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由于其它人类集团(无血缘亲属关系)的出现,严重威胁各亲族族团的生存,而不得不联合对敌。 ③由于分裂后的各族团的生存活动(游猎采集)范围在地理上过于接近甚或重迭,而经常发生领土争执以至武装冲突,严重危及冲突各方的生存。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则各族团的生存都将受到严重影响。 严格说来,第一种可能是一种不可能,因为族外婚的产生还伴随着对族内婚的禁止(见前面的引文)。而第一种假设的原因并不会导致族内婚的禁止,只会发生族团的合并(如合并后的人口规模未超出生存能力的限制)或族团灭绝(如其它族团已有相当的人口规模,无法承受更多的人口负担)。因此,这种可能性应予排除。 第二种与第三种可能性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都是由于族团外部的危胁。从后来的历史发展情况看,第二种可能性要大一些。后来氏族的建立和部落联盟的出现都与军事活动有关,甚至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它们都是军事组织。人口的发展、族团的分裂必然引起地理上的扩张。于是,本来相距甚远的,不会冲突的人类集团在地理上逐渐接近,导致领土纠纷和军事冲突。随着军事冲突的加剧和规模范围的扩大,各亲缘集团内部各族团之间以联合来求生存就不可避免。而联合的最自然甚至唯一的形式在当时便是联姻。在抵御外侮时,联姻可加强内部团结,消除障碍。在没有外侮时也可减少和消除各族团之间的对立和经常性的冲突,从而使各族团和平共处(第三种原因的结果)。在以后的人类发展史上,联姻也是各国和各地区联合抗敌或和平共处的一个有力手段。象欧洲各王室之间的通婚和中国的文成公主进藏、王昭君出塞等,都是这方面的明显例证。在近、现代历史上,政治联姻,经济联姻(为了金钱)也是十分常见的。为了生存而联姻,在一个生存还没有完全保证,还要为生存而奋斗的历史时期内,是非常自然而合理的。 在对偶婚的条件下,联姻自然是以个人的形式出现。而在群婚的条件下,族外群婚就成为必然。而要实行族外群婚,又必须要禁止族内群婚,否则族外群婚就实行不了。 弗洛依德曾经指出:“一件强烈禁止的事情,必然也是一件人人想做的事情。”②这是他对原始氏族集团的种种禁忌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结论之一。就常理来说,一件没有人愿意去做的事,无论多么有害,也是没有必要去禁止的。而越是人们愿去做的事,只有禁止得十分厉害,才能阻止人们的愿望。 上古时期,长期的族内婚使得当时人们在婚姻道德方面的观点与现代人有很大差距。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甚至父母子女之间的通婚,这些现代人认为是乱伦和不道德的行为,在当时的人们看来却是正常的、合乎道德的、甚至是唯一可以接受的合理的婚姻。尽管当时并没有禁止族外婚的禁忌,但人们却都不进行族外婚配,就说明他们反而认为那是不合理的、不正常的甚至是难以接受的。所以,很可能那些“偶然”进行族外性行为的人,还被视为异端,至少是所谓标新立异者,受到公众的指责呢。在这种情况下,要不采取一些极端的“革命”措施,一些让人们想起来就发抖的措施,坚决制止族内婚,又有谁愿意去族外婚呢?族内婚禁制以及乱伦等道德观念就是这样产生的,而人类社会也就因此而过渡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今天,人们对乱伦和兄弟姐妹间的性行为的强烈厌恶,恐怕也正与当时禁止措施的极端严厉正成比。 注释: ①参见J·Matras:《Population and Society》,p.54. ②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第90页,志文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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