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新变革与后进国家权力的形成
对于《共产党宣言》中的著名论断,资产阶级“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这一段话,不妨用东西方对比的观点来理解。 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征服世界,是把“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是用廉价商品的重炮使“野蛮人”无例外地投降,“迫使”所有民族接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文明”的过程。资产阶级使很大一部分居民从“乡村生活的愚昧状态”下解放出来,“正象它使乡村从属于城市一样,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也就是说,马克思将世界划分为文明国、半开化国和未开化国三种类型。这是当时欧洲知识分子的世界观的反映。马克思所谓的资产阶级征服世界,就是欧美文明国家“迫使”半开化国和未开化国实行文明。 马克思没有见到亚洲的半开化国家日本争取转变为文明国家的历史。人们认为马克思的亚洲观是以印度为依据的,但十九世纪的印度正走在被西方“迫使”实行文明化的道路上。马克思由此展望东方各国的文明化。马克思认为,亚洲的文明化是欧洲资产阶级强制的结果。虽然当时马克思不知道明治维新,但我认为明治维新也象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是在欧美资产阶级的“迫使”下实行的。 日本的幕末时期,从北京传入的《万国公法》流传很广。1848年在北京的美国传教士马丁(中国名丁韪良)将惠顿的《国际法大纲》(《Elements of Internation Law》)汉译为《万国公法》。这本译著在中国未见流传, 在日本却倍受重视,1865年即由开成所刻版翻印,作为“权威性经典”广为人读。1867年5月,土佐藩公议政体派的后藤象次郎和坂本龙马等人也准备出版《万国公法》的翻刻版。1865年美国驻北京代理公使卫廉士在给国务院的报告书中谈到《万国公法》在日本翻刻出版和流传时说: “中国和日本的官员如果认真研读此书,便会在同外国的交涉中努力运用此书所阐述的惯例和各项原则。而且他们会很快注意到,在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中所包含的治外法权的原则,如何违背了西方基督教各国间通行的惯例。” 《万国公法》在《第二章·论制定律法之权》中论述了领事裁判权,“奉(基督)教之国,有领事驻在土耳其、巴巴里等回回国,审办等端在案(民事、刑事)二权并行,盖其人民居彼者,不归地方官管辖,领事断案”,并以条约规定了这项制度。同样,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也有此类规定。《万国公法》在陈述该条约第二十一条“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理,照本国例治罪”的领事裁判权的条款后,又明确记曰“自主之国,审办犯法之案,尽可自秉其权,不问于他国,此大例也。” 前面提到的中美厦条约所述,与《日美友好通商条约》第六条的开头部分几乎相同。日本对领事裁判权毫无知识而加以承认的态度使哈里斯吃惊。领事裁判权是基督教国(自主之国)间不存在的特殊条款,日本被列为与土耳其、巴巴里、中国等国同伍,这在《万国公法》中有明确阐述。 问题在于日本被欧美诸国列于与土耳其等国同伍,而未当作“自主之国”、主权国家对待。这一点在十九世纪中叶意味着什么呢? 第四章《论各国掌物之权》有如下记述。 “自主之国,各有权掌管己之土地公物,或由开拓,或由征服,或由推让,历时既久,他国立约认之,其权皆坚固焉”。 “欧罗巴各国,掌其本土之权,几尽由征服而来,惟其掌之既久,并得他国立约认之,即为牢固。其属地或在亚美利加,或在阿非利加、亚细亚与各海洲等处。其掌之之权,或由寻觅,或由征服、迁居,既经诸国立约认之,亦为牢固。” “自主之国”有“权”通过开拓、征服、割让获得领土,欧洲各国在美洲、非洲、亚洲通过发现、征服、移民获得的领土即互相予以确认。根据对近代国际法的研究,在十八世纪适用洛克的劳动说,因为游牧民族没有对土地投入劳动,故其土地法律上是无主地,通过开拓、移民等获得这些土地就是合理的。在十九世纪,依据非文明民族文明化的理论,在欧洲以外的广袤地区获取领土,对国际法而言是合法的。欧洲的这些“自主之国”,有获取领土的专有“权”,这是世界近代史的现实,而被近代国际法合法化。于是,欧洲以外那些非“自主之国”,如印度和中国,便成为合法地扩张领土的对象。 对于近代国际法的最新研究成果,是明确地将世界各国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类:自主之国(文明国),包括欧美基督教诸国,有主权,自主自立; 二类:半自主国(半开化国、野蛮国),包括土耳其、伊朗、暹罗、中国、日本等,有被限制的主权,领事裁判权; 三类:未开化国家,包括其他一切国家,是征服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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