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希特勒一九三三年取得政权的合法性问题(2)
然而,关于这一点,首先必须说明的是:一九二二和一九二三年前后,在德国发生通货膨胀以及随后而起的经济动荡的危急岁月,发布紧急命令是非常行之有效的。首任总统社会民主党人艾伯特与具有社会民主党倾向的政府合作初次使用了紧急命令权。因而这项规定一开始便证明了它的价值。 一九二三年之后的几年,魏玛共和国出现了比较繁荣和相对稳定的政治局面。这种局面之所以不能保持而被削弱,是因为政府代表了国会中的许多政党、源于非常复杂的政党联盟,还因为一旦联盟出现了危机,政府就要被迫辞职,因而它不能实行明确的社会政策。此外,那些起草和通过“魏玛宪法”并坚定站在“魏玛宪法”立场上的各政党,即作为最大党的社会民主党,还有天主教的中央党、德国民主党的左翼自由主义者等,在国会中未获得多数席位,因而只能在政府中与国家主义的保守的中产阶级政党组成变化无常的政党联盟。而在这些右翼政党中,存在着一种对共和国极其反感的情绪,而对一九一八年以前帝国时期中产阶级与君主妥协的那种旧秩序则极为眷恋。随后的那些岁月里出现了一种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这种因素是由于中产阶级右翼的大部分人并未完全接受共和国的缘故。这种态度有可能酿成政治上的致命伤,因为共和国正承受着外部和内部的极大压力:凡尔赛和约要求割让领土和支付赔款,这在德国人看来是一种耻辱,而赔款则意味着要承受经久的经济负担。一九二二至一九二三年间,通货膨胀引起的经济萧条使大部分中产阶级,尤其是下层中产阶级,失去了经济上的安全保障。中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他们害怕工人阶级的各种政治和社会的要求,因为社会民主党代表了这些要求。尤为重要的是,这些要求被写进了从社会民主党分裂出去的德国共产党的纲领。而这一纲领在中产阶级看来是对他们的侵犯。 我们只能把上述种种问题归结为一个带有共性的问题。帝国的君主与中产阶级联合统治的体制掩盖了工业社会的种种问题,也把调节现代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集团和各阶级之间的关系拖延下来,未能解决。魏玛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在它存在的短暂十四年中,也没有能力完成这种内部调节。由于上面所提到的内外压力以及各种危机过于深重,政府更迭不断,决策权力有限。一九二九至一九三三年间发生了席卷全世界的经济恐慌。希特勒政党在这种情况下兴起,这只能被理解成一个远未发展的德国社会在向现代化和多样化的工业社会过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产物。完全可以肯定,不是“魏玛宪法”导致共和国的衰落和垮台,不过,它也未能对此采取有效的防范。接下来,我们就要谈到我们议题的中心,这就是对“魏玛宪法”抱有敌意的国家社会主义者的所谓合法(或者说合乎宪法)地取得政权的问题。 我们必须始终记住的是,直到一九二九至一九三○年间,希特勒还只是一个政治上的亡命之徒和一个微不足道的极右翼的小党首领。在一九二四年五月的第一次危机中,他的党获得6.6%的选票,同年十二月下降到3%,一九二八年进一步下降到2.6%。是在一九三○年九月的紧急状态下,他的党的选票第一次上升到18.3%,并在国会获得一百零二个席位。一九三二年七月,希特勒的党爬到了它的政治顶峰,获得37.48%的选票和二百三十个席位,一跃成为与社会民主党势均力敌的最强大的党。由于解散国会的缘故,紧跟着在一九三二年十一月再度举行的选举中,国社党选票减至33.1%,仅获得一百九十六个议席。国会问题引起的一连串政府危机,导致一九三三年一月三十日任命希特勒为总理。国社党领导的政府在那时进行的选举中已开始了恐怖行动。因而在一九三三年三月五日所举行的一次选举中,该党就达到了总票数的43.5%选票,加上两个右翼党的8%的选票,这才达到勉强的过半数。我们无须再说得太远,因为一九三三年一至三月间,希特勒已完成了取得权力的进程。 在这里,我们既不打算更详细的探究具有民主性质的魏玛共和国衰败和垮台的原因,也不准备再去分析为什么如此众多的德国公民投票选举国社党这样一个初期不为人注目后期罪行累累的政党。我们只想更集中研讨宪法问题。不过,为了研讨宪法问题,国社党的纲领也是值得注意的,它实际是十九世纪流传下来的各种互不相容思想的大杂烩。事实上,只有两项原则,即极权领导和反犹太种族主义,具有坚实的结构。极权领导原则是需要确认在上级有不受控制的权力的一项原则。它先是在党内实行,随后又在国家各级政权中贯彻,因而出现了众多的小领袖。他们忠于这一原则从而巩固了希特勒的地位。诚然,希特勒个人的吸引力应该提及。在取得政权的道路上,希特勒表现出他煽动人心的才能和政治的觉察力。极权主义的领导原则不但使党强有力和有效率,而且在守旧阶层和中产阶级的人士中引起了共鸣。实际上,他们正渴望着凯撒的君王权威。另一方面,反犹太的种族主义在贫困的日子里得到了响应。这是由一种强烈的怨恨情绪所支配的。在这里,我们对反犹太的心理原因和深刻的精神原因不作分析。不过,必须指出,在经济萧条贫穷困苦的状况下,许多犹太公民在经济方面获得成功使反犹太主义的叫嚣日益得到中下层阶级和部分工人阶级的响应。反犹太主义被巧妙地用来激起对共和国与民主的敌对情绪,因为共和国与民主已被希特勒打上犹太人的标记。从国家主义、社会主义、种族的和保守的达尔文物种起源学说和其它形形色色思想中,产生了一种对所有传统观念的畸形的愤世嫉俗主义。这种愤世嫉俗主义不仅反对民主与共和的“魏玛宪法”以及它的政治代表,而且恰恰反对魏玛国家制度的各项基本原则。不仅如此,它还指向反对任何法律。希特勒在他掌权后毫不隐瞒地对受法律的约束和对律师的蔑视。他蔑视任何被迫或自愿服从法律,因为法律是他夺权的障碍,是实现他自认为要达到的目标的障碍。 只有从这种对法律的全盘的玩世不恭的态度,我们才能理解希特勒纯粹是利用法律和宪法的各种可能性,把它们作为夺权手段的这种冷酷无情的做法。这种做法与所有的文明价值观念相矛盾,甚至也和与希特勒结成联盟的民族党和其他保守党派的观念相矛盾。这无疑可以解释这些党的代表们为什么会作出给予希特勒夺权机会的完全错误的判断。他们深信在政党联盟中能够钳制住希特勒,可以利用他去吸引广大选民反对左派政党。他们打算俟危机过后,就把他撵出政党联盟,并把他彻底赶下台。他们指望凭借联邦总统兴登堡这个普鲁士容克地主和世界大战中的帝国陆军元帅的帮助,肃清左翼政党和自由主义的党派,建立温和保守的和威权主义的国家形式。然而,事情的结果却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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