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末,是美国大西部先后被占领和开拓的时代,也是美国资本主义“向广度”发展的时代,①而拓荒农场主是这个时代大西部开拓中的主要动力。西部的拓荒农场主是怎样形成和演变的,他们在形成和演变过程中又有什么样的特点,这是美国边疆史研究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这里,试就此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和说明。 一 西部拓荒农场主占有土地,不仅是其拓荒事业的基本前提,也是其形成的主要标志。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农场建立者的土地从哪来?(二)拓荒者怎样获得他们的土地?(三)建立一个农场究竟要花多大的代价?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大片的西部新领土,除路易斯安那购自法国外,其余都是侵略墨西哥和抢夺印第安人得来的,这一点应该是我们整个讨论的基础,但由于国内已有文章论及,此处不再赘述。 众所周知,早在美国建国之初,西部所获得的土地国有化并向移民开放的政策就已确定。这一政策所适用的范围,虽然最初只包括阿巴拉契亚山脉和密西西比河之间的地带,但后来实际上扩大到整个大西部,常常有人因此而产生一种错觉,以为到西部定居并准备从事农业的人,其土地的唯一来源就是联邦政府。其实,事情远非如此简单,“从农场建立者的角度看来,这里实际上有五种可获得土地的主要来源:联邦政府、州政府、土地授予公司、个人土地投机家,及部分未耕地的私人所有者。”② 这是因为,在联邦“公共土地储备”建立以后,大批公共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据统计,到1909年为止,联邦最初拥有的领土,40%处理给了私人和公司,11%授给了各州政府,23%作了联邦的保留地,26%依然是非保留又未拨用的。③然而,更重要的是,这些土地的所有权由联邦转给州政府、土地公司及其他个人,还只是这些公共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第一步,在它们脱离联邦并投放市场以后,不可避免地会再次以致多次发生转移。这正是西部土地问题复杂化的根本原因所在。 土地投机家和土地授予公司,以土地买卖为主要赢利活动,他们从联邦政府手中弄得土地本是为了转手倒卖,自然成了西部农场建立者获得土地的一大来源。那些私人所有者,不管他们的土地是来自联邦或别的什么主人,也常常由于资金和劳力不足,或准备移居到他们认为更理想的地方去,而把部分未耕地(甚至整个农场)出卖给邻居或新来者。至于授给州政府的公共土地,本是作为州进行“内部改造”(如修筑道路、挖掘运河或创办学校等)之用的,在多数情况下最终都由各州将其投放市场,以筹集资金。此外,直接获得了大部分铁路授地的铁路公司,虽然并非专门从事土地投机的团体(如土地公司),但为了筹集筑路基金和招揽移民也将大量土地出售。这样,在西部拓荒农场主面前就形成了多种土地来源,不过,某个时期拓荒者获得土地的主要来源及方式究竟是什么,则依然是由联邦的公共土地政策决定的。 1820年以前,由于联邦的土地政策以解决国家财政困难为主要出发点,规定公共土地出售的最小地段为六百四十英亩或三百二十英亩,较有利于土地投机家而不利于贫苦的普通移民,结果使大量公地落入土地投机公司之手。因此,这时期“大多数到西部定居的人并未直接从联邦政府购地”,④而是间接地从土地投机公司(如俄亥俄公司等)手中购买或以“强行移住”方式非法占领联邦土地,有时则是一家一户坐着马车、带着武装直接抢夺印第安人的土地。据统计,按1796年土地法出售的土地到1800年只有四万八千五百六十六英亩;按1800年土地法出售的土地到1801年11月1日也不过三十九万八千四百六十六英亩。 而这个时期“占地”活动是那样严重,以致国会不得不在1785、1804和1807年几次通过法令警告占地者,甚至派军队将占地者从他们的土地上赶走。⑤国会也曾采取措施试图缓和上述矛盾,如实行“分期付款”制度,允许购地者只交1/4现款,其余部分地款分四年交清;后又多次制定所谓“救济”法案,延长购地者最后付款的期限。但由于未从根本上改变公地出售中地块过大的问题,上述措施和办法几乎都无济于事,大量赊帐现象的存在便是证明。据统计,到1820年为止,公地购买者所欠国家的地款,总计在二千万美元以上。⑥ 1820年土地法将出售的最低限额降至八十英亩,以一英亩一点二五美元计只需一百美元,较合于一般小农的购买力。所以,在该法实行期间(1820-1841年),政府出售了八千七百五十三万八千三百四十六英亩公地,等于1796至1820年联邦出售公地的六点七倍。此外,1841年国会还通过了一个关于“先买权”的法令,规定已经在公共土地上垦殖的人,可以一英亩一点二五美元官价优先购买他们垦殖的土地。这就使一些占地者由“非法”变为合法,在实际上承认了占地者的土地权益,它是西部移民在《土地权益保护协会》领导下艰苦斗争取得的。但这一时期占地活动不仅没有停止反而有增无已,因为政府的土地政策虽已放宽,仍未能满足贫苦移民无偿获得土地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当时密西西比河以西广大地区正在被蜂涌而至的移民潮流所侵袭,而政府测量和管理方面的措施却跟不上。 1862年以后,拓荒者仍可在“先买权”法下获得土地,但“占地”已不再是拓荒者获得土地的重要方式。因为林肯颁布的“宅地法”允许移民交十美元手续费即可领取一百六十英亩公地,而且五年以后就完全归其私人所有,这样,无偿领取宅地就成为这一时期西部拓荒农场主形成的重要途径之一。据统计,1863至1880年,明尼苏达、内布拉斯加、达科他和堪萨斯四州新建农场二十四万二千个,其中56.5%都是由新来的宅地者建立的。⑦在落基山区,到1880年共有二万五千零四十三个农场,散布于该地区八个州和领地之内,其中40-50%也是由宅地者建立的。⑧加州的宅地农场最初不多,但从1871年起宅地数也开始增加,以后十年中每年几乎有一千到二千份宅地被占领,而1876年的宅地数竟居该年所有州宅地之首,达三千五百八十四份。⑨不过,即使在宅地法实施后,“购买”也依然是边疆人获得土地的最有效的方式。因为政府在实施宅地法的同时,把几百万英亩公地拨给了州和铁路公司,直接向移民开放的公地并不多,许多拓荒者只得照样到土地市场上购买。所不同的是,这一时期他们所购土地来源发生了重要变化,铁路公司成了重要供应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