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弗吉尼亚议会代表的邀请,邦联国会同意召开的安纳波利斯会议于1786年9月11~13日在马里兰邦首府安纳波利斯举行。然而,与会代表所涉及的各邦间存在复杂的利益纷争,另有几个邦代表未能按时出席会议,有的邦甚至拒绝派代表出席会议,致使会议原本要讨论的“赋予邦联国会充分的商业管制权力”的议题无法顺利进行,最终导致安纳波利斯会议在代表们的失望中闭幕。不过,与会代表却借机起草了《安纳波利斯会议报告》,请求邦联国会召开一次全邦联13邦代表参加的会议,讨论赋予邦联政府足够宪法权力以应对联盟紧急事件的问题。由此,安纳波利斯会议成为“1787年制宪会议的先导”(As a forerunner to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of 1787)。[1](vol.2,p4) 美国史学界对于安纳波利斯会议在美国制宪史上地位的评价仅限于上述,有的史学家甚至认为安纳波利斯会议是一次邦联体制改革失败的会议,和以前的邦联改革一样根本没有触动《邦联条例》,[2](p220~421)如马克思·法兰德、戈登·伍德、杰克·雷科夫等,(注:就笔者掌握的资料和互联网搜索的结果来看,中外史学界尚未有关于安纳波利斯会议的专门论述。不过,有关美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著作都提及这次会议,并将它定位于发起费城制宪会议的重要会议,是费城制宪会议召开的决定性事件之一。但是,有的学者提出,如果将美国制宪史置于政治制度的自然发展变化过程中来分析,此次会议并非如此重要,因此提及这次会议多是轻描淡写。关于这一观点的典型代表参见以下著作:Max Farrand,The Framing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13.pp.8~9;Jack N.Rakove,James Madison and 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Glenview,Ill.,1990.p.41;Gordon S.Wood,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1776~1787.Chapel Hill: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69.p.473.)并由此淡化这次会议对后来制定《联邦宪法》的意义。然而,作为一部由立国者们精心设计的、具有历史决定意义的法律文本,《联邦宪法》和《邦联条例》之间的联系是明显的。这种联系不止是时间前后的关联,而是存在制度的变革与延续关系。安纳波利斯会议就是促成邦联体制向联邦体制转变的重要环节。此外,会议报告不仅对未来“全国政府”的权力提出了“宪法性”的要求,而且对如何赋予中央政府宪法权力的程序作了预设。从这个意义上看,安纳波利斯会议对于邦联政府时期“联邦主义者”(the Federalists)所坚持的“国家主义”(Nationalism)(注:杰克逊·特纳·梅因认为,所谓联邦主义者(Federalists)起源于人们对“联邦主义的”(Federal)一词的理解。联邦主义者是指那些支持邦联体制的人。在联邦宪法公布前几年,那些主张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府的人,开始把这个词汇用到自己身上,其实他们应该被恰当地称为“国家主义者”(Nationalist)。对国家主义者来说,坚持“联邦原则”就是要坚持采取“联邦措施”,这意味着要提高邦联的权威,扩大邦联国会的影响。参见Jackson Turner Main,The Anti-federalists:Critics of the Constitution,1781-1787.New York:W.W.Norton & Company,1961,pp.v~iv. 另外,在中文译著中,“ferderalist”通常被为“联邦党人”。笔者认为,在美国两党制正式形成前,在美国社会根本不存在旗帜鲜明的政党,故“federalist”译为“联邦主义者”较为恰当,通常被翻译为《联邦党人文集》的“the Federalist Papers”也宜翻译为《联邦主义者文集》。)原则的发展具有重要的转折意义。 一北美独立后的联盟问题 对共同的利益和安全的追求是不同利益群体形成民族或者建立国家的政治前提,反过来,民族团结的维系和国家的稳定必须以满足人民对利益安全和政治稳定的要求为基础。美国独立战争使13个殖民地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逐渐在《邦联条例》的号召下向实现美利坚合众国的“永久联盟”的政治目标迈进。然而,美国历史学家马克·卡普拉诺夫指出,“《邦联条例》下的政府自始至终是一个革命的产物”[3](p469),始终伴随着一系列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方面的危机。因此,当《安纳波利斯会议报告》在“保全联盟利益”的前提下,提出召开全邦联会议的请求时,一个原本不太合法的动议,却成为邦联国会、各邦议会乃至各邦人民思考的共同内容。 建立独立统一的民族国家是殖民地人民在美国革命中萌生出来的政治理念。在独立前的150多年里,北美殖民地人民都认为他们是生活在英属北美各个殖民地的居民,他们共同的祖国就是英国。在随后的反对英国统治的斗争中,殖民地人民才逐渐认识到他们自己是美利坚人。[4](p25)到了18世纪70年代,在北美殖民地已经真正形成了一个“现实的美利坚政治共同体”[5](p126)。但是,这样的一个政治共同体却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来统一不同殖民地的组织和行动。美国历史学家丹尼尔·布尔斯廷指出:“独立以前,美国人既是英国的臣民,又是马萨诸塞、纽约、弗吉尼亚或另外其他殖民地的公民。独立以后,他们就不是英国人了,但是还没有成为美国人,还不存在一个美利坚国家要他们效忠。”[6](p495) 大陆会议是领导北美独立的政治机构,承担着13个殖民地的临时政府职能,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和协调北美独立的军事行动。独立战争期间,协调殖民地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个棘手问题。大陆会议虽然把各殖民地组织在一起,却没有足够的权威来统一不同的意见。在大陆会议内部,在独立后如何协调各邦之间的关系,是否需要建立一个超乎各邦之上的联邦的问题上,始终存在不同意见和斗争。迫于反英斗争形势的需要,大陆会议最终倾向于建立一个高于各邦的政治机构,以便协调、统一各地的反英斗争行动。1775年6月21日,本杰明·富兰克林向大陆会议提交了一份有关殖民地联合计划的“邦联条款草案”(A draft of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7](vol.1,p238~241)1776年6月,当里查德·亨利·李向大陆会议提议“宣布独立”的时候,也附议:大陆会议应该着手准备一个邦联的计划,交于各殖民地考虑。随后大陆会议成立了以约翰·迪金森(John Dickinson)为首的专门委员会,着手进行关于各殖民地联合的宪法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大陆会议宣布独立前,迪金森就坚持“联合的殖民地”(the United Colonies)应该独立,并提议建立一个“强力的全国政府”(a Strong National Government),以取代大不列颠的中央权威。[8](p56)经过近一年的辩论,大陆会议于1777年11月通过了该委员会向大陆会议提交的《邦联条例》的初稿,随后交付各邦议会批准。经过8个邦议会的修改,该法案于1781年3月2日在13个邦正式生效。《邦联条例》第一条规定:“这个邦联的名称应该是‘美利坚合众国’。”[7](vol.1,p248)这样,自托马斯·潘恩在1777年初发表《危机》一文中首次使用“美利坚合众国”以来,这个词汇正式被写入美国的宪法性文件。然而,潘恩所期盼的“美利坚合众国将在世界上和历史上同大不列颠王国一样的壮丽”的理想却没有成为现实。《邦联条例》所确认的“美利坚合众国”只是由13个邦结成的“一个为了共同防御和保护自由以及相互之间的共同福利的巩固的、永久的友谊联盟”,它并不是一个具有主权性质的国家实体。[9](p248)尽管如此,它却表达了各殖民地人民长期向往一个国家归属的理想,部分地满足了殖民地人脱离英国后的民族归属感,得到各殖民地人民的珍爱。“美利坚合众国”的观念也成为维系独立后13个邦团结的重要心理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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