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阶段权利集体的诞生和运行,是税制作用于政治制度演进的重大成果,其中蕴藏着显著的分权制衡精神。随着这种精神的日益增长,一种既能保障人权又适于发展的政治体制终于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起来。 17—18世纪,欧洲诞生了两位伟大的理论家:洛克和孟德斯鸠。洛克在《政府论》中认为,国家权力可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执行权即为行政权,对外权则指涉外权力,包括宣战、媾和、签约等。三种权力应分别由专门机关执掌,而立法权是最高权力,须由民选议会执掌。这就是后来三权分立理论的雏形。洛克自然不会意识到他担负着设计欧洲未来的伟大使命,更不会意识到他的研究成果将来会改变欧美的政治格局。但启蒙思想家慧眼识珠,伏尔泰首先将这种理论介绍到法国,孟德斯鸠则在它的基础上加以发挥和完善,终于提出了“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权力架构。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可以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分别由某一机构执掌,立法权归人民代表机构,行政权交君主,而司法权授陪审法庭。在孟德斯鸠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8]。所以,掌权的三个部门又必须相互制约,法律须经君主批准,一些行政要务如征税、募兵等也必须由立法机关决定。这里,孟德斯鸠仍然将征税事务交由人民代表机构执掌,可见他对税权的重视。须知,洛克与孟德斯鸠的理论,实际上是对中世纪以来欧洲历史和现实政治的概括和总结,赖以建立的基础仍然是赋税问题。他们讨论的对象是王权和议会,而议会是基于赋税才产生的,也正是由于议会的产生,才形成了中世纪分权制衡的权力格局,其中的逻辑关系至为清晰。由于在分权层面上讨论议会和王权,关于赋税便无须深究,这应该是两位理论巨人较少涉及赋税的原因。显然,这不等于说赋税问题在这里不重要。道理很简单:没有赋税支持,国家机器就不能运转;而一旦税权落入国王之手,他就必然如脱缰之马,朝着专制的目标狂奔。 17、18世纪,欧洲君主政体业已风雨飘摇,政治制度的演进正面临新的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两位理论家可谓生逢其时。而新的理论一经产生,很快就在欧美国家得到了实践。英国以非流血的方式实现了权力转移,国王成为名副其实的“虚君”,而议会则成为最高权力机关;法国大革命摧毁了帝制,建立了共和政体;而在大西洋彼岸,英国殖民地更摆脱了君主制的羁绊,建立了民主共和国。这时放眼欧洲大地,政治制度的演进虽还有反复,民主、共和制的建立和巩固无疑已成历史大势。而这种大势的形成,正与赋税制度的运行密不可分。 注 释: [1] 杜比:《法国史》(上卷),吕一民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09页。 [2] B.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New York,1980,p.48. [3] J.R.Strayer and C.H. Taylor,Studie in Early French Taxation,Cambridge,1939,pp.21—24. [4] 杜比:《法国史》(上卷),第209页。 [5] 作为封君,国王的长子立为骑士、长女出嫁,本人被俘赎身时,封臣须向国王缴纳助金,此系封建习俗,具有法律性质,理论上无须征求封臣意见。 [6] Ordonnaces des roys de France de 1a troisième yace recueillies par ordre chronologique,Farnborough:Gregg Press,1967—1968,Vol.III. [7] B.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pp.601—602. [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4页。 (责任编辑:刘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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