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是史学的一个根本属性,“求真”观念的自觉标志着史学的自觉和独立发展。然而,历史撰述作为史家对历史的认识,其中包含着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独立于认识者而客观存在的“历史”,一是具有价值观念和个人情感的认识主体。因此,历史之“真”是什么,如何能求到“真”,就成了一个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中西方史学发展历程中都倍受重视,反复予以探讨。可以说,中西方史学的发展都伴随着求真观念的演变与深化。 “直书”是植根于中国古代史学传统,反映传统史学的求真观念的独特概念,它的形成、嬗变就是中国传统史学求真观念发展、深化的进程。其间,中国传统史学的“求真”观念也形成、具备了它独特的个性。 一、善善恶恶的“书法不隐” 《左传》宣公二年载:晋大史董狐书“赵盾弑其君”并宣示于朝,孔子对此评论道:“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又,《左传》襄公十四年载,齐太史公“崔杼弑其君”,杀三人而书者踵至。后世史家遂将“直书”传统之渊源追溯至“书法不隐”,将齐太史、南史氏和董狐奉为秉笔直书的楷模。然而,“书法不隐”作为先秦史官的书事原则,其内涵与“直书”有着深刻差异,同时又具内在联系。从“书法不隐”到“直书”的变化,具体体现了中国传统史学“求真”原则的自觉与形成。而“书法不隐”的内涵从一开始就规定了这一“求真”观念的独特发展历程及其个性。 “书法不隐”是先秦史官的书事原则,其内涵是由先秦“国史”及其“书法”的性质与功能所决定的。先秦史官在记录史事时,遵奉着在他们看来是国之“大本”、“大经”的“礼法”为基本标准,在陈述史事的同时,寓褒贬以明善恶,向人们展示一定的行为准则,以维护邦国、家族的安宁长久。于是,在西周春秋之世,已具有了一些史官记事的固定规则和格式,以因“事”而见“礼”,即“书法”。微文见义、据礼以载事的“书法”亦是一项重要的“礼法”。因此,西周、春秋之世的“国史”不仅是对前言往行的“记忆”,亦是崇高的国之“礼经”。 《左传》有关内容和先秦典籍中留存下来的《鲁春秋》佚文表明,当时史官记事具有着与国之“礼法”合一的“书法”。如《礼记·坊记》所载《鲁春秋》之书晋丧曰:“杀其君之子奚齐及其君卓”。这是根据当时礼制“未没丧,不称君”的规定而形成的“书法”,以“示民不争也”。又如鲁昭公夫人姬氏是吴国人,与鲁同姓。由于“周礼”规定:“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故《鲁春秋》讳其姬姓,“犹去夫人之姓,曰‘吴’,其死,曰‘孟子卒’。”据此,后世学者认为,孔子《春秋》“书法”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对先秦国史“书法”的整齐与发展。如班固说:“(孔子)以鲁周公之国,礼文备物,史官有法,故与左丘明观其史记,据行事,仍人道,因兴以立功,就败以成罚。”(注:《汉书·艺文志》。)杜预认为,《春秋左氏传》“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其中保留并说明了以《鲁春秋》为代表的春秋时期列国史官的“书法”。(注: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序》。) 那么,“书法不隐”作为先秦史官的书事原则,指的是严格坚持、贯彻以“礼法”为原则的“书法”,其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礼法”,为“致用”而非“求真”。在春秋时代,伴随着社会变动、政权下移,出现了“周德既衰,官失其守,上之人不能使春秋昭明,赴告策书,诸所记注,多违旧章”的现象,(注: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序》。)国之“礼法”和史之“书法”都遭到严重破坏,而董狐、南史氏、齐太史则是“据法守职,不敢为非”的“良史”典范。《左传》在备载晋灵公行暴、赵穿借民愤杀晋灵公一事后,对《春秋》经文“晋赵盾弑其君夷皋”的“书法”加以解释道:“乙丑。赵穿攻灵公于桃园,宣子未出山而复。大史书曰:‘赵盾弑其君’,以示于朝。宣子曰:‘不然’。对曰:‘子为正卿,亡不越境,反不讨贼,非子而谁?’,宣子曰:‘呜呼!我之怀矣,自诒伊慼,其我之谓矣。’孔子曰:‘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惜也,越竟乃免。’”《春秋谷梁传》进一步解释董狐“书法”的依据说:“子为正卿,入谏不听,出亡不远,君弑,反不讨贼,则志同,志同则书重,非子而谁?”“(书法)于盾也,见忠臣之至。”也就是说,董狐之“书法”,不隐赵盾作为一个执政大臣未尽其“忠”的过失,从而昭明了所谓“忠臣”对其君上所应尽到的职责。而赵宣子“为法受恶”之“法”正是史之“书法”与国之“礼法”合一的“法”。齐大史兄弟三人以身殉职,使“崔杼弑其君”永留青史。这句话表明了崔杼负有弑君之罪,从而“终使君臣之分,天高地下,再明于世。”(注:吕祖谦:《东莱博议·曹刿谏观社》。)至于齐庄公被弑一事的原委和实际经过,则另有“简牍”记载,并不书之于“典策”。诚如钱钟书先生所指出的那样:“(董狐、南史氏)之直笔无畏,盖知作史当善善恶恶矣,而未知信信疑疑之更为先务也。”(注:钱钟书:《管锥篇·史记会注考证·五帝本纪》。)董狐的“书法不隐”是依据“礼”对赵盾作出的善恶功过之评判,而非对历史事实的如实记载。这一价值评判于当时为“是”,而于今则不一定为“是”。宋代理学家、史学家吕祖谦高度褒扬史官之以“书法”昭明人伦礼制:“呜呼!文武周公之泽既竭,仲尼之圣未生,是数百年间,中国所以不沦丧者,皆史官扶持之力也。”(注:吕祖谦:《东莱博议·曹刿谏观社》。)而清代史家赵翼看到“书法”之下不详甚或失实的记载时,则叹道:“使无传者之详其事,则首恶者不几漏网,而从坐者不宜覆盆耶!”(注:赵翼:《陔余丛考》考二《春秋书法可疑》条。) 然而,先秦国史作为国之“礼经”,它昭法式而垂法戒,具有教育、监督君王贵族的功用,“君举必书”作为重要的“书法”原则,它保证了“国史”的尊严及其功能的实现。《左传》庄公二十三年载,鲁庄公“如齐观社”,曹刿谏曰:“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又如《韩诗外传》卷七记“赵简子有臣曰周舍,立于门下三日三夜。简子使问之,曰:‘子欲见寡人何事?’周舍对曰:‘愿为谔谔之臣,墨笔操牍,从君之过而日有记也,月有感也,岁有效也’。”可见,“君举必书”的“书法”中包含了为求“致用”而必须“求真”,“求真”乃是“致用”的前提、保证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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