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和干扰,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发生了严重的偏差。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历史的新时期。此后,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不仅恢复了“文化大革命”前行之有效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统战政策、宗教国际交流政策,而且根据新时期的新形势、新特点、新问题,提出了“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新政策,从而使党的宗教政策得到了迅速恢复和拓展。 一、高度重视宗教问题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恢复拓展的前提条件 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如何处理宗教问题直接关系到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社会稳定和国际关系。正因为如此,“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宗教问题便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即开始启动了宗教政策的恢复工作。1978年7月,中央统战部召开了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战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会议分析了“文化大革命”对宗教工作所造成的破坏和“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宗教工作的形势,研究了当时宗教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中央统战部根据这次座谈会讨论的意见,于1978年10月向中共中央上报了《关于当前宗教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两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分析了当时宗教工作的形势,提出了两个急需解决的决策性问题:认真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正当宗教生活,开放少量寺庙教堂;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中共中央转发了这一请示报告,并在通知中指出,宗教在我国历史悠久,有相当一部分群众信仰各种宗教,特别是在少数民族中有较深的影响,在国际上也有广泛的联系。因此做好宗教工作,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对国内国外都有重要的意义。当时,“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无论是干部还是群众都心有余悸。这种心态也反映在上述文件之中,如在提出恢复开放寺庙道观时用“少量”作了限制,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难以避免的。这一文件的下发,是宗教工作实现拨乱反正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宗教政策的落实、纠正宗教问题上“左”的错误,产生了积极影响。 随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宗教问题更加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关注和重视。1979年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1978年底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纪要,并于3月批准了中央统战部的建议,为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了“执行投降主义、修正主义路线”的帽子。4月,中央决定恢复国务院宗教事务局。9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文件《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就宗教问题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正确处理群众宗教信仰的一项根本政策”;“我们必须以坚定的态度,大力克服各种困难,认真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尽快地解决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所需要的场所、用品和主持宗教活动的神职人员,使信教群众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并认真落实对宗教界人士的政策,把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团结在政府的周围,在党的领导下为四化贡献力量。”[1]从这里的措辞我们可以看出当时对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和恢复宗教政策紧迫性的认识。 1980年6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局长肖贤法在《人民日报》发表《正确理解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文,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涵、具体表现、共产党人允许人们有信仰自由的原因、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应妥善处理的关系等问题,做了比较全面的论述,这是从理论上对宗教问题进行的一次重要拨乱反正。随后,国务院批转了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对解决宗教团体房产,提出了具体办法。国务院要求从政治上着眼处理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问题,把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提到了十分重要的高度。1982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一文件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落实党的各项宗教政策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这是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核心的党的宗教政策得到全面恢复的标志。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各级党和政府逐步恢复了宗教团体,落实了对宗教界人士的政策,退还了宗教房产,恢复了宗教活动场所。但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宗教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些受“左”倾错误思想影响较深的人,对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和国际性认识不足,往往习惯于以简单的、行政命令的办法,而不愿也不会以教育、引导的办法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他们往往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持怀疑、否定态度,把执行党的宗教政策误认为是“宣传唯心主义”,把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立起来,对宗教团体、信教群众及其正常的宗教活动,采取歧视、压制甚至打击的错误做法,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得不到全面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确定开放的重点寺观,原由文物、园林等部门管理使用而应移交给佛道教组织和僧道人员管理使用的,有一部分没有及时移交,就是已经移交了的,也程度不同地存在不少遗留问题。在这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违反政策规定的现象不少,有的还相当严重。同时,在一些信奉伊斯兰教、藏语系佛教、巴利语系佛教的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宗教干涉教育的现象,如有的宗教教职人员擅自举办经文学校,招收少年儿童学习经文;有的宗教教职人员向少年儿童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少年儿童参加宗教活动,甚至弃学出家;有的宗教教职人员阻挠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科学文化知识。这时,国内敌对分子利用宗教狂热制造混乱,外国宗教敌对势力也借开放之机,以宗教之名从事渗透活动。 针对这些情况,198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强调在落实宗教政策的同时,必须继续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宗教不得干涉教育,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同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确定和开放了一批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作为宗教活动场所,这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198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在清除精神污染中正确对待宗教问题的指示》,强调在思想战线上清除精神污染的过程中,对待宗教问题,需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绝不能把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同清除精神污染对立起来。李先念、邓颖超等国家领导人也在不同场合,就清除精神污染中出现的混淆宗教与精神污染的倾向表明了态度。这就及时地制止了当时可能出现的偏差,消除了人们思想上一时出现的困惑和疑虑,从而保证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稳定性。1985年4月,习仲勋在中央统战部召开的落实宗教政策座谈会上进一步强调:一定要抓紧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违反党的宗教政策的现象。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组成调查组,先后到一些省市,从了解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开放全国汉族地区佛道教重点寺院的情况入手,对文物、宗教、园林、旅游场所管理职责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就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比较广泛地听取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同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调查组提交的《关于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及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这一系列文件的制定、指示的下发,使党的宗教政策基本上得到了恢复落实,这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宗教问题高度关注的具体表现。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多次强调: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宗教问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1990年9月,江泽民在新疆考察工作期间,就民族和宗教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同年12月,召开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基本精神,就是要统一思想,继续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持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动员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更加关心、重视和做好宗教工作。会议期间,江泽民邀请出席会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领导同志和部分统战部长、宗教局长召开了座谈会,听取大家的意见。在座谈会上,他特别强调宗教工作的重要性,指出“宗教问题是个大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关系到民族的团结、祖国的统一,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关系到渗透与反渗透、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就是说,宗教工作如果做得好,可以对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好作用;如果做得不好,就会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因此,做好宗教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1](P,199)他还强调:要把宗教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要保持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做好团结教育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工作;要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要协调各个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宗教工作。[1](P,201-204)这次会议的召开,统一了对当时宗教工作形势的认识,提高了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今后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1991、1992年初,江泽民两次邀请我国宗教团体领导人到中南海作客,与他们坦诚交谈,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重视和对宗教界人士的关心。1993年11月,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民族、宗教无小事”,全党都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P,250)这一论断,是对国内外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是对全党同志的重要告诫。 为了保持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政策,要求“加快宗教立法工作”。这一政策的提出,使党的宗教政策更趋完善。1994年1月31日,李鹏总理以国务院第144号令和145号令,正式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由于这两个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除宪法外,第一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公布于众的政府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专门性条例,因而受到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普遍好评,一致认为这是我国宗教立法工作迈出的重要一步,是我国宗教事务管理走向法制轨道的良好开端。 可见,自1978年以来,党的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对宗教问题给予了高度关心和重视,把宗教工作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宗教政策得以恢复拓展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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