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既然世俗当局和教会当局均为寡妇的再嫁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封建领主又赞同寡妇 的婚姻,多数丧偶的妇女本该以出嫁为依归。可事实上还是有大量的寡妇宁愿选择独身 生活。我们虽然无从知道中世纪和宗教改革时期终身守寡的妇女占有多大的比例,但通 过一些零星的资料,仍然可以从中得到一些蛛丝马迹。根据12世纪末期英国国王亨利二 世直属封地上的一份档案,国王封地上佃户的遗孀,都宁可守住丈夫的产业而不谋求再 婚。档案中列出了15个女人的名字,其中大部分为寡妇,她们中最大的50岁,最小的只 有18岁。她们的共同之处是:至少嫁过一个丈夫,拥有成年的或未成年的儿女,从先夫 那里继承了一定量的土地、牲口和其他动产。(注:′The Roll of Ladies and Boys and Girls′,SeeEmilie Amt,pp.155-157.)15世纪著名的法国女作家克里斯蒂娜·德 ·皮桑告诉她的女同胞:女人从出嫁的那天起,就应当为未来的寡居生活作准备,因为 这是早晚要碰到的问题;为了面对这样的必然结局,即在一个充满敌意的世界里独自生 存下来,妇女必须得到教育。她同时还以一名正统的女基督徒的口吻劝告寡妇们不要再 婚,因为女人再婚违背了传统的基督教伦理准则。(注:Beatrice Gottlieb,′The Problem of Feminism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SeeJulius Kirshner & SuzanneF.Wemple,Women of the Medieval World,Basil Blackwell Ltd.1985.) 相当数量的寡妇之所以愿意过寡居生活,首先是因为当时的社会对于再婚关系的确认 过于繁难。在中世纪和宗教改革时期,财产所有权的继承与转移的惟一依据是家庭亲族 关系,而家庭关系是由合法婚姻造就的,既然婚姻牵涉到当时人视之如生命的财产,那 末在处理婚姻问题时人们不得不小心翼翼。寡妇再嫁,实际上是在一个(或两个)原有家 庭的边沿再造一个全新的家庭,这意味着亲族关系将更加复杂,亦即将有更多的权利主 体参与财产的再分配过程。因此,一名寡妇是否再婚,不仅仅取决于该寡妇的个人意愿 ,还取决于有关亲属对个人利益进行权衡利弊的算计。例如在宗教改革时期的英国坎特 伯雷教区,寡妇戈伦·艾伦爱上了里查德·图斯顿,而且他们已经获得了戈伦的堂兄托 马斯·斯波洛特的支持。可是由于托马斯的兄弟约翰·斯波洛特的妻子的反对,戈伦最 后竟嫁给了另一个她所不爱的男人西门·安舍尔。(注:Diana O′ Hara,′ Ruled bymy friendAs-pects of Marriage in the Diocese of Canterbury,c.1540-1570′,SeeContinuity and Change,6(1),1991,Printed in Great Britain.)这桩婚姻显然违 背了戈伦的个人意愿,它表明在寡妇的再婚过程中,能够作出关键性决定的是亲属而不 是当事人,因为寡妇有过以前婚姻的经历,她的行为和决定便涉及到一个更加宽广的家 族和社会网络,在这个网络中,数量更多的人对一种新的婚姻拥有个人的切身利益。这 种状况必然会影响许多寡妇对未来的选择,在她们看来,与其和一个自己不爱的男人一 起过受束缚的生活,不如维持自己的自由身份。 此外,西欧社会中由来已久的独身主义风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寡妇们的选择。 独身主义未必是教会政策的产物,因为世俗社会的独身风气在罗马时代就已经很盛行。 不过,后来天主教会推行教会人员的独身制,并对民众的修道运动采取支持的态度,这 对世俗社会的独身风气,无疑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人们普遍相信,独身风气渊源于古 代的厌女症(misogyny),中世纪的宗教独身主义,则是这种古代厌女症在新的历史条件 下的变种。到了中世纪末期,瘟疫、战争、歉收及人口爆炸使大半个欧洲陷入严重的骚 乱,对现实的极度恐惧也触发了两性间的对立:人们把生活的不顺利轻易地归咎于婚姻 ,并进而把个人婚姻的不愉快与配偶的异性特征联系起来,而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妇女 ,更成为男人发泄不满的替罪羊。根据J.诺斯的说法,到16世纪初,战争使单身女人过 剩,她们中的许多人被迫去从事繁重的工作、乞讨和卖淫;在这种情况下,厌女症发展 到极致,婚姻成为生活的陷阱。如在1527年的欧洲,到处可以听到这样的警句:“无约 束的女人最好,无妻子的男人最富。”(注:Julia Nurse,′She-Devils,Harlots andHarridans in Northern Renaissance Prints′,SeeHistory Today,Vol.48 (7),July 1998.)马丁·路德曾愤恨地断言:“婚姻已经广泛地落入了可怕的不光彩境地。 ”德国的新教牧师卡斯帕·居提勒也抱怨说:“不管花了多大努力,婚姻总是被与焦虑 、痛苦、烦恼及劳作连结在一起,人们甚至不敢向一条狗推荐婚姻。为了把自己的孩子 从婚姻中挽救出来,人们把婚姻交托给撒旦而迫使自己的儿女进入修道院。”(注:Steven Ozment,When Fathers RuledFamily Life in Reformation Europ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 and London,1983,pp.3-4.)宗教改革以 后,这种情况并没有多少改变。根据J.哈灵顿的调查,对婚姻生活的讥讽和谩骂的作品 ,在16世纪后期的戏剧中比在宗教改革以前更常见。(注:Joel F.Harrington,Reordering Marriage and Society in Reformation Germany,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1995,pp.69-70.)这种社会氛围必然使寡妇们对再婚的前景更加望而却步。 三 不过,最终使寡妇们得以守素安常的仍是经济因素。如同许多当代西方学者所承认的 ,寡居的妇女在管理丈夫的产业方面的确有更多的独立性,这可能是许多妇女选择寡居 生活的最直接的理由。其实,即使在婚姻持续期间,西欧的妇女在经济上也有了一定的 自主权利,这种权利是由来已久的。例如,日耳曼的习惯和法律要求,在结婚时丈夫必 须当众宣布将自己拥有的土地和财物(住宅除外)的一部分(通常是13)作为“丈夫析产 ”(DOWER)(注:我不把它译为“寡妇产”,是因为该项财产在妻子尚未寡居时就有了法 理上的效力。)赠与妻子,以便她在寡居时能够维持余生。13世纪的诺曼第公国的法律 规定,丈夫析产甚至可以包括非主体部分的住宅。该法还硬性规定小土地所有者的遗孀 必须拥有已故丈夫的土地的13作为丈夫析产,如果丈夫生前没有留下土地而只有住宅 ,则该女人也应得到住宅的13的份额。对于城市市民也是如此。(注:′Norman Laws′,SeeEmilie Amt,pp.53-54.)同一时期的西西里法甚至允许丈夫赠与妻子的析 产可以超过13。(注:′Laws of Sicily′,SeeEmilie Amt,p.65.)不过,寡妇只能利 用丈夫析产上的产出和地租,不能出售析产上的树林或砍去灌木丛林;在她死后,丈夫 析产应归还给丈 夫的继承人。(注:′Norman Laws′,SeeEmilie Amt,pp.53-54.)根 据西西里法,如果拥有析产的是一名农奴的妻子,那么在丈夫死后,寡居的妻子必须向 丈夫的领主发誓效忠,以此换取领主对其拥有和使用析产的权利的保护。13世纪的马格 德堡法律规定,丈夫死后,寡居的妻子除了可以获得丈夫析产的支配权以外,还可以获 得丈夫所有的绵羊、鹅、柜子、戒指、手镯等等。(注:′Customs of Magdeburg′,SeeEmilie Amt,p.72.)如果丈夫在生前没有给妻子留下任何析产,那末她的孩子们就 必须负责赡养她,直至她再嫁为止;如果她丈夫留下了绵羊,这些绵羊便属于寡居的妻 子。(注:′Customs of Magdeburg′,SeeEmilie Amt,p.71.)由此看来,马格德堡法 已充分考虑到寡妇在寡居期间的生活问题。根据诺曼法,在受到强暴的情况下,一名寡 妇与一名妻子所受的法律保护既有相同的地方--受害人的亲属均须通过与犯罪嫌疑人 的决斗来决断后者是否有罪;又有差别,即如果没有人愿意为寡妇出面与犯罪嫌疑人决 斗,领主也可以把犯罪嫌疑人关进监狱,直到他洗心革面并得到宽恕为止。(注:′Norman Laws′,SeeEmilie Amt,p.57.)这表明法律在维护妇女权利方面还是考虑到 寡妇的特殊处境的。 到中世纪后期,寡妇所赖以为生的经济基础除了已故丈夫赠送给她的析产之外,还有 她结婚时带入新家庭的嫁妆。日耳曼蛮族法中没有“嫁妆”(DOWRY)的概念,因此在中 世纪早期的世俗法律中新娘的嫁妆很少被提及。嫁妆这一概念来自罗马法,如公元3世 纪的乌尔比安法就明确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一名将要出嫁的女子承诺或给予一笔嫁妆。 (注:′Laws of the Roman Empire′,SeeEmilie Amt,p.33.)从12世纪开始,随着罗 马法的复兴,嫁妆作为一个新家庭的生活来源的地位日见重要。J.科斯娜的研究表明, 在12世纪的意大利,当丈夫濒临破产的时候,为了防止妻子的嫁妆和祖传遗产受到侵害和损失,妻子被明确地批准去收回她的嫁妆或坚持在婚姻期间对其丈夫的财物拥有同等的权利,她还被允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去从其丈夫的债权人那里捍卫自己的权利。 (注:Julius Kirshner,′Wives′ Claims against Insolvent Husbands in Late Medieval Italy′,SeeJulius Kirshner & Suzanne F.Wemple(ed.),Women of the Medieval World,Basil Blackwell Ltd 1985.)虽然按惯例和法律,在婚姻存续期间丈 夫拥有对妻子嫁妆的所有权,但是在丈夫死后,嫁妆的所有权和用益权均理所当然地落 入了寡居的妻子手里。因此,13世纪的诺曼法规定,如果丈夫生前曾经把妻子的嫁妆作 担保抵押了出去,那末在丈夫死后寡居的妻子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把这部分财产要回 来,因为她不对已故丈夫的行为负责任。(注:′Norman Laws′,SeeEmilie Amt,p.53 .) 在城市里,寡妇的生活也常通过立法获得一定的保障。中世纪的不少行会均负有抚养 会员遗孀的职责。(注:′Parisian Guild Regulations′,SeeEmilie Amt,p.194.)13 世纪巴黎的漂布者行会章程规定:漂布者行会的行东死后,其遗孀在寡居的情况下,可 以继承已故丈夫的职业,继续经营漂布业,可以把技术传给后代;如果她嫁给本行业人 员(即使是帮工或学徒),也可以继续从事本行业;不过如果她改嫁给非本行业的人员, 她便自动丧失了从事本行业的资格。(注:′Parisian Guild Regulations′,SeeEmilie Amt,p.196.)根据J.H.曼迪的调查,在14-15世纪的法兰克福,约有33%的手工 匠人和商人完全是女性。(注:J.H.Mundy,Europe in the High Middle Ages 1150-13 09,Longman,1973,p.216.)这些女性的主体部分必然是寡妇,因为根据中世纪城市的习 惯,拥有丈夫的妻子和未成家的女子是不可能独立从事工商业的。 然而,寡居女人无疑也存在一些不利的条件,其中,社会歧视是影响寡妇公共形象的 最大因素。中世纪的西欧与古代中国一样,人们对寡妇的性贞节提出了超乎寻常的要求 ,因而对这一特定人群的监视更加严密和苛刻。克里斯蒂娜·德·皮桑本人作为一名寡 妇,曾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诫寡妇们务必要守贞。她说,一个女仆压倒一切的职责就是 保护其女主人的贞操,如果女主人生下了私生子,女仆应主动承认是自己所生。(注:Beatrice Gottlieb,′The Problem of Feminism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SeeJulius Kirshner & Suzanne F.Wemple,Women of the Medieval World,Basil Blackwell Ltd.1985.)从这里人们不难看出,皮桑的所谓贞节,不过是包裹在淫欲发泄 狂表面的虚伪外衣而已--她告诉我们,一名女人无论其内里的欲望有多么狂热,其体 面的外表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维护。摆在我们面前的材料常常贯穿着两种各执一端的意 见。一方面,当时的人们指责16世纪的寡妇们生活作风极不检点,许多寡妇在丈夫刚刚 死去后便迫不及待地与情人住在一起。例如在1561年,德国茨维布吕根(Zweibrucken) 的教会法庭抱怨说,它所管辖的地区的大多数寡妇均未经举行结婚仪式而与情人姘居。 (注:Joel F.Harrington,Reordering Marriage and Society in Reformation Germa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242.)而在另一方面,后来的人们又抱 怨时人对寡妇的性贞节投入了太多的注意力,她们特别容易为各种谣言和无端的指责所 伤害,她们甚至要把每一名来访者均报告给地方当局,如被怀疑作风有问题,就会立刻 受到制裁。例如德国巴卡拉赫(Bacharach)有一名寡妇于1613年受到讯问并被关押,理 由不过是她的举止“像一名公娼”,她在深夜时与轻薄的男伙伴一起外出,而更为可疑 的是,她拒绝了一名她认为“太虔诚”的求婚者。(注:Joel F.Harrington,Reordering Marriage and Society in Reformation Germany,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1995,p.254.)其实,某些寡妇的出轨行为与公众和当局的指摘是互为因果的,因 此上述两种表面不同的看法是完全可以协调起来的。按皮桑的说法,教会当局对寡妇们 的指责应是可信的,寡妇们利用自己在婚姻关系上的自由身份去勾引单身男人,这在当 时的确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这也许是引起公众注意的重要原因。不过,不可否认 ,公众和教会当局对于寡妇们的越轨行为也未免过于敏感,他们的许多防范措施常常造 成了适得其反的后果。 寡妇们不仅仅在性贞节方面要受到严密监视,她们的经济地位有时也要受到来自先夫 亲属的严峻挑战。11一12世纪时有一名叫吉伯特·德·诺肯特的法兰西贵族在自传中谈 到了他母亲的寡居生活。当吉伯特只有半周岁时,其父亲老诺肯特因参加对英国的战争 被俘,死于狱中,留下了寡妻和一群儿女。此时吉伯特的叔伯们因觊觎老诺肯特所留下 的大笔遗产,多次逼迫吉伯特的母亲再婚;这位母亲则靠着对丈夫的坚定不移的爱和对 上帝的矢志不渝的信,终于挫败了叔伯们的阴谋,维护了自己及其子女的合法权利。( 注:′Autobiography of Guibert de NogentLife of His Mother′,SeeEmilie Amt,pp.146-148.)这不过是成功寡妇的个别典型例子。可以想象得到,在争夺遗产的 尔诈我虞的家族斗争中,身单力薄的寡妇,纵然有法律的保护,其胜算的机会也是不可 能太多的。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寡妇都喜欢在儿孙们的簇拥下尽享天年并终老于自己的 家园。实际上,许多寡妇更愿意参与教会的社会工作或呆在修道院里,用辛勤劳动和祈 祷了却残生。B.波尔顿告诉我们,12世纪时,位于奥顿主教区的圣休女修道院(St.Hugh ),其成员中就有许多是寡妇。(注:Brenda Bolton,The Medieval Reformation,Edward Arnold Ltd.London,1983,p.82.)公元6世纪时,高卢的阿尔主教恺撒里乌在为 修女制定的生活规则中,提到寡妇在成为修女前必须把自己所拥有的东西捐献出来,( 注:′Caesarius of ArlesRule for Nuns′,SeeEmilie Amt,P.222.)这说明早在中 世纪的初期就有大量的寡妇进入修道院。除了进修道院以外,更多的寡妇,尤其是生活 于下层社会的寡妇,常常将自己的余生投入到教会的社会工作中去。按当时的惯例,这 部分寡妇必须加入某个修会或宗教团体,其中,身体健康的年轻寡妇应在修会的组织下 ,以自己的劳动--协助教会宣讲福音、扶贫济困和救死扶伤等--换取教会的生活资 助,而病弱的寡妇则能得到教会无偿的供养。此外,教会对这类寡妇的贞操,也有严格 的规定,即她们必须发誓终身守贞。公元441年的奥兰治教会会议规定:“寡妇一旦穿 上由主教赐予的衣服,就证明她已经在主教面前表白了要过献身于教会的守寡生活的决 心,任何背弃了自己的表白的寡妇和任何诱骗这些寡妇的人,都将受到永远的谴责。” 公元533年的奥兰治会议重申了这一规定:“任何接受教会祝福的寡妇,如果违反教规 而再婚的话,她将受到绝罚。但是,如果她在其主教的警告之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解 除了婚约,进行了忏悔,她将会得到宽恕。”(注:′Church Council Decrees′,See Emilie Amt,p.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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