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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多元政治的形成及发展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西社会科学》 陈文滨 参加讨论

在东西方社会历史的比较研究中,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具有多元性特点的资本主义制度之所以会首先在西欧产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西欧封建社会就是多元化的组合,尤其是在政治制度方面,东方社会包括东欧国家在内,大多建立的是一元化的地主阶级专政的君主专制政治,而西欧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多种政治势力。在西欧中世纪这种多元的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自然更容易产生多元的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那么,为什么在中世纪西欧会产生多元的政治制度,这种多元的政治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又有什么样的不同表现呢?本文试图论述这一方面的问题。
    
    东方诸文明社会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都毫无例外地建立了一元化的君主专制政治。这种政治的主要特征是:有由国家给养的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强大的常备军,国王(或皇帝)以此为工具控制着全国的政治、经济、司法、军事等大权。纵观东方历史发展,不难发现,这种政治的建立与土地国有(或王有)是紧密相关的。中国、印度、伊斯兰国家等都实行土地国有制,国王享有最高土地所有权。以土地国有为纽带向全国征收的巨额赋税收入则成为君主专制政治有力的经济支柱。这种政治的建立与古代历史传统也密切相关。土地国有制和土地国有观念在上古既已形成,如埃及古王国国王便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有权向全国土地课税;中国在西周时期,“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就已形成。靠国家给养的官僚机构和常备军在上古随着国王专制政治的形成也已出现。东方中世纪一元化的君主专制政治实际上是古代一元化的国王专制政治的发展。
    那么,为什么在西欧封建化的过程中未能建立起一元化的君主专制政治呢?我认为这是由西欧中世纪特殊的历史前提决定的。
    一是,日耳曼人在迁徙过程中使西罗马帝国文明遭到毁灭性打击,以致在国家管理方面没有任何文明的传统可以继承。美国学者斯塔夫里阿诺斯认为,在上古文明向中世纪文明过渡时期,“欧亚大陆其他地区的文明,或是免遭侵略(如印度南方和中国南方),或是击退了入侵者(如拜占廷和波斯),或是遭受侵略,但却幸存下来(如中国北方和印度北方)。唯独在西方,古典文明被砸得粉碎,无法复原。”[1]恩格斯也说:西欧“中世纪是从粗野的原始状态发展而来的。它把古代文明、古代哲学、政治和法律一扫而光,以便一切都从头做起。它从没落了的古代世界承受下来的唯一事物就是基督教和一些残破不全而失掉了文明的城市。”[2]我并不认为上古所有文明的传统都被毁,至少如恩格斯所说基督教组织保留了下来,另外隶农制的剥削方式也对中世纪农奴制的形成产生影响。但帝国的政治制度、国家管理方面的确被砸得粉碎。正因为西欧没有古代的传统可以继承,所以它也就不可能象东方那样顺理成章地建立起一元化的君主专制政治。
    二是,西欧封建国家的建立者--日耳曼人本身文化的落后,决定了他们难以建立起有效的统治。日耳曼人在迁徙之前尚未进入文明社会,还处在无政府的氏族部落解体时期,没有文化艺术,甚至没有掌握文字这一治理国家最基本的工具,在罗马人眼里是“蛮族”。像这样文化落后的民族能治理国家是难以想象的。早期日耳曼人国家规模都很小,存在时间不长,疆域变化不定,社会毫无秩序,就是证明。西方学者认为公元496年克洛维受洗和597年肯特的艾塞尔伯特受洗,标志着西欧新纪元的真正开端,[3]我认为是很有道理的,因为这意味着日耳曼人贵族的军事武装同天主教会组织的结合。天主教会组织参与国家管理,使西欧社会走上了秩序化的道路。教会神职人员帮助法兰克王国起草文件、教化民众、巩固对新征服地区的统治、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等,使法兰克王国迅速壮大成为西欧第一大国。在查理曼统治时期,这种合作进入更广泛的领域,并且制度化。在查理曼宫廷,主教与军事贵族并重,主教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参与法律的修订,参与地方巡视,甚至参与军事指挥和财政管理。在地方,主教、修道院长有着同伯爵等相类似的地方行政权。查理曼还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凡是驯服于帝国的人都必须信基督,如不信基督或不服从教会法规的人都要处死等。在查理曼时期,可以说教会组织已成为了国家统治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担负了文官系统的工作。并且,这种合作成为一种传统,后在欧洲各地被推广。
    日耳曼人军事贵族同天主教会组织结合,建立了新型的社会秩序。但两者在结合过程中又未完全同一化,或是一方完全控制另一方,而是保持着相对的独立。首先在地域和组织上就未同一。教会组织参与了国家管理,但教会组织本身从来不曾属于国家政权组织系统之列,而是始终属于以罗马教皇为中心的教权系统。教会组织的中心所在地罗马始终是在日耳曼人国家政权范围之外。其次,日耳曼人国家范围内的天主教会拥有不受国家权力干涉的特权,如教会财产免税,教会享有不受国家官员或法官巡查土地、巡讯居民的特权,有向它领地上的自由居民征收捐税、贡赋以及司法审判的特权,教会神职人员犯法只能由主教按教会法规审理,等等。这样使得教会组织自然成了独立于国家权利组织之外的另一种权利组织,并且利用其文化上的优势垄断了中世纪前期西欧的文化教育和意识形态领域。
    三是,日耳曼人国家自一开始便未能建立起土地国有政策。日耳曼人的军事力量源于部落制解体时期的亲兵制,首领遇有战事临时召集部下组成军队,且战士都是自备武器粮草,因而在分配胜利果实时自然也按亲兵制传统,将士按等级、功劳不同人手有一份。征服过程中最主要的战利品--土地,除国王领有的大头外,其余均划成条块分封于将士。即使不再对外征服新的土地,但为了抵御外族的入侵或是镇压内地暴乱等,国王也须不时地以分封土地来换取部下的效忠。这样在日耳曼人国家就兴起了一批拥有大量土地的军事贵族。为了获得教会的支持,国王也同样分封教会以大量地产。因而,可以说,这些日耳曼人国家自一开始便未能确立土地国有制度,自然从一开始便未能建立起基于土地国有基础上的全国范围内的赋税制度。当墨洛温王朝的统治者翻到了保存于城市档案中的罗马土地丈量册时,曾想恢复罗马的课税制度,但一是“它的征税机构十分复杂,以致法兰克人不能理解”,二是遭到贵族们的反对难以执行,契尔柏立克只好把土地簿册付之一炬。[4]因不能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赋税制度,使国家经济收入受到很大限制,因而,所谓国家的经济来源实际上只基于王室领土。国王正如俗语所说,是“吃着穿着自己的东西”的。[5]
    土地分封不仅影响了国家的经济收入,而且分割了国家的权力。因为“土地所有权,不仅提供了庄稼、水果、葡萄、木材及其它物质资源;它也提供了农奴作为这些庄园的耕种者。那领有三十所庄园的主教或住持,就是领有三十个村庄的人口的人。”[6]尤其是“特恩权”的发展,使地方封建主名正言顺地拥有了在自己领地上的财政、行政、司法等全权。因而以国王为核心的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且因分封制的发展而日益受到限制。国王的权力实际上只在王室直属领地才是行之有效的。
    因而,这些日耳曼人国家实际上自一开始便未能建立起对全国范围内的真正统治,地方封建主在政治、经济等诸方面都有比较强的独立性,并且这种独立性随着王室直属领地的缩小和自身领地的扩大而增强。随着查理曼帝国的分裂,王室领地在西欧大陆占绝对优势的局面便成为过去。因而随着查理曼帝国的分裂,西欧大陆便进入了封建割据、诸侯纷争的局面。在这种纷乱的局面里,总的来讲有三种政治势力:封建君主、封建诸侯和教会贵族。这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利用,又彼此独立、相互制约。这样一种政治局面的出现,标志着中世纪西欧多元政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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