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他重视中国“租佃制”的出现和实行,认为这是封建社会的国家经济组织的一大特点,当然,也是其生产方式的基本形态。自从地主霸占了土地之后,大多数情况下,地主是把土地出租给农民,取得可观的地租。“租佃制”成了必然的现象。郭沫若特别举出李悝和商鞅的革新思潮和进步的做法作范例,深刻说明战国以后的社会变革与“租佃制”分不开。《汉书·食货志上》有一大段记载了李悝为魏国的文侯制定有益于本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当时,魏国的土地依然还以国有为多,即“地方百亩,提封九万顷”,还保存了“井田制”的痕迹。可是,我们也看到,农夫耕种的是“私田”。《食货志》曰:“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这个五口之家,平常生产所得的产品分配是除了用作衣食的支出之外,“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又未与此。此农民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显然,这里的“农夫”已经脱离了“会说话的工具”。他们租种地主的田地,有自由耕种的权力,只要交田租,即“十一之税”,支配着自己五口的经济。“贵人”也不再是奴隶主,完全靠着出租土地,从而取得“十一之税”。这样,自然而然形成了封建制度的经济结构,劳动者已经摆脱奴隶主的无限制的榨取。这是一种进步的现象。《食货志》还记载,农民除“十一之税”,还须向国家政府“上赋敛”。因此,其生活是十分艰难的。李悝在改革中,为了改善农夫的地位,提出:“善平籴者必谨观岁”,使得农夫“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籴以补不足也。”这样一来,用不了多久,“行之魏国,国以富强。” 商鞅是李悝的学生。他在秦国的孝公六年,即公元前356年, 任左庶长,实行了变法之令。这在《史记·商君列传》、《汉书·食货志上》都有详细的记载。如,《汉书·食货志》里,记录董仲舒的一段陈述。他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富者)又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董仲舒还说,这种情况直到“汉共循而未改。”这清楚表明,“井田制”废除之后,“富者”或“豪民”占领了大量的“私田”,全是靠出租田生活;“贫者”无立锥之地,靠租田过活。因此,他们是相当困苦的。不过,比奴隶是有了解放。董仲舒在这里记述的不就是一种新兴的中国封建社会的体制吗?正是一种租佃制在发挥着封建社会初期的作用。在另一篇文章中,郭还引用《韩非子·诡使篇》的一段话:“悉租税、专民力,所以备难、充仓府也。而士卒之逃事状(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郭在这篇里,还引述劳幹《居延汉简考释》的第一手资料,“它证明西汉末叶,就在居延那样的边塞地区,农业生产都已经建立在租佃关系的基础上了。”〔7〕 上述不厌其烦的使用众多学者知晓的史料,证明50年代初以前,郭沫若在研究古史分期时,就比较重视土地制度的演变,及其对社会所起的巨大作用。中国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以及土地的使用和租佃关系的确定,使学界关于封建土地制度的研究不断深入。侯外庐终于发表了《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论中国封建制的形成及其法典化》等文,公开地承认,土地国有制贯穿全部封建社会的始终。于是,土地私有制与国有制,甚至更多的提法出现,分歧也日益激化。在以后的争辩过程中,郭沫若由于忙于国务,几乎没有再写论证文章。可是,先前的观点并未改变。例如,1955年2月,他给尹达的信中, 谈到贺昌群先生的文章,即《论西汉的土地占有形态》,有不同的看法。他说:“‘土地国有制’是原始公社的孑遗,西周的制度就是这样。武帝没收了某种私有为国有,主旨在‘破坏氏族的联系’,但一般地仍是土地私有制,即土地所有制,此其所以为封建制的特征。”〔8〕在争辩中,郭沫若的这种意见仍然是人数不少的一派,而且,经久不衰。因此,说郭是在“战国封建说”上建立起自己的“体系”,这一点并不过分。 二、政权的巩固和农民革命的作用 在阶级社会里,区别一个国家政权的性质是什么?除了弄清相对的阶级属性,如奴隶与奴隶主、农民与地主、工人与资本家等以外,还要十分重视在同一剥削阶级内部各阶层的分化和结构。50年代后半期,郭沫若发表了《汉代政权严重打击奴隶主》、《略论汉代政权的本质》两篇文章。在他看来,中国古代本是个农业国,具有重农轻商的习惯。商人也受到帝王的轻视,而从事工艺和经济的人往往是官家的奴隶。贵族是不过问贱事的。然而,西周末叶以后,情况有所变化。政府的贵族懂得好利,并且,着手讲究营利的经济事务。春秋时代这种情况更加逐步发生剧变。郑国开始由商人集团与贵族集团联盟而建立政府。孔子的大弟子子贡居然“不受命而货殖”,竟与当时的诸侯分庭抗礼。濮阳的珠宝商人吕不韦也当官,一直做到秦国的宰相,辅助秦始皇奠定统一大业。这一切都说明,商人阶层在奴隶社会的兴盛期是受到社会的重视的。 可是,战国以后,情况又起变化。人们从重视“商人”到真正打击,正好反映了两个时代的更替。他说:“中国是大陆性的农业国家,特别是由春秋的十二诸侯归并成为战国七雄,而终于由主张大一统达到实现大一统的时代,建立在农业基础上的政权,是不能容许商业的畸形发展,特别是不合法度的商人任意兼并农民,使农民贫困化,以危害国家的基础的。这就是导引出了周、秦诸子中多数学派‘重农抑商’的主张--有意识地抑制商业的畸形发展,而不是简单地轻视商人,更进一步而形成为秦、汉两代的‘重农抑商’的政策。这政策的精神,事实上也就是在巩固地主阶级的政权。”〔9〕他认为,这种措施一直到秦、 汉两代都坚持了下来。农民利益的运动早迟也会变质,而他必然也会做到汉高祖、明太祖的藏弓烹狗的‘德政’,可以说是断无例外的。 ”〔14〕这道明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革命的进步性, 而最终的构局是改朝换代,它不能真正的打破封建主义的统治。这是从秦汉开始,一直到明清时代的农民战争的规律性的总结。这一总结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当然,现在又有学者过高地评价它,说它是“为新史学开辟了道路”,又是研究农民起义的“开山之作”。〔15〕这是欠妥的。因为,在《甲申三百年祭》之前,新史学的同人就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研究农民战争,而且取得明显的成绩,如范文澜、吕振羽、翦伯赞、陈家康等。不过,从下面叙述的内容来看,郭沫若此文无疑又是“五老”中一篇对社会已经发生了较大影响的结论。在中国封建社会史的研究上是应该值得重视的。 建国后,农民战争史更成了学术界热闹话题。50年代末,郭沫若为了彻底给曹操翻案,合理地探索了封建社会的农民战争的整个历程,撰写了《中国农民战义的历史发展过程》,也即《蔡文姬》戏剧的“序”。在这篇文章中,他提出了启发思考的问题,即在长期封建社会里,由于农民起义有自身的历史发展过程,需要正确地区分农民起义的上行与下行阶段的特点,说明这个阶级的革命局限。这样的研究把40年代水平提高到更深的程度。郭沫若认为,在中国封建制度的上行阶段,即五代十国以前,农民战争都不曾提出过土地的要求。他们还是个“取而代之”主义者,这当然是受着历史条件的制约,不能超脱这个时代的意识。可是,一当到了封建制度的下行阶段,即北宋以后,情况显然大不相同了。农民起义已提出“均财富”、“均田”和“均产”等,而且,在战争中为此而奋斗,反映这时的农民革命者是具有平均主义思想的。当然,由于还没有先进的无产阶级登上舞台,这种口号又只能是空想主义的,永远不能实现。他说:“中国历代的农民起义有它一定的历史发展过程,我们应该明确地掌握,然后才能对历史事实和历史人物给予正确的评价。”〔16〕此文主要是评述曹操的功过,没有拿出更多的材料对这理论加以论述,但是,他提出的论点无疑推动了史学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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