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做这种健康水平的比较研究时,还要排除其它致病因素的干扰。而在几万年前,无医无药,死亡和疾病的主要原因恐怕不会是遗传病,而更可能是营养不良、难产、破伤风、感染以及野兽的侵袭乃至气候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要想经验地确定不同婚姻形式会给后代体质发育水平带来差异,除非有深厚的科学知识作基础,否则是决不可能的。 第三,从现实情况来看,获得这种遗传学上的认识也决非易事。记得仅在七、八年前,报纸上、广播里还在宣传近亲婚的危害。显然,在中国,直到20世纪70年代,近亲婚还在一些地区流行。而这些地区无论如何的偏僻落后与不开化,恐怕也要比几万年前最文明开化的地区要文明开化的多了。但这些地区的人也似乎并没有认识到近亲婚的危害。不仅如此,解放前表兄妹结婚即使在大城市也决非罕见。中表亲曾广泛地为人们所接受和认可。显然,近代的人们并不认为近亲婚有什么危害。尽管从遗传学的角度来看,近亲婚对后代体质的发育虽不像血亲婚那样影响大,也仅是略好而已,并未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以此可以看出,要认识到婚姻与遗传之间的关系,并非是件容易事。就是对于相当文明发达的人们来说,也不简单。 最后,从科学的角度来说,亲缘越远的婚姻,则其后代的体质也就越强,也可能更加聪明。这就是植物学中常说的“杂交优势”。虽然人与植物不可同日而语,但这种现象却是共同的。然而,天下有多少父母愿意自己的子女嫁给外国人?又有多少人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去与洋人结婚呢?从历史上看,“文成公主的进藏”与“昭君出塞”都是为了和番,即使被形容为“民族团结的壮举”,也总有些“为国捐躯”的味道,并非是纯粹的自愿或出于科学的认识。事实上,历史上有多少婚姻是为了后代的健康这一点本身就值得怀疑。在远古时期,“后代”恐怕只不过是婚姻的副产品,而更直接的应该是对性生活的要求。以后代为目标的婚姻是而后财产和地位世袭制度的产物,上古的人们可能连做梦都没有想过。 综上所述,《社会发展史》和《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两书中提出的两个上古婚制变革原因的假设,是缺乏合理的根据的。因为在那个时期,并不存在着导致这次婚制转变的直接的经济原因和人类意识上的可能性。 那么,在上古时期族团之间的关系以及导致人类从族内群婚转变为族外群婚的基本原因是什么?应该怎样地进行假设才是合理的、才更接近于历史发展的本来面目呢? 我认为,在历史和人类发展研究中的合理假设至少应满足下述的几个条件: 一、应该与已发现或已被证实的历史事实不相矛盾。 二、应该与有关的科学原理不相矛盾。 三、应符合人类需求层次理论。即人类的活动首先要满足生理需要,其次要满足安全需要,第三为婚姻需要,然后才是其它需要。这些需求的等级和层次反映了各种生存条件对于人类存在的不同重要性。而人类的存在则是一切人类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四、应符合“存在决定意识”的原则。即人们的存在形态决定人们的意识。 以上的四条标准应该是在历史科学和其它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中提出假设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上述的这四条基本原则,我们可以对上古时期的这次家族关系变革提出如下假定: 1.家庭关系的这种变化决不会仅仅是一种婚姻形式的变化,甚至主要不是婚姻形式的变化。因为族内婚对于满足当时人类性生活需要和传宗接代的客观要求已决无问题。人们没有特别的必要和理由去为了婚姻本身的要求而对婚姻形式加以改进。这不仅可由当时的人口增长这一点来获得证明(对传宗接代问题);而且当时没有医学和遗传学的知识,这也使得人们不会为了“优生优育”而奋斗。 2.改变家族关系,设立族内婚禁制,对于远古时期的人们来说,无异于一场社会革命。因为人们当时的一切经济和社会的关系都是通过血缘和性的关系表现出来。改变这种关系就是改变他们所熟悉和习惯的,并且可能是十分喜爱的生活方式。没有特殊的、极为重要的、与他们生存有关的理由,这种改变是不会为大家所接受的。在没有阶级和绝对权威的条件下,不为大家所接受的社会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是不可能发生的。这与现代社会的议会立法不同,几个议员闹一下,搞点儿院外活动,就通过了事。事实上,既使在今天,要人们改变生活习惯,不讲出点儿道理来,也是行不通的。一般来说,除非是事关生存,人们是很难改变其生活习惯的。上古时期就更是如此。 3.几万年前,会危及人类生存的原因是很多的,但通过改变婚姻形式可以消除的却很有限。据我的分析,大约有如下的三种可能: ①由于分裂出的子族团人口规模太小,或在生存斗争中有重大伤亡而导致人口规模过小,低于维持一个族团的人口再生产或其在生存竞争中的独立地位所要求的最低限度——国外有专家估计为25人以上,且有一定的年龄和性别分布上的限制——而不得不求助于其它族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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