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地方主义的界定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在讨论了地方主义的内涵与外延之后,仍有必要就其界定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作进一步的阐述。 关于其界定问题,应主要基于如下思考:一、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应是界定的基本标准。地方主义说到底是中央和地方关系中的一种非制度现象,而其制度关系即中央和地方的权责、利益分配在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是国家制度的一个基本方面,一般是稳定的,不变的。地方对此侵犯和超越,即是地方主义。二、中央政策是一个重要标准。不管是哪一种国家结构形式的中央,都是国家的最高领导机关,都对地方有领导之权。对于中央代表国家发布的政令、措施,地方不论是消极、打折扣、阳奉阴违,还是公开拒不执行,我行我素,都应视为地方主义。当然,中央政策是经常变化的,是一个动态的标准,但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标准。三、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的政治传统亦是一个参照的方面。一个国家的政治运行机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走向常常受其政治传统的影响。中国从秦代开始一直到近现代,国家的主要权力都集中于中央,地方处于绝对服从的地位,并且,权力还常常有不断上移的趋势。在此情况下,地方有悖中央意旨的现象一般亦被视为地方主义。四、还要适当参考历史人物(当事者)及学者对这一概念的使用情况,一般应将他们使用时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内容概括进去。五、所谓国家利益不宜作为界定的标准。这一点前面已有所论及,在此还应强调的是,历史上的国家,当然包括现代中国,不要说是地方统治集团,就是中央统治集团,亦常常在国家利益之外,还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即王朝利益。有时很难说谁是国家利益的真正代表者。当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一致时,地方“争权”的动机又是什么呢?是为国家还是地方,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呢?事实上,现代中国阶段,地方的“争权”几乎没有不夹杂私心私利的,更肯定一点儿说,难以找出纯粹为国家整体利益的地方“争权”的事实(当然有这么说的)。所以,亦不宜将地方主义完全作为一个消极的现象而全盘否定,而应历史地、具体地分析,这个标准应是国家利益。 据此,界定地方主义的立足点应在于: 首先,它必须出自地方,是地方的意识和行为,尤其地方政治集团及代表人物的意识和行为。来自中央对地方的放权至多叫做“对地方主义的让步”[18](p7),不能称之地方主义。 其次,它的基本方面是地方对中央,地方对地方在某种意义上是地方对中央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再次,它的本质是地方同中央的争权夺利,是地方在认同国家的前提下,对中央政权及其统治和政策的一种半否定甚至是否定。 地方主义作为涵盖较广且含混不清的政治概念,与其他一些政治概念如“地方自治”、“地方分权”、“地方民族主义”等或易混淆或有所关联,在此略加区别和说明。 地方自治,广义是指国家管理地方的一种理论和制度。狭义则是专指资产阶级统治国家管理地方的理论和制度,即在法律上规定地方居民选举产生地方自治机关,依照资产阶级国家法令,并在其监督下,处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它是资产阶级民主在国家政治上的主要体现形式之一。 地方分权,是中央集权的对称。广义是指国家将一部分权力划归地方政府行使的理论和制度。狭义则专指资产阶级国家的这种理论和制度。通常是在联邦制和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由宪法具体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凡可以由地方办理的事务,统归地方负责,予以地方政府以较大的自主权。它是资产阶级国家管理的一种基本形式。 无论是地方自治,还是地方分权,都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范畴,是依据国家法律,并由中央政府来领导实行的。而地方主义则是地方的要求和行为,并且常常是在国家法律之外,又未得中央认可。现代中国阶段,“地方自治”、“地方分权”常常成为地方政府和地方政治集团搞地方主义最合适的口号和旗帜。所以说,超越国家法律的所谓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权,只能是地方主义。 地方民族主义,既是民族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即狭隘的民族主义,又是地方主义的一种特殊类型,即少数民族中的地方主义。一般指地方少数民族中的上层统治集团在国家政治生活尤其是国家权力利益分配上与中央政府及其他地方产生的强烈对立、自主、自保和扩张的意识和行为。因而,在这个意义上它应是地方主义的种概念。但地方民族主义与一般地方主义的区别在它的民族意识,在特定条件下,它可能突破国家观念,走向分裂主义。现代中国蒙古、西藏等地区统治集团中的某些成员抱有强烈的地方民族主义就是典型的例子。 【收稿日期】2002-03-29 【参考文献】 [1]四川军阀史料:第2辑[Z].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2]谭人凤集[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 [3]五四时期期刊介绍:第3集下册[M].北京:三联书店,1959. [4]陈独秀著作选:第2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5]冯玉祥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6]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7]自祟禧先生最近言论集[M].南宁:创近月刊社,1936.引文中的“胡、陶”系指新桂系将领胡宗锋和陶钧。 [8]阎白川先生与山西政治的客观记述[M].现代化编译社,1946. [9]陈柏心。地方政府总论[M].商务印书馆,1941. [10]罗志渊。中国地方行政制度[M].独立出版社,1943. [11]宋原放。简明社会科学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冯深。简明现代政治辞典[Z].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 [12]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13]覃光广。文化学辞典[Z].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 [14]Webster's Encyclopedic Unabridged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M].New Jersey:Random House,1996. [15]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Z].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16]辞源[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17]董乐山。“主义”何其多[A].边缘人语[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5. [18](英)伊夫·梅尼,文森特·赖特。西欧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M].北京:春秋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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