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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新变革与后进国家权力的形成(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史研究动态》 井上胜生 参加讨论

在《万国公法》中,一类国家形成“诸国之大宗”。所谓“诸国之大宗”,在惠顿的原文中是the great(general)society of nations,也可译为“高等国家群”。这个“高等国家群”对半开化国家、未开化国家的下等国家群在获取领土时有法律上的正当性。这就是近代国际法的“世界体系”。近代国际法本来就仅以文明国为主体,它和因苏联、亚洲各国登上舞台继承和发展的民族自决原理的现代国际法不同,对亚洲来说是无情的弱肉强食的法律。而且日本不是文明国家,被当作东方的半开化国家,适用领事裁判权。这样的国家对外没有获取领土的合法资格,却潜在着象中国那样在公法原理下被瓜分的可能性。英国领事阿礼国承认,领事裁判权是“虚构”的,“我在过去的二十年中(驻在中国和日本),……只有二次对居留民课以禁固之刑”。“世界上没有其他地方象中国和日本那样,外国人任何时候都能够摆脱法律上的烦锁的束缚,而且可以轻易地逃避法律对胡作非为或滥用自由所给与的惩罚。”外国人在东方的领事裁判权实际上是虚构的,外国人不受日本法律的约束,可以“胡作非为和滥用自由”,在外国人可以自由通行的中国,“使中国人遇到大量不当行为,蒙受了重大损失”,阿礼国也承认这是“放纵和严重滥用条约的权力”。
    在日本,外国人的通行权被限制在十日里以内。因为频繁发生攘夷派袭击外国人事件,西乡隆盛主张“外国人自己(对不法日本人)行使法律”,领事裁判权问题被提了出来。因为生麦事件而发生的萨英战争,就是基于如下的理论:在日本政府不处罚危害了外国人的日本人时,外国用武力进行处罚是完全正当的。
    萨英战争和四国联合舰队炮击下关事件的首谋阿礼国的法律观念是,
    “……但另一方面,东方民族对国际权利或双边责任等还不甚了解,在没有一定程度的保证--例如设想出治外法权这类虚构的保证--的情况下,若将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委托与本国元首,而不能委诸所在国所行之司法,这时,各缔约国为行使正义、维持正义,必须在其土地上主动采取适当手段。”
    因此,对于“对双边责任还不甚了解的东方民族”日本,武装干涉就是领事裁判权在法理上的扩大应用。
    那么,新的国家为了被承认为“自主之国”,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呢?《万国公法》写道:
    “若新立之国,蒙诸国相认,……迎入大宗与否,悉由诸国情愿,或视其在内国法,或视其国之君上而定可也。”
    被认定为“自主自立之国”,就意味着进入“大宗”、“高等国家群”。这些“自主之国”,在国际法上,“就公法而论,自主之国无论其国势大小,皆平行也”,形成了“自主之国”相互排他且平等的理念世界。加入这样的“高等国家群”的条件,首先是国内法(“在内国法”)之完备和统治者(“君上”),即建立中央集权的法制国家。马克思说的亚洲的文明化,就是这样由“法的世界体系”决定了方向,而“强制”地发展。
    日本怎样对待《万国公法》,可以先讨论一下有浓厚排外思想色彩的岩仓具视的1869年初的建议书。
    “……如今外夷恣意泊其军舰于我港内,并派兵队登陆,且夷人犯我邦之律典亦不许我邦处置,此可谓辱国之甚,外侮之极,应断然改之以立国威。”
    在这个建议书中,岩仓对《万国公法》有如下论述:
    “如万国公法毕竟非由各国合议而立,非万国共守之法,乃是仅记有某有此例、某有此例云云之书籍,故不足恃……”
    近代国际法的确集合了许多实例。可以看出,岩仓批判地逐条阅读了《万国公法》。在1867年3月的《济事策》中他还指出,诸国家间的“天地之公道”(即指(万国公法》),“口头上标榜相互恪守信义,其深意仅在逞贪利之术”,这就是“弱肉强食之势”。岩仓论述了领事裁判权的不合理,探求了国际法的“深意”,虽然有排外思想,但他认识到这是“贪利之术”,是“弱肉强食之势”,是十九世纪世界的“生存之法”。这个认识与现实是一致的。近代国际法《万国公法》,既不是僵死的“原则”,也不是漠然不清的概念,而是严酷的“生存之法”。近代国际法毫不客气地将世界合法地分成不断获得领土的国家群和丧失领土的国家群,所以,十九世纪中叶的半开化国日本的一个可能的选择,就是努力上升为“自主之国”。这一点只能由当时存在的“法的世界体系”来解释。
    木户孝允制定了从王政复古政变到讨幕战争的两步战略,他意识到,对外关系的好坏一定会关系到这个战略能否实现。他在1868年2月20 日堺事件发生五日之后对伊藤博文说:
    “……应速以世间普通之公法制定刑法等法,外国人与诸侯行列相遇时如何避让,外国人妨碍兵队和守备时如何对待,万一他们开枪怎么办,又如外国人在开港地及全国各地登陆对农家或店堂等施暴时如何处置,凡此种种都应在商议后制定法则颁布天下。若有不合法则之处置时,则以法则纠正之,万一其抗命不从,则以天兵鸣其罪,严惩不贷。应立此大规则……虽世界文明之国亦难云决无胡作非为之人……永远之着眼点即立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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