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索隐》注“太史令”有问题(5)
10.“三十 四十 四十 四十 □□”(第54页) 以上10例。其中书“二十”而非“廿”者有4条, 书“三十”而非“卅”者有5条,书“十”而非“”者有3条,书“四十”而非“”者有3条。我粗略地统计了一下,《居延新简》中, 书“二十”而非“廿”者计85条,书“三十”而非“卅”者计47条,书“三十”或“四十”而非“”者计22条。可见汉人写“二十”、“三十”、“十”或“四十”者为数不少。还有,《居延新简》书四字为“”者达几十条之多。据此足以说明郭老之说欠妥。 可是,至今还有人在“廿”、“卅”、“”问题上做文章,步郭老的后尘,不仅坚信汉人沿袭殷周以来的老例之说,而且还进一步推延与发展,提出隋唐至北宋也是照旧未变。 唐宋有没有写“廿”、“卅”、“”的呢?有的!但不是全都如此。写“二十”、“三十”、“四十”的,汉人已有之,唐宋时代则更多;故郭老之说已有依据一般、无视个别的片面化之嫌,而唐宋照旧之说则有以偏概全之误。试举例子: 1.《魏元使君墓志》“春秋三十三”。 2.《魏□天穆墓志》“两军云会三十余万……永安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春秋四十二暴薨……迁葬于京城西北二十里。” 3.《魏元爽墓志》“永熙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终于京师……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窆于洛城西十五里……公春秋三十三。” 4.《魏笱景墓志》“春秋二十九……葬于洛阳城西四十五里”。 5.唐景龙三年《比丘尼法琬禅师碑》“……等四十七人”,“有二十万言”。 6.唐元和元年《慧坚禅师碑》“……四十三遂建塔于长安龙首西原礼也”。 7.唐开成石经《礼记》(郑氏注)“投壶第四十”、“儒行第四十一”、“大学第四十二”、“冠礼第四十三”、“昏义第四十四”、“乡饮酒义第四十五”、“射义第四十六”、“燕义第四十七”、“聘义第四十八”、“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8.唐刻开成石经《论语》“卅而立,四十而不惑”。 9.唐石刻《五经文字》卷中“四十廿部”、“四十一竹部”、“四十二革部”。 10.唐咸通十一年《新修庙记》“三十九代孙”。 11.北宋建德五年《篆书千字文序碑》“大宋建德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立”。 12.宋天圣八年孔勖《祖庙祝文》“四十四代孙”, “二十一先儒”。 13.宋景祐二年孔道辅《祖庙祭文》“四十五代孙”,“二十一先儒神”。 14.宋景祐二年《永兴军中书札子》“……诸州修业进士一百三十七人在学”。 以上14例。是自北魏正光三年〈522〉至北宋景祐 二年〈1035〉的碑刻文字。其中,例2、4、5、6、7、8、9、12、13, 书“四十”而非“”者,计19条;例1、2、3、10、14, 书“三十”而非“卅”者,计5条;例2、3、4、5、11、12、13, 书“二十”而非“廿”者,计9条。可见北朝至北宋书写二十、三十、四十之数字,很多已写为“二十”、“三十”、“四十”,这是铁的事实。当然,这个时期有些碑刻文字仍然有书“廿”、“卅”、“”者,这也是事实。承认这两种事实的存在,就不能以此否定彼,也不能以彼否定此;更不能以彼来证郭老之是、王说之非,也不必以此来证郭老之非、王说之是。 这里不厌其烦地辩证二十、三十、四十之数字书写问题,目的在说明《博物志》“年二十八”不一定有误,而是有些研究者(包括昔日之我)多疑产生的麻烦。 总之,我认为《博物志》“太史公”条,写的是汉武帝三年(即建元三年)除司马谈为太史令之事,本之汉代文书,基本无误,只是“己卯”误为“乙卯”而已。弄出麻烦来的,首先是司马贞将《博物志》此条误注于《太史公自序》“卒三岁而迁为太史令”之下,这是张冠李戴。王国维发现《索隐》此注与《正义》之注有矛盾,因而怀疑《索隐》有问题,这是对的;但他随意猜测“年二十八”之“二”乃“三”之讹,而不怀疑《索隐》注非其处,这是智者之失。郭沫若察觉“三讹为二乃事之常,三讹为四于理为远”说大成问题,据敦煌汉简以证之,值得称允;但他也只是在“年二十八”正误问题上做文章,而且所据汉简存在局限性(惜其生时不及看到《居延新简》面世),故不免欠妥。我推定《博物志》“太史令”条写的是汉武帝三年除司马谈为太史令之事,从而不仅断定司马贞《索隐》引《博物志》注处有误,以免人们再上其当;而且既可由此推知司马谈的生卒年(汉文帝十五年至汉武帝元封元年,即前165-前110),也可旁证《正义》太初元年“迁年四十二岁”之注本来无误,肯定司马迁生于汉景帝中五年(前145)毫无问题。 注释: 〔1〕见《史记·太史公自序》“谈为太史公”之下, 《集解》《索隐》的注。 〔2〕敦煌汉简“戍卒新望兴盛里公乘闵赦之年卅八”中之“卅”,王国维认为“”,旁干校为“卅”,对原文的辨认便有一笔之差。参考王国维《流沙坠简》、劳干《居延汉简释文》附录《敦煌汉简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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