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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纳波利斯会议在美国制宪史上的地位(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侯学华 参加讨论

比较《安纳波利斯会议报告》与《联邦主义者文集》中对邦联体制弊病的分析论述,可以发现汉密尔顿思想发展的连续性,这也说明汉密尔顿的联邦主义改革思想在这次会议期间已经初步形成。从安纳波利斯会议的动机来看,这次会议无疑是失败的。但是,从邦联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分析,会议报告却为汉密尔顿等人在安纳波利斯会议上没有能够实现改革抱负寻找了又一次机会,即1787年的费城会议。
    其次,汉密尔顿对改革邦联体制程序进行了预先设计。应对邦联危机,必须改变邦联体制,这就必须首先修订现有的《邦联条例》,这几乎是人们的共识。但是,通过修改《邦联条例》进而改革邦联体制的困难在于,修改《邦联条例》需要13个邦议会的一致同意。因此,在报告的结论部分,汉密尔顿不仅向邦联国会和各邦议会明确传递出了改革《邦联条例》的请求,而且为下一步的改革勾勒出了一个合法的程序:召开一个全邦联各邦代表参加的会议,讨论邦联的危机形势,采取赋予联邦政府(the Federal Government)足以应对联盟危机的宪法权力;赋予邦联的权力是否合法,还需要经过邦联国会代表的同意,再通过各邦立法机构为此召开的代表大会的批准、确认。这样的改革程序,既符合现行的《邦联条例》的规定,也尊重各邦的意愿。很明显,享有最终决定权的是各邦代表大会,而不是现在的各邦议会和邦联国会。在这里,汉密尔顿把修改《邦联条例》的权力主体由原来的“邦联国会”和各邦议会悄然替换为“各邦议会为此召开的人民大会”,这既是为变更国家政体寻求新的合法性,同时也是《独立宣言》所坚持的“人民主权”的革命原则的体现和应用,有利于取得人民的支持。这样,修订《邦联条例》便绕开了“13个邦议会的一致同意”这个巨大障碍,转向了“各邦人民的一致同意”。因为,根据当时人们信奉的“人民主权”理论,“各邦人民的一致同意”是邦政府和邦联政府的惟一基础,这一“人民主权”理论也是建立“联邦主义”国家的基本原则。
    不过,报告中提及的“联邦政府(the Federal Government)”实际是个模糊的概念,既可以指现存的“邦联政府”(the Government of Confederacy),也可指通过各邦代表大会采取措施而赋予应对邦联危机宪法权利的新“联邦政府”。结合汉密尔顿的个人政治追求,以及以前提及的建立中央集权政府的改革建议,报告中的联邦政府是一个权力很大的新“联邦政府”。这也就为后来制宪会议上加强邦联政府权利的一系列改革奠定了合法权力基础。考察制宪会议后《联邦宪法》的批准过程,《安纳波利斯会议报告》所设计的“程序”被各邦议会所执行,各邦召开的人民大会成为决定是否批准宪法的最高权力机构。
    从邦联弱小、邦权强大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安纳波利斯会议不符合法定代表人数的前提下,会议报告的任何改革建议都不具有实施的合法性,也不可能取得各邦议会的支持。但是,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汉密尔顿还是机智地把邦联的危机、改革的急迫性恰当地写进报告。当然,建议的提出也是比较委婉的,是否应该改革、建立怎样的应对危机的体制,应该通过各邦代表参加的费城会议来协商。这正是邦联改革者谋略的体现,也是会议报告文本的历史价值所在。
    三“宪政主义”的胜利
    “宪政主义”是指强制性权力受到约束这种观念。[22](p5)它既是一种对政体的设计,也是一种法制程序的规范。从《独立宣言》到《联邦宪法》,乃至美国立宪政府的确立,实际上体现着北美人民对美国革命过程中提出的“限权政府”思想的实验和探索。
    《独立宣言》提出了“限权政府”等一系列观念。[23](p25)但是,限权政府究竟是怎样的模式,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并没有确切的答案。依据《邦联条例》建立起来的邦联国会具有限权政府的性质,可是现实证明这样的体制难以有效应对13个邦之间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正因为如此,从《邦联条例》在大陆会议上的辩论到生效过程中,“新国家主义”(New Nationalism)成为一股强大的政治思潮,其代表人物希望建立一个强大的政府以有效管理邦际争端,把邦联政府的危机看做实施政治改革、促进国家发展的契机。[3](p458~459)在国家主义者提出的改革邦联国会的一系列方案中,限权政府的思想受到一些激进改革思想的挑战。汉密尔顿、鲁弗斯·金等人主张赋予“完全的管制商业贸易的权力”,甚至其他一些权力。这种思想实质就是要无限扩大邦联国会的权力,这样的改革方案无疑有悖于北美人民革命所争取的“民主”与“自由”的初衷。因此,在《联邦宪法》生效前的几年中,如何解决扩大邦联国会的权力与保证各邦主权的独立与自由,不仅是一个困难的程序问题,也是一个不同政治力量不断辩论的、棘手的理论难题。
    大多数邦联国会代表也认识到邦联体制的某些弱点,并主持进行了一些改革。仅因“邦联政府管制邦联贸易问题”就举行了一系列会议,并成立了几个专门委员会,如“门罗委员会”、“大委员会”等,(注:作为弗吉尼亚议会代表,詹姆期·门罗极力主张赋予邦联管理全国商贸的权力。1784年门罗被国会任命为负责这项改革的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也被称为“门罗委员会”。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委员会向国会提交了改革报告,但未被批准。随后,又成立了“大委员会”,进一步协调各邦之间的纠纷,最终也没有取得成效。)着手对邦联政府缺少经济权力的改革。但是,由于各邦惧怕邦联政府权力的扩大而损害邦的权利,因此这些自上而下的改革几乎全部以失败而终。围绕如何改革邦联体制问题,一批国家主义者开始研究邦联体制的弱点,并在不损害各邦自由、独立权利的前提下赋予邦联政府以中央政府的权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以麦迪逊为代表的“宪政主义者”(Constitutionalists)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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