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金尧先生近年曾对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欧洲寡妇作了有益的探讨,他指出,中世纪 晚期和近代早期的欧洲寡妇改嫁的比率较高,再嫁者守寡时间较短,他认为这一现象既 与欧洲较开放的文化舆论氛围有关,也与寡妇自身的财产权利及现实生活的艰辛有关。 (注:见俞金尧:《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寡妇改嫁》,载《历史研究》2000年 第5期。)这无疑是智者之见。不过,俞先生尚来不及注意到当时欧洲事情的另一面,即 在不少寡妇纷纷再嫁的同时,也有大量的寡妇选择寡居生活。本文将在这一方面做些补 充,以期抛砖引玉,就教于行家。 一 巴巴拉。J.托德在考察近代早期英格兰阿宾顿地区(Abingdon)寡妇的生活状况时发现, 该地区寡妇的再婚率呈直线下降的趋势:16世纪下半叶的再婚率为12,17世纪下降为1 3强,17世纪后半期至18世纪初更下降到不够14。托德认为其中的原因之一是社会中 正在出现一种逐渐增长的趋势,即人们害怕财产被分割,因而总是想方设法把财产作为 一个整体保留在一个家庭中,这使得丈夫们在遗嘱中加入了对遗孀再婚进行处罚的条款 ;托德还认为,妇女工作机会的日益增加、各种济贫机构的出现也使妇女独立生活的能 力大为提高。(注:Barbara J.Todd,The Remarrying WidowA Stereotype Reconsidered′,SeeMary Prior,Women in English Society 1500-1800,Methuen & Co.Ltd,London & New York,1985.)托德的这一研究很有启发意义,我们不 妨把该研究的结论拿来观照16世纪早期及其中世纪的整个西欧。虽然16世纪早期及其以 前的相关材料更加支离破碎,但是在把这些材料拼接起来之后,一条朦胧的坐标线仍然 能够被识别出来。 我们手头没有有关中世纪西欧某个特定地区寡妇生活的系统材料和数据。据J.科斯娜 透露,在15世纪的佛罗伦萨,每4名成年妇女中就有1名寡妇。(注:Julius Kirshner′ wives′ Claims against Insol-vent Husbands in Late Medieval Italy′,SeeJulius Kirshner & Suzanne F.Wemple ,Women of the Medieval World,Basil Blackwell Ltd.1985.)S.奥茨曼也告诉我们,在宗教改革时期的欧洲,妇女总数的40% 是单身,其中的10-20%是寡妇;在1400-1700年间因被控以从事巫术及有害魔法而被 处死的10万人中有80%是妇女,其中大多数是年龄较大的处女和寡妇。(注:Steven Ozment,When Fathers RuledFamily Life in Reformation Europ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 and London,1983,p.1.)J.哈灵顿更是认 为,在早期近代欧洲的某个特定时期里,妇女人口总数中的20%是寡妇,而鳏夫在男性 总人口中的比例则与寡妇持平或更高。(注:Joel F.Harrington,Reordering Marriageand Society in Reformation Germa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241.) 这些数据虽然无法说明更深层的问题,但它们至少向我们表明:在15至16世纪间的欧洲 ,寡妇在妇女中的比重并不小。为什么中世纪和早期近代的欧洲有那么多的寡妇?对此 ,J.曼迪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供参考的解释。他指出,中世纪的妇女常常与年龄较大的 男人结婚,因为中等阶层的男人、尤其是城镇里的男人,都要等到继承财产或在事业有 成之后才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男人在同龄女性中便再也找不到尚未订婚的对象, 他们只好把目光转向刚刚到达青春期的农村姑娘;此外,中世纪妇女生育期较高的死亡 率也使男人需要多次结婚,当这些丧偶的中年男子作出另一次婚姻抉择时,他们也不得 不更多地考虑乡村的少女,因此,许多妇女的第一次婚姻的对象往往比自己大10-20岁 。(注:J.H.Mundy,Europe in the High Middle Ages 1150-1309,Longman,1973,pp.2 12-213.)这种“老夫少妻”的搭配,其自然结果便是造就了大量的寡妇。 当一名妇女在丧失了丈夫之后,摆在她面前的出路不是再嫁就是寡居,当然她既可以 寡居一段时间后再出嫁,也可以选择世俗方式的终身守寡,还可以选择修道方式的守贞 (即入居修道院或干脆成为修女)。丧偶妇女的生活道路的选择,从较小的方面来说是取 决于其特定的生活环境和个人追求,而从较大的方面来说则受制于文化传统、社会时尚 及思想观念。其中,文化传统方面的因素常常能够从宏观上解释一般寡妇生活选择的大 体走向。 我们从新约得知,耶稣对寡妇素有好感。他曾经用奇迹让一位寡妇的独生子从死里复 活;(注:Luke 711-15.)他谴责犹太文士肆意侵吞寡妇的家产;(注:Luke 2047.) 他还当众由衷地称赞一名穷困寡妇的施舍行为,称她所捐出的两个小钱实际上比众人还 多。(注:Luke 211-4.)至于寡妇能否再嫁,我们从耶稣那里得不到任何确切信息。 不过耶稣在宣道时所用的一个比喻却值得注意,他认为撒播出去的种子落在不同的地方 有不同的结果:有100倍的,有60倍的,还有30倍的。(注:Matthew 133-8;Luke 42 -8.)根据杰罗姆和奥古斯丁等人的解释,耶稣所说的撒种实指守贞,即守童贞者可获100倍的报偿,守鳏寡之贞者可获60倍的报偿,守一夫一妻之贞者只得30倍的报偿。(注 :Pierre J.Payer,′Early Medieval Regulations Concerning Marital Sexual Relations′,SeeJournal of Medieval History,6,1980,North-Holland PublishingCompany.)如果真是那样,耶稣应是主张寡妇守贞不嫁的。 使徒保禄对寡妇的态度则是比较复杂的。他在解释犹太律法对人的管束作用时以女人 作比喻:“……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他就脱离了 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着,他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他就脱离了丈夫 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注:Romans 72-3.)可见在这里他认为寡妇 改嫁是天经地义的。他后来更加明确地宣称:“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 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注:I Corinthians 739.)不过,在另一 场合里他则采取了两可的立场:“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意 为守贞不婚--引注)。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 为妙。”(注:I Corinthians 78-9.)在保禄看来,真正守寡的老年寡妇是应受到尊 重的。他规定,终身只嫁过一次、年满60而又有好名声的老年寡妇可以在教会登记入册 ,由教会资助奉养;至于年轻的寡妇,保禄则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他拒绝她们入注 教会资助名单,“因为他们的情欲发动、违背基督的时候,就想要嫁人。他们被定罪, 是因废弃了当初所许的愿,并且他们又习惯懒惰,挨家闲游。不但是懒惰,又说长道短 ,好管闲事,说些不当说的话。所以我愿意年轻的寡妇嫁人,生养儿女,治理家务,不 给敌人辱骂的把柄。”(注:I Timothy 511-14.)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保禄之所以 主张年轻寡妇再嫁,是因为害怕她们遏制不了自己的情欲而犯奸淫罪。 中世纪的天主教会对于寡妇的出路问题,明显存在着“伦理偏严,法律偏宽”的现象 。著名的神学家杰罗姆、安布罗斯、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等,均从圣经中引申出 寡妇守贞不二的理论,力倡宗教禁欲主义。明末入华的耶稣会传教士高一志(Alfonso Vagnone,1568-1640年)在向中国人传播基督教义时也力主寡妇守节。(注:高一志: 《譬学》,载《天主教东传文献三编》(二),台湾学生书局,1972年,第591页。)他还 引用了一个西方寡妇守节的例子教训中国听众:“猎勒里亚,贤妇,丧夫居节。或劝之 嫁,答曰:夫虽已死于人,未死于我。”(注:高一志:《达道纪言》,载《天主教东 传文献三编》(二),台湾学生书局,1972年,第717页。)不过,中世纪的教会法却要通 融得多。例如12世纪著名的《格列西昂教令集》就规定:“为了避免出现通奸,第二次 婚姻是被允许的。”“第二次婚姻,第三次婚姻,甚至接连不断的婚姻……都不应受到 谴责。”显然这里所涉及的,不仅有男子,也有女子。(注:Gratian,′Canon Law onMarriage′,SeeEmilie Amt ,Women′s Lives in Medieval Europe--A Source-book,Routledge,New York,1993,p.81.) 在寡妇再嫁的问题上,世俗法律均抱宽容态度。如公元6世纪的查士丁尼法规定,离婚 、死亡、被俘或任何其他种类的被加以任何一方身上的奴役均为导致婚姻解除的合法理 由。(注:′Laws of the Roman Empire′,SeeEmilie Amt,pp.33-35.)这意味着任何 寻求缔结新婚姻的寡妇均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过,许多世俗法律都要求当事人在度过一 段服丧期(tempus luctus)后才考虑嫁人。如罗马法规定寡妇的服丧期为一年。中世纪 的蛮族法大体模仿罗马法的做法。如国王埃瑟雷德(Aethelred)的法律规定:“一切过 着体面生活的寡妇,都应享有上帝及国王的特别保护,她们每一个人都应在丈夫去世后 过一年单身的生活,然后她便可以自己作出决定。”国王卡纽特(Canute)的法律也有类 似的规定。依照同一法律,在丈夫死后一年内便结婚的女人将失去其守丧礼物及所有她 从前夫那里得来的财产,她的新任丈夫将失去对国王及任何其他领主的受害赔偿金(Wergeld)。(注:Angela M.Lucas,Women in the Middle AgesReligion,Marriage andLetters,the Harvester Press,Boston,1983,pp.78-79.)盎格鲁-撒克逊法则说得比 较含糊:“寡妇在某个合适的守丧期之后可以依自己的意愿拥有自由结婚的权利。”( 注:Eric Josef Carlson,Marriage and the English Reformation,Oxford UK & Cambridge USA,Blackwell,1994,p.10.)这个守丧期到底有多长,我们不得而知。不过 ,这种服丧期的规定在教会法中却很少见,例如《格列西昂教令集》便宣布寡妇在任何 时候都可以举行订婚仪式和婚礼。 诚然,在中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领主对其领地上所属人口的司法管辖权的确曾经是 妨碍寡妇作出再婚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根据封建惯例,封建领地内的各种依附人 口的婚姻均必须取得领主的同意,而且还必须向他交付一笔数量不菲的结婚税,想要再 婚的丧偶妇女自然也不能例外。可是,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不断上扬,领 主按习惯征收的固定数额的结婚税也在迅速贬值,到13世纪以后,结婚税对于一般的农 户来说已经算不上是沉重的负担。根据J.哈彻尔对13世纪的英国庄园的研究,当时的领 主很少阻挠农奴的婚姻,他们所关心的主要是其配偶是否处在他们的权力范围之内;为 了保证依附人口的家庭占有地能够被有效地经营并能按期按量偿付封建义务,领主甚至 百般纵容寡妇们结婚,如果她们拒绝或拖延,就会被罚款。(注:John Hatcher,′English Serfdom and Villeinagetowards a Reassessment′,SeePast and Present,February 1981,No.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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