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中国古代史 >

尘封下的真相:解读蒋介石亲自修改的一组对日议和文件(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抗日战争研究》 王建朗 参加讨论

该卷档案内有一无标题文件,以另笔标注为“8/31张携港之文件”。(注:“8/31张携港之件”,1940年8月,蒋中正特交档案,中日战争卷30,号45533,修改后编号为45537。)但从该文件的内容来看,它产生的时间应比较早,因为其中一些内容在后来的讨论中已被修正,所以,它应是讨论稿之一。笔者的推测是,“8/31张携港之文件”几个字似为当时的档案整理者所加,并不确指它就是8月31日张季鸾去港时所携带的文件定稿,只是一笼统的归纳而已。
    这一“张携港之件”,分为基本原则、恢复和平之绝对必要条件和希望条件三个部分。(注:杨奎松《蒋介石抗日态度之研究--以抗战前期中日秘密交涉为例》全文照录了这三个部分,本文不拟重复引述。但该文引用的显是初案,本文着重展示蒋介石对其中一些条件的修改。)关于恢复和平的绝对必要条件,共有四条。原草案第一条是:“凡因作战而来之日本军队应限期完全撤回,其在北方长城内外之部队,应全部撤出河北及察哈尔省境以外。”蒋介石将“凡因作战而来之”数字划去,改为“日本军队应限期完全撤回……”这样,便避免了日后可能发生的界定因何而来华的争议,无论其是否以作战的名义来华,所有关内日军皆在撤退之列。甚至战前依据其他不平等条约而在关内特定地点驻扎的日本军队,也在撤退之列。
    原案第二条为:“凡卢沟桥事变以来日军所占领之中国南北地方……应完全交还中国。”蒋将“卢沟桥事变以来”划去,改为:“凡日军所占领之中国南北地方……应完全交还中国。”这一修改的含义也极为明显,原案明确限于恢复七七事变前的状态,而修改后的条文在解释时具有很大的扩展性,它隐含着在七七事变前便已被日军占领的地方也在交还之列的要求。
    第四条为:凡占领地内日方所占领之中国公私产业,须一律交还。凡日方所办具有垄断性质之公司,中国不能承认。蒋介石将垄断改为“统制”,使含义更为精确。
    《中日两国恢复和平基本办法》讨论了有关停战撒军及善后治安等问题。(注:《中日两国恢复和平基本办法》,1940年8月,蒋中正特交档案,中日战争卷30,号45536。)在“撤军”部分,原案第一条为:日本作战部队应于中日两方约定停战之日,自各前线往后撤退至100公里以外。蒋介石改为:日本作战部队应于两方停战之日,由前线往后撤退至100公里以外。
    第二条为:日本陆军应自停战之日起,在6个月内,完全撤退,回复民国二十六年七月七日以前状态。蒋介石改为:日本陆军应自停战之日起,在3个月内,完全撤退至长城线以外。一是撤军时间大为缩短,二是撤军地域更为扩大。这样,部分在在七七事变前已越过长城线的日军便也在撤退之列。这里,蒋介石又稍许越过了恢复七七事变前状态的底线。
    第三条:日本海军应自停战日起,在一个月内,完全撤退,回复民国二十六年七月七日以前状态。
    第四条:日本空军应自停战日起,在一个月内,完全撤退。
    除此之外,蒋介石还加上:日本侨民除在租界与通商口岸外,在其他各地者应同时撤退。
    《中日两国恢复和平基本办法》的第二部分为东北问题,蒋介石对这一部分的修改,重在强调热河不属于东北范围。该部分原来的标题为“东北四省”,蒋改为“东北问题”。原文第五条为:“关于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四省问题,日后由中日两方另行商议解决之。”蒋改为:“关于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问题,日后由中日两方另行商议解决之。热河应不属于东三省范围。”
    原案第六条提出,在东北问题未商议解决以前,在察哈尔河北两省沿热河辽宁边境50公里以内,不驻中国军队,其治安由保安队及警察维持之。在热河辽宁两省沿察哈尔河北边境50公里以内,不驻辽吉黑热军队及日本军队,其治安由辽吉黑热保安队及警察维持之。蒋将“在察哈尔河北两省沿热河辽宁边境五十公里以内,不驻中国军队,其治安由保安队及警察维持之”全句划去,并将其后改为,“在热河全省及辽宁省沿河北边境五十公里以内,不驻辽吉黑军队及日本军队,其治安由辽吉黑保安队及警察维持之。”这样,日本在辽宁边境及热河全境的驻军都受到了限制,而又对中国军队则没有任何约束。
    第七条要求:日本政府保证永不将东北各省划入日本领土,或采取其他行动,使各该省在名义上或事实上成为日本之保护国。
    《中日恢复和平协定要点》应是产生较晚的文件。(注:《中日恢复和平协定要点》,1940年8月,蒋中正特交档案,中日战争卷30,号45537-1。)从内容上看,前述诸文件的若干修正点已在该件中得到体现,且该件出现了前述各件中尚未出现的新的内容。在第一部分“总纲”中,文件提出:
    (一)两国相互尊重对方之独立主权及领土与行政完整,永久不相侵害,并共同确认此为维持东亚和平,保障两国人民福利之基本要素。
    (二)两国相互保证尊重对方之国体政体,不用任何借口,干涉对方之内政与政治的及社会的组织。因此,两国并相约于恢复和平之后由两国政府先努力恢复两国人民情感上之友善与谅解,取缔一切互相排侮之行动。蒋介石将第二句改为:“两国并相约于恢复和平之后由两国政府先努力恢复两国人民之情感,取缔一切有害于社会民生不正当之行为与互相排侮之行动。”日本常将中国民众的抵制日货举动及与日本在华人员的冲突称为“排日侮日”,蒋在此处加上取缔一切有害于社会民生之不正当行为之语,显是针对日方,要对日本在华人员的行为加以规范,以消除冲突的根源。
    (四)今后维持及增进国交之一切事宜,皆以绝对平等为其基础。因此日本保证愿自动废止过去所订条约中一切不平等之特权,如领事裁判权、租界及北平山海关间驻兵权等而定期实行之。蒋介石在要废止的领事裁判权后加上了内河航行权。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