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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索隐》注“太史令”有问题(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施丁 参加讨论

于是,我们就很自然地对《索隐》所引《博物志》的“三年”产生了疑问,猜测《索隐》将此“三年”当作元封三年是个错误。或许有人会说“三年”前可能缺略了“元封”二字,故未写明。其实这是不大可能的。请看上面所举50例,有的是单行直书,如1、3、4、5、6、7、 8、9、10、11、12、13、15、17、18、24、25、26、28、31、32、33 、34、42、44、45、46、47、48,共29简;有的是两行并书,如2、14 、19、21、22、27、30、35、37、38、40、41、43、50,共14简;有的似是一行直书,如36、39、49,因简断折,难以确定,共3简; 有的简一行只书除官时间,如16、20、23、29,共4简。由此可见, 百分之六十是单行直书,年号写在字行的中间,是不会缺略的;大约百分之三十是两行直书,右行写官职里爵姓名年令,左行写除官时间,只要右方文字不缺,左方文字也是不会缺的。《博物志》“太史令”条,所据的先汉文书或记录,如果是一行直书,不可能行文中缺略年号;如果是两行并书,右方的“太史令茂陵显武里大夫司马□年二十八”,很完整,左方的“三年六月乙卯除”,怎能缺了年号呢?这是不可能的。故我认为,《博物志》的“三年”必定有所依据,没有错误;错在《索隐》将它引来注于“卒三岁而迁为太史令”之下,误把“三年”当作元封三年了。
    《博物志》的“三年”,既不是《索隐》误断的元封三年,而是哪个三年呢?我以为是汉武帝三年(即元封三年)。学者皆知,汉武帝登位初期,纪年如同以往诸帝纪年一样,以一、二、三、四为序,并无年号;自其中期始才用年号,“建元”、“元光”等等年号是后来追命的。(关于汉武帝的年号,前人考定始于元鼎年间,以往的年号是后来所追命。据说近年发现刻有建元年号的器物,或以推断建元年号当是原有而非追命。对此,我们暂不轻信。)
    既断定《博物志》“三年”为汉武帝三年,也就推测“司马□”中所夺之字为“谈”。但尚有三个问题需要解释:一是司马谈于此年是否除官太史令?据《茂陵中书》“司马谈以太史丞为太史令”〔1〕, 以及《太史公自序》“太史公仕于建元元封之间”,可以肯定司马谈于汉武帝三年已为太史令。二是司马谈此年是否已由夏阳迁至茂陵?据《汉书·武帝纪》,汉武帝二年“初置茂陵邑”,三年春“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万,田二顷”,又据《茂陵中书》司马谈除太史令之前已为太史丞(太常属官),可以推知司马谈既是朝官当会积极响应皇命而邀赏赐的,必定已于三年六月之前由夏阳徙至茂陵显武里。甚至还可猜测,正是由于司马谈积极响应皇命而迁徙,故才由太史丞升为太史令。顺便说一句,司马迁生于汉景帝中五年龙门(在夏阳县),到了汉武帝三年可能已随父徙于茂陵显武里。三是汉武帝三年六月戊寅朔,无“乙卯”,只有“己卯”;我疑“乙”乃“己”之讹。
    (三)“年二十八”的问题
    王国维疑“年二十八”之“二”乃“三”之讹,主要是想解决《索隐》的“年二十八”与《正义》“年四十二岁”的矛盾,不得不如此。诚如郭沫若所说,这是“大成问题”的。古今许多《史记》三家注版本几乎全是“年二十八”,疑其“二”为“三”之讹,确有问题。日本南化本“二”为“三”,不知何据,我曾相信过它,现在想来不免有点轻信。
    我现在既断定“三年”为汉武帝三年,则不信“年二十八”有误。试想,司马谈早为太史丞,二十八岁(汉武帝三年)由太史丞升为太史令是不成问题的;他二十一岁时(汉景帝中五年)生子司马迁,也不会有问题。
    (四)“廿”、“卅”、“”的问题
    “年二十八”中的“二十八”,原文是“二十八”不是“廿八”?会不会笔误?王国维疑“年二十八”之“二”乃“三”之讹,说三讹为二乃常事。郭沫若指出王说“大成问题”,并说:“汉人写‘二十’作‘廿’,写‘三十’作‘卅’,写‘四十’作‘’。这是殷周以来的老例。如就廿与卅、卅与而言,都仅是一笔之差,定不出谁容易、谁不容易来。”
    我觉得,王说不无一点道理,但确实有问题;郭说有是有非,可谓是非参半。郭说廿与卅、卅与都只是一笔之差,很难断定哪个容易错、哪个不容易错,这是对的〔2〕;但以写“二十”作“廿”、写“三十”作“卅”、写“四十”作“”,说是汉人沿袭“殷周以来的老例”,并不确切。郭老所说,虽有大量证据,因为写“廿”、“卅”、“”几乎是汉人习惯。但也有例外,并且不是个别现象。从书法发展史来看,汉人写字,不仅在字体方面普遍地变篆书为隶书,而且在文字结构方面也有所变化,变“廿”为“二十”、变“卅”为“三十”、变“”为“四十”或“三十”,是很显著的例子。如:敦煌汉简“……閒田武阳里年三十五姓李氏除为万岁候造史以掌领吏卒为职”中之“三十五”,沙畹、王国维并作“五十二”,劳干则校为“三十五”。(见劳干《居延汉简释文》附录《敦煌汉简校文》)假如劳氏所校无误,则此汉简为“三十”而非“卅”。又如:居延汉简之“三百二十”(《居延汉简甲乙编》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50页),是“二十”而非“廿”。再如:居延汉简之“居延甲渠第三燧长閒里万岁里上造冯建年二十一”(同上书第154页),是“二十一”,而非“廿一”。(按:劳干《居延汉简释文》作“廿一”,似误。)近年出版的《居延新简》提供了更多的例子,这里仅举十例:
    1.“故吏閒田金城里五士周育年十”(《居延新简》上册,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32页)
    2.“三十井常寇燧长閒里市阳里上造齐当年二十一”(同上书第55页)
    3.“始建国三年余计缇绀胡二十”(第3页)
    4.“贤年三十五”(第4页)
    5.“泉九百十”(第8页)
    6.“第二十一燧长”“年二十八”(第20页)
    7.“出粟三十斛”(第21页)
    8.“第十人”(第32页)
    9.“右卒三十七人”(第33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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