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的扩展对罗马共和国兴起的影响
公民权是罗马史中的重要问题,本文试图就公民权的扩展对罗马共和国兴起的影响作一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史学界。 一 罗马城邦实行公民政治,公民集团与其他居民有严格的区分。但在公民权问题上,罗马人最终“超越了希腊人创造的城邦狭隘性的政治框架和希腊人意识的局限性”[1](P101)。在共和国时期,随着罗马统治区域的扩大和无权者的斗争,城邦内的平民、部分奴隶和被征服者拉丁人、意大利同盟者以及部分行省居民逐渐获得公民权。 罗马公民权的扩展主要有对内、对外两条渠道: (一)对内扩展主要指对罗马城邦内平民和奴隶的扩展。 在早期罗马,只有贵族才是全权公民,平民在政治上无权,在经济上无权分配公有地,但平民却是重要的兵源,并承担缴纳赋税的义务。战争加重了平民的负担,使一些平民破产,以至遭受债务奴役。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平民与贵族的斗争,贵族的特权逐渐缩小,公民的范围日益扩大,城邦内部的矛盾得到缓和。这是罗马国家发展史的一个突出而且十分重要的特点,也是罗马公民集体开放性的重要表现。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罗马,氏族社会转化为一种闭关自守的贵族主义,在它以外有为数众多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平民,平民对贵族的斗争正是反对氏族制度的革命,而结果是把它摧毁了,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2](第21卷,P193) 在罗马,对奴隶的释放很早就有。据说早在王政第六王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时,就已开始给予被释奴以公民权,后世遵循这种做法。被释奴在罗马很普遍,其解放方式有主人解放和法定解放两种。在罗马,被释奴享有自由身份,可以成为公民,但由于其主人身份、解放方式等的不同,他们的公民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不能与生来自由人具有同样的地位。 (二)对外扩展是指对被征服者拉丁人、意大利同盟者以及行省居民的扩展。按扩展的规模可把共和时期分为四个阶段:公元前4世纪初至前338年为第一阶段;公元前338-前90年为第二阶段;公元前90-88年为第三阶段,共和末期为第四阶段。 在第一阶段,罗马城邦刚刚建立不久,正处于由氏族制解体到阶级制度充分实现的中间阶段,公民权与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密切相关,其保守性特别强,所以公民权很少对外扩展。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对与罗马有共同血缘、共同语言、共同信仰并保持往昔同盟记忆的个别拉丁公社授予公民权。如公元前381年,为了安抚盟友分化敌人,第一个授予拉丁同盟首领图斯库姆(Tusculum)罗马全权公民权。 在第二阶段,经过拉丁同盟战争、萨莫奈战争、皮洛士战争、布匿战争、马其顿战争等,罗马征服了拉丁姆、意大利,继而成为地中海霸主。拉丁战争结束后的公元前338年,罗马首次面对大规模地融合问题[3](P61),罗马人以政治家的度量接收战败者进入他们的国家,同他们平起平坐。非拉丁的库迈、苏维苏拉(Suessula)、冯狄、Formiae等得到了半拉子公民权,另外授予所有康帕尼亚人半拉子公民权,从而旧的血缘关系愈益失去意义。公元前338年的解决在旧城邦概念上打开了第一个大缺口[3](P55)。征服意大利后,罗马就大规模采用类似的办法使自己成为整个意大利半岛的主人,把半岛变成一个由联盟的民族和并入民族所组成的大联盟,约1/4的意大利居民获得公民权。 在第三阶段,罗马公民权有了更大规模的扩展。同盟战争的爆发,迫使罗马授予意大利同盟者以公民权。最后,除琉卡尼亚人和萨谟尼安人稍迟一点得到罗马公民权外,全意大利都并入罗马国家之内[4](P44)。罗马公民的闭塞性由内部炸毁,公民权的普及已达共和国时期的最大限度[5](P231)。 在第四阶段,公民权在行省大量扩展。恺撒之前,行省城市没有获得殖民地或自治市的地位,但已有行省居民被授予公民权,如公元前三世纪末,罗马把公民权授予背叛汉尼拔的西西里人、西班牙人。在共和末期的内战中,传统的公民兵制被打破了,为获支持,那时的军事长官随意地授予行省居民公民权。其中一个典型的例证即是恺撒组建了一个由山外高卢人组成的军团,后来又授予每个战士以罗马公民权[6](deified Julius,24.2)。著名统帅庞培、雷必达、布鲁图斯、卡西乌斯等同样从西班牙、阿非利加、马其顿、高卢等行省的居民中召集军团[7](appendix 29)。另外,从恺撒时起,殖民地和自治市的地位被授予整个行省公社,如山南高卢和西班牙城市加迭斯获得了充分的罗马公民权,西西里、阿非利加和西班牙的许多城市则获得了拉丁权。因此,内战后,在意大利之外公民权(罗马权和拉丁权)空前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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