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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奴隶制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商讨(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沈长云 参加讨论


    大家都承认奴隶社会只能是奴隶制生产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然而对于“主导地位”的理解,却不尽相同。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有一段精辟的论述,我看可以作为我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23)据此,取得支配地位(即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它必须具有支配其它一切生产方式的统治地位,并使它们朝自己方面转化;2.它应该在数量上具有构成整个社会经济基础的优势,因而决定着整个社会生产的比重。
    这两个条件是互相统一的,没有在数量上足以构成社会经济基础的优势,就不会取得对其它社会生产方式的支配地位,通过对其它社会生产方式的支配,反过来又将加强自己作为整个社会经济基础的优势。
    然而,我们今天许多同志在谈论奴隶制社会时却很害怕谈奴隶制经济在奴隶社会中所占的比重问题,他们反复强调计算奴隶数量是“不必要的”,衡量一个社会的奴隶制性质时,奴隶的数目只能作“参考”。这是很令人奇怪的。我们看马克思、恩格斯当时确认古代希腊、罗马某些地区是奴隶社会时,都反复引用了那个时代史学家对于古代社会奴隶数字的估计,例如恩格斯在论及“奴隶的人数特别是在希腊便大大增加起来,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成了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所赖以建立的基础”时,就用注释的形式列举了雅典、科林斯和伊埃纳的奴隶数字(24)。马恩为什么不厌其繁地引用古代奴隶的数字呢?这是因为古代没有现代意义的经济统计学,人们赖以考察奴隶经济在当时社会中地位的主要依据,很大程度只能从古代作家留下的有限资料中所透露出的奴隶在一些经济部门中的使用情况中获得,包括对奴隶数字的统计情况。不仅马克思、恩格斯,就是西方许多著作家们,包括马恩那个时代的,也包括今天的,也都是这样做的。我们有什么理由要反对对古代社会奴隶数量的统计呢?
    有人说,如果强调了奴隶数目,就会取消许多地区的奴隶社会。这真是奇怪的逻辑。以害怕“取消许多地区的奴隶社会”为由反对进行奴隶数量的统计,看来正是许多同志的通病。我们认为,从历史实际出发,重新考察一些过去被误认为是奴隶社会的地区的性质,不仅是应当的,也是必要的。因为要维护五种生产方式说而不敢实事求是,那正是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则。
    有论者又说,自上个世纪以来,许多著作家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奴隶数字有不同的估计,马恩引用的数字偏大,奴隶社会并不一定要求奴隶的人数占据压倒优势。这个说法倒有一定道理。的确,在古代社会,包括雅典、科林斯这些地方的奴隶并不至于象马恩引用的数字那样多。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相信现代多数史学家的估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弃对于奴隶社会中奴隶数量的要求。从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看来,他们是以奴隶数量占总人口的多数作为衡量一个社会是奴隶社会的标志的。从实际情况出发,奴隶制生产方式在社会中占居主导地位,并不一定要求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奴隶,但至少应保持在一定水平之上,例如现在人们普遍估计的占总人口三分之一左右的奴隶数(发达时期的古代希腊、罗马就是如此)。有的同志认为,奴隶只要占到社会总人口的十分之一甚或更少,就可以叫做奴隶社会了,这显然是不能令人接受的,因为这违背了事物质量关系的根本法则,如此数量的奴隶根本不足以构成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
    现在有一些同志强调世界各个地区的奴隶制形态具有差异性,同一个地区的奴隶制也有不同的发展阶段,不能一律强调任何时候任何地区的奴隶制社会都具有统一的模式。这些话原则上都没有错,可是却被赋予了与这些原则完全相背离的解释。
    谈到奴隶制形态的差异性问题,我想首先应当解决事物的差异性与其质的规定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无论各个地方的奴隶制具有何种具体特征,但都首先具有我们前面所引述的马克思给奴隶制所下的定义中的最本质的特征,即作为奴隶的社会生产者的全部劳动表现为无酬劳动。如果要称那个地方是奴隶社会,必须要由这种形式的劳动占居社会生产的主导地位。然而我们一些同志却在强调差异性的借口下,把马恩所规范的奴隶制剥削方式只当作欧洲历史上的特定形态,而把一些并不属于奴隶制范畴的东西充作奴隶制的不同类型,这就不能让人接受了。如所谓“黑劳士奴隶”、“凉山彝族社会的阿加奴隶”之类,从生产资料所有者榨取其剩余劳动的方式看,他们的劳动都表现为“为自己的劳动”和“为主人的劳动”两部分,他们不应该算作是马克思主义概念的“奴隶”是很显然的,因此用所谓“差异性”作借口将古代斯巴达和我国凉山彝族社会列入奴隶制社会的范畴是不妥的。现在,有人甚至为了肯定凉山彝族的阿加为奴隶身份,反而批评马克思对于奴隶制形态所作的理论概括,这正反映了某些强调“差异性”的同志实际上是要取消作为奴隶制剥削形态的质的规定性。这与唯物辩证法的精神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关于同一地区的奴隶制有不同的发展阶段,论者与我们的理解也有所不同。我们承认,即使在奴隶制曾经取得高度发展的古代希腊、罗马的一些地区,在它发展的早期阶段,奴隶制并不占主导地位,奴隶的人数也不多。马克思就曾说过:“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一部分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一部分在封建生产方式瓦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生产并存,同时,它们在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以前,还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25)这种现象符合社会发展的程序。不仅是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也都是如此。在现代资本主义世界,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并不是在许多地方占居主导地位,而是“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与资本主义生产并存”。然而我们把自1640年以来的整个西方世界视为资本主义世界,这是为什么呢?这不仅因为资本主义在当时处于上升的趋势,更重要的是这种趋势是以资本主义行将统治整个西方世界为前途。旧中国也存在资本主义经济,自1840年以来,资本主义因素在中国社会中也呈上升趋势,但由于种种原因,注定中国的资本主义不能得到充分发展并取得支配地位,因而我们就不能称旧中国为资本主义社会。同样,对于古代世界,我们之所以将整个古典时期的希腊、罗马称作奴隶制社会,是因为日后这些地区的奴隶制经济得到高度发展,成为“在农业、制造业、航运业等等方面是生产劳动的统治形式”(26)。至于其它许多地方,虽然存在有奴隶制经济,甚或奴隶制在某些地区的某个时期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其发展的趋势和前途并不是以奴隶制而是以别的经济形式为整个社会的基础,我们当然不好把那些地方称作奴隶制社会。一些主张我国汉代是奴隶社会的同志,一方面称汉代是我国奴隶制经济发展到最繁荣的时期,一方面却又将我国汉代社会与古典古代仍以小农经济为基础时的情况相比较,认为虽然以小农为经济基础的汉代社会仍然是奴隶制社会,其理由就仅仅是奴隶制在汉代是处于发展趋势的。这样解释问题,也自然得不到多数人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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