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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笔”探微(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江湄 参加讨论

三、与“褒贬义例”相对立的“据事直书”
    宋代,在理学思潮的深刻影响下,史学求真观念发生了大的变化。“义理”派史家明确指出,历史撰述之“善恶得实”,关键在于史家能否依循“天理之正”认识历史。另一派史家则以“事得其实”为历史撰述的首要任务。在这两种史学思想的论争中,遂出现了“事实”与“褒贬”的矛盾。至清代,乾嘉考史学家以“直书”与“实事求是”为同义,“直书”成为去除一己的善恶褒贬,直接记录和审慎考求史实的“据事直书”,遂与“褒贬义例”相对立而言。在史学思潮的嬗变中,历史事实与对事实的价值判断相对地分离开来,史学求真观念进一步清晰、深化了。
    宋代理学家以读史为“格物致知”的主要途径,认为,史学不应只是对大量事实材料的堆砌联缀,而应从中求得统一的“义理”。然而,理学家所谓史之“义理”,却不是从历史中总结出的实际因果联系,而是从贯穿于自然与历史的宇宙最高真理,即“天理”中推导出的先验历史法则。他们为历史悬一“天理”的鹄的,认为唯有真正的“善”的行为,才能对历史产生真正的积极影响,即导引历史向“善”。史家的职责正在于以“天理”为标准裁断历史中的善恶是非,从而规范历史向至善的“天理”的方向运动。于是,他们在进行史学批评时,着重于辨析、批判以往史家所持的价值标准,指出,史家要想懂得真正的“治乱安危存亡兴废之理”,从而判明真正的功罪是非,其前提即在于使自己的认识毫不夹杂“人欲”,而完全依循“义理之安”。朱熹批评以迁、左为代表的旧史家乃是以一时的现实效果,即功业之成败来评判历史上的功罪是非,是“趋利避害”,“其本意却只在于权谋功利”。(注:朱熹:《朱子语类》卷122。)他作《资治通鉴纲目》,以贯彻严格的道德裁判:“凡古今难制之变、难断之疑,皆得参验稽决,以合于天理之正,人心之安,而后世权谋术数利害苟且之私,一毫无得参焉。”(注:李方子:《资治通鉴纲目·后序》。)《通鉴纲目》附有据说为朱熹手定的《凡例》,制定了对史事之善恶是非加以判明的一系列准则。王栢在《凡例后语》中说:“苟非发凡释例,一以贯之,则述作之意孰得而明,劝惩之意孰得而辨,而大经大法所以扶天伦遏人欲,修百王之法度,为万世之准绳者何以见?直书不隐之实是岂录行数墨、强探力索者所可得其仿佛哉!”(注:王柏:《御批资治通鉴纲目·附录》。)他所说的“直书不隐之实”,归根到底是对“天理”、“人欲”的辨别之真。这样的“真”,并非直载史事、考求史实所能达到,而必须依据朱子义例中贯彻的“大经大法”。这一思路必然导致在史学实践中斤斤于“义利之辨”,对历史的认识不甚求其实且脱离具体的历史联系。《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批评朱熹所赞赏的胡寅的《读史管见》,可谓切中要害:“寅作是书,因其父说,弥用严苛,……王应麟《通鉴答问》谓‘但就一直诋斥,不究其事之始终’,诚笃论也。又多假借论端,自申己说,凡所论是非,往往枝蔓本事之外。”
    这种对于“直书不隐”的理解,是将史事作为道德规范的事例,将史“义”等同于经“义”,这实质上是在取消史学独立的认识价值,偏离了史学发展的正确方向。然而,在另一方面,宋代理学家所谓的贯串于历史之中的“义理”,属于“天理”的范畴,在客观存在的性质。他们认为史家能够通过加强思想修养以摈除“人欲之私”,做到“喜怒哀乐未发之中”,以达到“天理”境界。这就为中国古代史学传统中精微的“史德”说做了必要的理论铺垫。
    就在史学出现义理化倾向的同时,许多史家已对之进行批判,申明史家之要务在于记录、考求史实。吴缜首先指出,欧阳修仰师《春秋》,欲于“是非善恶难明之际”“慎重而取信”的史著,(注:《欧阳文忠公集》卷18《春秋论》。)实则有悖于“信史”原则。在《新唐书纠缪·序》中,吴缜论述了他对“信史”的理解:“夫为史之要,一曰事实,二曰褒贬,三曰文采。有是事而如是书,斯谓事实;因事实而寓惩劝,斯谓褒贬;事实、褒贬既得矣,必资文采以行之,夫然后成史。”而欧阳修之著史,专意于“褒贬”,“于事实不甚经意”,故不得为“信史”。在这里,史事之得实与褒贬之适当被明确分开了,“有是事而如是书”的“事实”,与在“事实”基础上,对之进行善恶评判的“褒贬”,是历史认识和记述中的两个不同层次,而史之为信史的首要原则在于“事得其实”。吴缜所作的区分和强调,对于中国古代史学求真观念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后,郑樵对于“凡秉史笔者,皆准《春秋》,事事褒贬”的批判十分尖锐、彻底。他指出,褒贬不是史家之所当务,不在史学的范围之内:“史册以详文该事,善恶已彰,无待美刺”,史家着意于褒贬,“正犹当家之妇,不事饔飨,专鼓唇舌。纵能得胜,焉能肥家?”(注:郑樵:《通志·总序》。)他更进一步揭露,所谓“春秋大义”,不存在统一标准,不过是诸儒“尽推己意而诬以圣人之意。”(注:郑樵:《通志·灾祥略·序》。)清代史家尽管斥郑樵为“妄人”,但以“据事直书”批判“褒贬义例”,却与之一脉相承。
    在清代历史考据学兴起之际,以钱大昕、王鸣盛、赵翼为代表的考史学家将“据事直书”、“实事求是”规定为史学根本任务。“据事直书”作为史学求真观念,即是赤裸裸地暴露史实,借史明义,以既定价值标准捆绑史实的“褒贬义例”成了“直书”的对立面。此后,据事直书而不妄加议论成为对于史书的基本要求。
    清代史家发现,对史事的善恶褒贬终难贯彻恒定标准:“予夺之际,已无定论,科条既殊,急端斯启”。(注:钱大昕:《二十一史考异》卷46。)于是,他们将善恶是非看作史实的内在因素,认为只要弄清发生了什么,一个人做过什么,其善恶是非自然呈现,无须辨析。王鸣盛的《十七史商榷·自序》集中表达了这一思想:“大抵史家所记,典制有得有失,读史者不必横生意见,驰骋议论,以明法戒也。但当考其典制之实,俾数千百年建置沿革,了如指掌。而或宜法,或宜戒,待人之自择焉可矣。其事迹则有美有恶,读史者亦不必强立文法,擅加与夺以为褒贬也。但当考其事迹之实,俾年经事纬,部居州次,记载之异同、见闻之离合,一一条析无疑。而若者可褒,若者可贬,听之天下公论焉可矣。”这事实上是说,史家只要“据事直书”,就已做到“善善恶恶”了,从而将善恶褒贬的任务从史学中排除出去,这是将史学从“义理”的手中重新交还给历史,其意义不可低估。
    清代考史学家还进一步论述了出乎胸臆的褒贬裁判是如何有害于事实的。王鸣盛指出,讲求褒贬书法,叙述时以简严为标准,史实必因此遭到删削而“反令事实不明”。(注: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93《欧法春秋》。)钱大昕认识到,从借史明义的既定立场出发,史家即使不是有意曲笔,也仍然会丧失客观立场,造成对事实的歪曲。如“周世宗之才略,可以混一海内而享国短促,坟土未干,遂易他姓,洪容斋以为失于好杀,历举薛史所载甚备”,而欧阳修在《新五代史》中,却因尊崇周世宗而“多芟之”。又如“梁起盗贼,其行事无可取而卒以得国,容斋举其轻赋一节”,而将朱温当作贼臣暴君加以笔诛的欧阳修则未载之。(注: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6《五代史》。)
    乾嘉考史学家强调指出了史家所求之真乃是历史事实之真,而非对事实加以褒贬裁断之“是”。然而,他们未能对事实中必然包含的主客体两方面因素加以辨析。他们往往将历史之真等同于孤立的历史证据之确实,而单个的历史证据若不是用来构建关于历史整体的知识,那么,其“真”是无意义的。章学诚的“史德”说正是对这一求真观念的反动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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