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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的封建社会史论评说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郭沫若学刊》 叶桂生 参加讨论

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说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形成一个重大的课题。在这方面,老一辈有名望的史家做出了特殊的贡献。平常,我们喜欢用“五老”,即郭沫若、吕振羽、范文澜、翦伯赞和侯外庐来称颂,并表彰其披荆斩棘的气度。这是史学界几乎公认的事实。后来,随着史学向前进步,人们又在古史领域逐渐地扩大对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每个阶段的认识与探索,而这种研究的提出和进展也少不了“五老”的参予和贡献。
    早年,郭沫若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描述了中国原始公社制的情景,给予读者耳目一新之感。此后,他艰苦地从事奴隶制时代的研究和阐发,更使一般的学者留下不灭的印象。至于中国封建社会史的钻研,近年来史学界有人提出全盘的否定意见,值得注意。如,一篇重点文章分析“五老”对史学贡献时,下了这样的断语:“我曾经指出,在中国封建社会史的研究中存在着两个体系:一个是以吕振羽、翦伯赞、范文澜为代表的体系,另一个即侯(外庐)派体系。郭沫若对中国封建社会史研究不多,还没有建立自己的体系。”〔1〕作者认为, 尚钺先生在古史分期上是与以上两派都有差别,而其他的观点又“接近”侯派。文章在谈到侯外庐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史研究的“体系”时,认为,侯是依据土地国有制建立起来的。大家知道,土地的国有制与私有制是古史分期的重要根据。可见,此文作者是把古史分期说当作“体系”的中心内容。如果上述引文没有多大的差错的话,那么,作者这篇重点文章关于郭沫若对于中国封建社会史研究的提法是未免过于草率了。换句话说,在中国新史学的初期阶段,关于封建社会史研究上,只有“四老”,郭老不在其中。这样的论断与实际相符吗?
    在史学上,郭沫若一开始就力求古史分期有一个合乎规律的总结。当其殷商至西周已经确定是奴隶社会之后,他的主要重点就放在由奴隶制转向封建制的过程。这一转化必然涉及中国封建社会的形式,以及初期的状况。其中,一些问题他有自己的见解,而见解又影响到史界上的同仁。另外,有的问题是把封建社会作为整体来考察的。
    一、“战国封建说”的创立
    1952年2月,郭沫若终于在一篇论文《奴隶制时代》里, 明确地规定奴隶社会的下限是春秋与战国之际,时间定为公元前475年。 他说:“在这之前的春秋作为奴隶社会的末期,在这之后的战国作为封建制的初期。”〔2〕文章还从一般的生产状况、 工商业的解放和意识形态上的反映,阐述了该时期的特点。由这篇文章和其他论述构成了郭氏“战国封建说”,在国内外颇有影响。郭的观点与“四老”都有差异,长期以来几乎一直都有争辩。而“战国封建说”与“西周封建说”是最大的两支。60年代中叶,郭沫若重编《中国史稿》,在分期上始终贯彻了他的意见,一直到晚年的修改稿为止。前年,《中国史研究》杂志第三期曾发表周自强先生的《郭沫若“战国封建说”研究》一文,比较系统地解答了此说的主要内容,而且,作了理论的概括与阐发。所以,过多地重复这个论点是没有必要的。这里,只就学者普遍关注的土地制度问题,说明“战国封建说”的理由。
    郭沫若认为:“由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的主要关键当在生产力的发展上去追求。”〔3〕中国历来是个农业大国,那么, 土地就是人们去劳动与生产的基本条件,考察和研究土地制度往往是一个时代的重要标志。他认为,在原始社会,自从部落人群脱离了采集和渔猎之后,占有与使用土地就成了本族自耕的必然手段。这是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形态。此时,还不能产生私有制,土地是归人类共有的财产。自有阶级社会始,情况就不同了。奴隶社会土地归国家的王者所有。《诗经》的《小雅·北山》说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是土地国有的写照,奴隶主贵族,甚至诸侯与公卿大夫是土地的占有者和使用者。他们完全脱离生产,依靠着大量的土地,榨取奴隶生产者的血汗。但是,奴隶主只有享有权,而无所有权,像《王制》中说的“田里不鬻”,田永远是国有的。奴隶制兴盛阶段,大量参加劳动的奴隶,象《大盂鼎》说的“自驭至于庶人”,被大规模集体耕种所束缚着。金文里有许多“十千雉耦”、“千耦其耘”的记载,即反映这种现象。这种集体耕种要依附着比较合适的管理办法来实行,这就是“井田制”的由来。不过,国有的“井田制”只能对“公田”有作用。郭沫若经过考察断定,“井田制”是中国奴隶社会兴盛期的典型形态,它直接起了保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春秋末年以后,土地有所变化。由于奴隶主在“公田”之外,不断地在山林陂地等地开发“私田”,增加其私有财产,逐渐地使社会的阶级结构有所不同。郭沫若注意到这一现象的存在,并且,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比较科学地作了解释。在1953年10月撰写的《奴隶制时代·改版书后》中正确地指出:“我国自来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故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划分,除依据生产奴隶的定性研究之外,土地所有制的形态也应该是一个值得依据的很好的标准。”如果,土地主要为地主阶级占有,而且,土地私有者为主,那么,“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态”,社会性质是封建制。他还说:“真正的地主阶级,即土地私有者阶级,是自春秋中叶以后才逐步产生的。”〔4〕根据他的结论,我们可以拿出两个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叙述。
    首先,郭认为,地主阶级的出现和增殖与“私田”的不断增加和扩大有关。在奴隶制的兴盛期,土地是贵族“公田”,为国家所有。但是,政府也鼓励奴隶主开拓“私田”。“私田”完全不交粮谷等物,而且,可以自己拿来交换和买卖。“私田”的所在地区,往往是“筚路蓝蒌,以处草莽,以启山林”,根本无法和不大可能来实行集体耕种,领主只需交给田地,就可以向劳动者榨取高利的经济收入。这样,当“私田”逐年增多,必然引起“井田制”的破产。新起的领主也变成了地主阶级成员,而“私田”里的劳动者也慢慢地摆脱奴隶的枷锁,向着农奴、农民和各种自耕农转化。郭沫若用的《散氏盘》来解说这一现象。用西周时代盘铭一开始就说“用矢打散邑,乃即散用田”。矢族原来有“私田”,后来,由于散的城邑打败了矢王,不得不交出田地来赔偿。这就充分地说明了,这时的厉王是容许少数他族的头领拥有“私田”,也有自己处理这部分田产的权力。可以说,西周末年已有“私田”的出现,不过没有影响政府的经济收入。公家默认它的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春秋中叶以后,私田的面积已经超过了公田,私门富户即大地主阶级不断壮大,那么,这时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拿出一种办法,在承认私田的存在的同时,取得私田的税收。这就不得不把传统的公田制打破,公私一律交税。从现存的史料记载看,恐怕最早要算鲁国的宣公十五年,即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郭沫若说, 在《左传》中披露的只是三个字,可是,其内涵非常深刻。他说:“这的确是井田制的死刑宣布,继起的庄园制的汤饼会。”〔5〕这场制度改革必然引起各家各派的反响。季孙、叔孙和孟孙氏都拿出不同的办法来对付:季孙氏支持采取征税,叔孙氏又保持用奴隶生产,孟孙氏却是走中间路线。从资料上看,这种反攻来了两次,直到鲁昭公五年,即公元前537年, 终于“实行新制度的季孙氏执掌了霸权,三家都采取了征税制,而鲁国的政府实际上变成为地主政权机构,政府的基础是建立在地主的贡税上了。”〔6〕其他的国家也陆续普遍地执行。封建的体制就确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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