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解不开的谜还是历史的误会(2)
即使是欧洲的奴隶制和农奴制,除了“只是联合的形式和对于直接生产者的关系有所不同”(16)外,不管在生产力性质水平,还是生产关系总和以及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等各个方面,也几乎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首先,奴隶制和农奴制都是“以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继续发展”。(17)其次,“劳动本身,无论采取的是奴隶的形态,还是农奴的形态,都是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同属一类的,是与牲畜并列的,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18)第三,它们都是“定居耕作”,处于支配地位,“工业,工业组织以及与工业相应的所有制形式都多少带有土地所有制的形式”(19),而且,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根本谈不上大工厂大机器的生产规模。第四,“在这种社会制度内,都可以看到社会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各种独特的等第”。(20) 在东方的普遍奴隶制社会里,生产力发展极为缓慢,手工业与农业紧密结合,定居耕作和经营土地剥削是一直受尊重的正统的生产方式。“重农抑商”。宝塔式的等级制度极为典型。占人口众多的农民名义上人身自由,但受沉重的徭役和贡赋的压迫与剥削,他们与奴隶没有什么重大意义的区别,所以更难把东方的奴隶制与封建制区别开来。 长期以来,中国古史分期问题不得其解,各家之说的上下幅度那么大,其症结是不是就在这里。翻开东方的历史,诸多国家的封建化过程开始于什么时候,问津的人很少,顶多以西罗马的模式蜻蜓点水一般地说个大概意见而已!都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越南、朝鲜、日本有没有奴隶制度,奴隶制度是不是普遍的规律?为什么世界上有那么多国家没有经过奴隶制社会?长期争论不休。我们认为,都要到这个问题上来找答案。 东方的社会能不能发展资本主义?马克思也指出:资本主义“这一运动的‘历史必然性’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21)因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要“使一个民族等等的大批个人变成可能的自由雇佣工人”(22),而不是少数。其二,是“工人要找到与自己相对立的资本”(23)。这两个条件又必须“是以促使各种不同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劳动者是所有者,或者说所有者本身从事劳动——发生解体的历史过程为前提的”。(24)但是,“从遥远的古代直到十九世纪最初十年,无论印度的政治变化多么大,可是它的社会状况却始终没有改变”。(25)“在东方的形式中,如果不是由于纯粹外界的影响,这种丧失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公社的单个成员对公社从来不处于可能会使他丧失他同公社的联系(客观的经济的联系)的那种自由的关系之中。他是同公社牢牢地长在一起的。其原因也在于手工业和农业结合,城市(乡村)和土地的结合”(26)。因此,东方不具备产生资本主义的条件,东方发展不了资本主义。 近代历史的事实是,在亚细亚形态还没有瓦解的时候,欧洲殖民者的势力把它打破了。“不列颠的蒸汽和不列颠的科学在印度斯坦全境把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彻底摧毁了”。英国的干涉“破坏了这种小小的半野蛮半文明的公社,破坏了它的经济基础”。“破坏了印度社会的整个结构”。(27)古老的中国,在鸦片战争之后,“英国的大炮破坏了中国皇帝的威权,迫使天朝帝国与地上的世界接触,与外界完全隔绝曾是保存旧中国的首要条件,而当这种隔绝状态在英国的努力之下被暴力所打破的时候,接踵而来的必然是解体的过程”。(28)与印度的命运一样,中国在殖民者的宰割下,也走上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如果说东方次生的社会形态同样有不同的层次,普遍的奴隶制是它的第一阶段,那么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就是它的第二阶段。东方次生形态——阶级社会的存在,正如欧洲阶级社会的存在一样,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但东方的条件与欧洲不一样,东方的阶级社会不可能象欧洲那样完成三大对抗形式的演化过程。 正在这个时候,列宁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在俄国领导无产阶级革命,开辟了人类的新纪元,人类开始向第三大社会形态——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社会主义过渡了。中国于1949年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后,也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然而,中国是在落后的状态下超前向社会主义过渡,虽然解放前也出现某些现代化的工业和生产的社会化,那是帝国主义经济的附庸,中国仍然是个农业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的80%以上。所以,比起西欧的国家,中国必须有一个更长的时间来发展生产力,以非资本主义的道路来实现西方资本主义所达到的生产力水平,才能迈进到真正的社会主义。 第三社会形态是马克思“根据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得出的”。但马克思不可能预见到将来科学技术发展的程度、性质和水平。他只能根据历史发展的总规律,描绘出共产主义社会的某些基本轮廓。他不仅没有办法为我们提供共产主义社会的模式或范本,也不可能象总结以往的历史那样,提出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各个层次,所以,共产主义的前景和发展的具体过程,只能由各国无产阶级在革命实践中去摸索和总结。 综上所述,从“最初的社会形态”,经“第二大形态”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形态,才是马克思所总结的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而三大奴役形式即奴隶制、农奴制和资本主义制度乃是欧洲第二大形态这个大系统内的小系统,硬把欧洲第二大形态内的小系统拉出来,独立为三个社会形态,与具有普遍意义的最古形态和最终形态相并列,显然是对马克思原意的误解。 三、这几个命题是不同的 1.生产方式 在马克思的原著中,他对生产方式的内涵是这样表述的:生产方式是“人们用以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方式”。(29)是“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30),所以有时也叫“生活的生产方式”(31)、“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32)。它和消费方式、分配方式、交换方式“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33)这个“统一体”或“总体”就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或叫“社会结构”、“社会的经济结构”、“社会状况”。“是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藉以树立起来而且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其相适应的那个现实基础”。(34)可见,决定一个社会性质的,是由那个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分配方式和交换方式等各个环节组成的“社会结构”,但在这许多方式中,生产方式是决定其他方式的主要因素。马克思说:“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单方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每一个有机整体都是这样”。(35)而不管什么方式,这个有机整体又是受生产力制约的,“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36)鉴此,我们认为,马克思所说的生产方式,在社会发展中所占的是这样的位置,所起的是这样的作用,它仅仅是生产关系总和中一种主要的生产关系,“有机整体”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已!所以,一种社会结构不是由生产方式单个因素决定的,不是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社会。首先要考虑的是生产力性质水平,然后还要考虑消费、分配和交换方式等其他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作用的关系。但在现行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里,对生产方式的解释与马克思本人关于生产方式及其作用的定义不一样。它们忽视了消费方式、分配方式和交换方式的作用,且把这些因素降在生产方式的组成部分中。这样的理解是应该再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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