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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史学的伦理教化功能试析(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习与探索》 陈剩勇 参加讨论

所谓“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的说法,经秦汉以后懦生尤其是《春秋》公羊家的大肆鼓吹张扬而神乎其神。公羊家认为,《春秋》是孔子“拨乱世、反之正”,申明“礼义”的杰作,是书评判春秋时代242年之中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的是非曲直,“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存亡国,继绝世,补敝起废,王道之大者也。”⑩至此,历史学也就俨然成为神圣庄严的道德法庭了。
    春秋公羊家把历史学神化成为伦理道德的审判台的那一套理论和操作程序,随着公羊学说被西汉皇朝钦定为学术正统而爬上并高居于史坛独尊的统治地位。此后,春秋史官以及秦汉公间家据礼义司功过、正名分辨是非的那套历史操作程序--所谓“春秋书法”,经懦教徒一代代阐释、重构和完善,逐渐发展成为中国传统史学操作中具有规范化的模式。传统史学,终因两汉以后历代专制统治者和儒教徒的不断吹捧、渲染和神化,俨然成为专制皇朝的正统思想--儒教伦理的道德裁判所,在这里,奉极权帝皇之御旨而行法的执法官--历史家,兼而制控着历史上的死人和现实中的活人,他们严密监视和审视着芸芸众生,随时可以审判那些触犯儒教教规之徒,褒扬那些恪守儒教伦理的明君圣主、忠臣义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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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历史上看,早在夏、商周时期,王朝统治者已设置有一套完善的史官制度,这套制度除了在历史上的某一时段(例如两汉)曾经出现过某种程度上的断裂或空缺之外,几千年来一直存在着,且越到后来越趋于规范化、程式化。以清皇朝时为例,在国史馆、实录馆等常设修史机构外,先后特开过明史馆、会典馆等临时性机构。在这些史馆中,每馆均置有监修、总裁、纂修、修撰、编修、检讨等职掌不同、分工细密的史官,负责编修历史,审判历朝人物,褒贬古今历史。历朝帝王或者通过任命宠臣权贵直接控制史馆,或者干脆亲自出马,御撰史册,从史书的体例、书法、列传的安排,乃至某些具体内容或遣词用字,都要经皇帝本人“圣裁”和“钦定”。因此,历代的史官,只不过是道德裁判所中具体操刀的执法官而已。
    史官据以褒贬古今人物,评判是非善恶的指导思想,是儒教伦理中的“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两千年来,历代史官几乎无一例外地都以礼教伦理的基本思想去衡量、评估和审判历史上的善、恶、是、非、曲、直、忠、奸、邪、正,朝廷御用史官如此,浪迹江湖的历史家亦然。如清代史官所说:’盖千古之是非系于史氏之褒贬,史氏之是非则待于圣人之折衷。”(11)
    在“三纲五常”这一总原则总前提之下,每个朝代,每个时期的历史家的具体操作程序又因当时的政治现实而互有差异。其中,汉代的公羊家和宋代的道学家曾经祖述《春秋》大义,先后重构了一套精密的“体例”和“书法”,用以指导史官们褒贬历史、记功司过的具体操作。历史家们以恪守“书法”为独一无二的天职,以讲究“体例”为独一无二之能事。用唐朝柳冕《评史官书》中的一段话说:“苟不以其道示人,则圣人不复修《春秋》矣;不以其法教人,则后世不复师圣人矣。故夫求圣人之道,在求圣人之心,求圣人之心,在书圣人之法。”
    所谓“书法”和“体例”,就其原生形态说,本是三代史官评判善恶功过,记载历史的一套规范。这一规范最初是依据“礼”的精神制定的,它具体而明确地规定了史官在历史操作中心须遵循的“书”(记载)或“不书”(不记载)或“如何书”(怎样记载和评判)的操作准则。
    从《春秋》三传看,史官们决定史书记载内容的取舍,即决定某种史实是记录在案还是弃之不录,皆为奉国君之命而行事。《左传·隐公元年》:“夏四月,费伯帅师城郎”。此事在《春秋》中未见记载。《左传》作者解释鲁国史官不载此事的原因说:“不书,非公命也。”杜预注曰:《传》曰君举必书,然则史之策书,皆君命也,今不书于《经》,亦因史之旧法,故《传》释之。”由此可见,依据先秦史官的传统法(“史之旧法”),史官记载和评判史事,均须奉国君之命,而不是由史官据己意自由裁定。又据《左传·隐公十一年》:“凡诸侯有命,告则书,不然则否。师出臧否亦如之”。然则不惟本国的历史要奉君命而记录,其他国家发生的历史事件,也要谨依各国诸侯之命以决定是否载入史册。
    据唐代学者赵匡《春秋集传纂例》解释,古代史官记录历史、褒贬人物、是非古今的基本宗旨“大概有三,而区分有十”。所谓“大概有三”,即:
    A、凡是国君即位、崩甍、卒葬、朝聘、盟会等应当记录在案的“常典”,就原原本本地予以记载,并由史官根据其事之邪正而予以褒贬之;
    B、凡是祭祀、婚姻、赋税、军旅、巡狩等国家大事,也应当记录在案。但对这类事件的处理,则又可一分为二:即其事符合“礼”的,史官记载历史时往往略去不录;所谓“常事不书”,其事不合乎“礼”或所谓“合于变之正者”,才载录史册,并在记载该事时,通过遣词用字(如增损其文),以寄寓对是事的褒贬之意;
    C、凡是庆瑞灾异,以及国君被杀、被劫持、出奔流窜、放逐叛逃、归国迎立等非常事变,史书也应记录下来,对于这类非常事件,名官往往据礼义精神予以褒贬,评断其事之是非善恶。
    以上三项内容,是古代史官记载史事、褒贬历史的操作中必须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此外,还有十项更具体的操作凡例:“一曰悉书以志实,二曰略常以明礼,三曰省辞以从简,四曰变文以示义,五曰即辞以见意,六曰记是以著非,七曰示讳以存礼,八曰祥内以异外,九曰阙略因旧史,十曰损益以成辞。”(12)赵匡从《春秋》记事体例中归纳出来的上述原则,大抵涵括了先秦史官历史操作中的基本规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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