制为基础”的大规模协作劳动曾经实行于“古代世界、中世纪和现代的殖民地”(14),这里的“奴隶制”难道只是欧洲历史上特定的民族和国家的奴隶制形态吗?另一个例子是马克思在谈到“奴隶的全部劳动表现为无酬劳动”时所加的一个自注,注中引证了美国南北战争时期黑人的劳动情况,表明马克思是把自己有关奴隶制的概念同样应用到近代美国黑奴的(15)。请问我们有什么根据否认马恩对奴隶制所作的理论概括的普遍意义呢?事情说穿了,不过是这些同志不喜欢马恩给奴隶制所作的准确而又严密的定义,因为这样的理论概括妨碍他们对奴隶制的内涵作任意延伸,从而便于把许多不是奴隶制的东西都纳入奴隶制范畴。我想,这样做,恐怕只能使我们对于奴隶制社会形态的理论徒增混乱而已。 二 和奴隶制是否人类普遍必经的社会发展阶段这个问题相联系,是农奴制或类似农奴制的依附关系是否可以继原始公社制之后产生的问题,这本来是个不成问题的问题,马恩在这方面有过许多论述,从前也有不少同志著文阐明过马恩对此问题的主张。现在,一些同志虽然勉强承认了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可以在古代社会存在这个事实,但却又提出了“两种农奴制”的主张,认为应当把所谓“古代农奴制”与“中世纪的农奴制”严格区分开来,因为这种被称为“古代农奴制”的剥削方式“属于奴隶制范畴”,或者说是“奴隶制的一种原始形式”(16),这实际上还是否定了农奴制可以继原始公社之后产生的主张。 所谓“两种农奴制”的论点,其实早在五十年代中期就由日知先生提出来了,据说这个论点的根据是恩格斯给马克思的一封信中的一段话: 毫无疑问,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例如在特萨利亚很早就有了。这一事实甚至曾经使我和另一些人在中世纪农奴制问题上感到迷惑不解;人们很爱轻易地单纯用征服来说明它,这样解决问题又顺当又省事。(17) 日知先生和其他一些同志说,这段话证明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将古代社会的农奴制与中世纪的农奴制区别开来,因为前者起源于征服,后者则不是由于征服,而是由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派生出来的。 说中世纪的农奴制和古代农奴制没有差别是不对的,但是把古代社会的农奴制说成不是农奴制则没有什么道理。从逻辑上讲,论者首先混淆了农奴制的起源与农奴制的基本概念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农奴制就是农奴制,无论中世纪的农奴制和古代的农奴制起源于何种原因,他们都属于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三大剥削形态里的同一种类型。从语句上看,恩格斯这句话只论定了农奴制并非中世纪所特有的这一层意思,并没有将古代社会的农奴制划归别的剥削形态的含义。 这里的关键问题,恐怕是要弄清马恩为什么要把古代斯巴达的“黑劳士”和特萨利亚的皮涅斯特这样一类身份的劳动者称为“农奴”?是他们未经过认真思考就随便采取了“当时西方史学家的习惯”的称呼呢(18)?还是经过了科学的认定后才这样称呼的? 大家知道,古代希腊和罗马的著作家尚未分别“奴隶”和“农奴”这两个概念,他们把凡带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劳动者,甚至因为经济原因而造成某种人身不自由的贫民都称作“奴隶”,例如亚里斯多德在其《雅典政体》中就明确称呼雅典社会中的“被保护民和六一汉”为“奴隶”。近代西方的一些著作家才逐渐区分奴隶和农奴这两个概念,但在实际对待古希腊的“黑劳士”这类人的身份问题时,仍有称之为“奴隶”或称之为“农奴”这两种不同情况的。如果说马恩未经鉴别就采用了当时西方史学家的习惯称呼,那么他们为什么只选择当时人们习用的“农奴”称呼,而不选择古代作家习用的“奴隶”称呼呢?而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是不乏采用古代作家著述的例子的。事实上,在马恩同时和以后的许多人对于古希腊“黑劳士”的称谓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选择,说马恩在这个问题上懵然而无自己的主见,显然是不妥当的。因此,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否定马克思、恩格斯认黑劳士、皮涅斯特为农奴是有自己的充分依据的。这个依据,就是“黑劳士”这一类的劳动者要无偿地为自己的主人耕种土地。他们的剩余劳动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19)。这种生产方式,正与我们前面提到的马恩所规范的农奴制或徭役制的剥削方式,即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强制劳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是明显地分开的”基本相一致。 那末,这类古代的农奴制是否仅仅与征服有联系,或仅仅可以用征服来加以说明呢?也不是。恩格斯这段话指出不能单纯用征服来说明中世纪农奴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可以单纯用征服来说明古代农奴制的产生。古代社会和中世纪都同样有征服,其结果视征服者与被征服者新建立的关系而有多种可能。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对此已有详细的说明(20),此不赘。单就古代社会的征服而言,征服者可以将被征服者尽俘以归,把他们流徙转卖为奴(如罗马对迦太基那样);可以让被征服地区的旧生产关系维持下去,自己只满足于征收贡赋(如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许多行省);也可以象对黑劳士那样,让土著居民仍旧居住在原处,而强迫他们在自己霸占的土地上提供劳役。只有这后一种情况,才与农奴制和隶属关系有关。因此,我们同样不能轻易地“单纯用征服来说明”古代农奴制的产生。应当探讨的问题是,征服者之所以采取这种劳役制剥削的具体历史环境和历史原因。从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和《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等著述来看,在古代原始公社解体的过程中,就已出现了农奴制因素和向徭役制过渡的基础(21),因此,当处于原始公社解体过程中的某些部族一旦实行征服并成为新征服地区的主人后,就有可能将整个被征服部落沦为自己所占土地的附属物,“迫使当地居民为自己耕种土地”,从而使农奴制普遍开来。 当然,古代的农奴制与中世纪的封建农奴制还是有区别的,中世纪的农奴制以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为背景,而古代的农奴制则往往以整个部族或不同的家族对土地的占有为背景,“领主的土地”在这里只具有某些“最原始的意义”(22),但这并不影响古代农奴制作为一种特殊的剥削方式的根本属性。正如古代社会有奴隶制,中世纪和近代社会也有奴隶制,虽然各个时期的奴隶制各有不同的历史背景,但作为奴隶制来说,它们在剥削方式上都具有共同的属性。我们的同志一定要在农奴制与封建制之间划上等号,认为只有中世纪封建领主制条件下的农奴制才叫做农奴制,这就好比只承认古代世界的奴隶制才算作奴隶制一样,是没有道理的。农奴制只是中世纪封建社会产生的一个条件,并不是唯一的条件,它早在封建领主制之前就已产生。不仅农奴制,还有租佃制、雇佣剥削等,都在中世纪之前的古代社会中就已经产生,这已是为世界史研究证实过的事实,没有必要也不应该把它们统统归入奴隶制的范畴。至于存在这类剥削形态以及以其为主导的古代国家和地区到底应该叫做什么社会,这是值得研究的一个课题,只是不应当用形而上学的方法把它们都一刀切为奴隶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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