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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希特勒一九三三年取得政权的合法性问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山大学学报(哲社版 格哈德•迪尔歇尔 参加讨论

这里,我们需要再作一段回顾。最后一任民主选举的天主教中央党的勃鲁宁总理,在他一九三○至一九三二年五月底的掌权期间,尽管当时的德国处于经济萧条和社会危机之中,尽管当时有近乎内战的剧烈争吵,尽管在国会没有一个多数派,但是他还是成功地实行了有实效的和连贯的政策。这种政策所以够能如此,是有赖于联邦总统的信任支持,是有赖于宪法第四十八条提供的便利,即以紧急命令代替立法的方式进行统治。只是在兴登堡不再支持勃鲁宁而改换巴本内阁执政时,政治倾向才进一步向右转。巴本内阁在国会中也不占多数,它所以能够统治也是依靠总统发布紧急状态命令的权利。从一九三二年末到一九三三年一月,许多迹象日益清楚地表明支撑巴本政府和继任的施莱彻尔政府的中产阶级右翼各党几乎缺乏任何政治后盾。他们没有与软弱的自由中央党和仍然强大的社会民主党一起统治,既反对德国共产党,又得不到右翼有群众的政党“国社党”的支持。如前所述的那样,根据宪法,在政治危机的紧要关头联邦总统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兴登堡再也不能应付这种形势。他年老昏愦,缺乏充满自信的决断力,加上他周围的保守势力把他与社会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隔绝,致使他的政策无从得到这两方面的支持。在这种形势下,希特勒拥有足够的实力拒绝参加任何右翼政府,直到一九三三年一月三十日,兴登堡被迫违心地把政府的领导权交给了他所蔑视的希特勒。在希特勒为总理的这个内阁中,非国社党的内阁成员有九名,而国社党的内阁成员只有三名。副总理巴本不但这样认为也这样说过:以九比三的优势,完全可以牢牢地牵制希特勒。希特勒在就任总理时照例宣誓要维护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尽忠职守。然而,随后几周和几个月所发生的事件表明,他的誓言只是如前所说的玩世不恭而已。
    希特勒成功地使兴登堡答应解散国会和下令在一九三三年三月重新大选,以此作为他领导新政府的条件。国会的解散和联邦总统的无能使希特勒能够在真正夺权的准备中肆意违法和违宪。首先,他通过国社党的普鲁士邦内政部长掌握了普鲁士邦的行政大权。在此以前,联邦总理巴本就以一个完全站不住脚的借口⑤解散了普鲁士的合法政府,代之以一个任命的普鲁士国家长官。现在,戈林作为不管部长和希特勒著名的忠实仆从行使国家长官的职能。这样,希特勒就取得了约占全国人口和面积三分之二的德国最大的邦--普鲁士邦的全部权力。行政权,首先是警察,与穿着制服的国社党的冲锋队和党卫队一道经常被用来在选举中造成威胁的气氛,实际上是实行恐怖。这种手段在失业、贫困和剧烈的政治争斗这种紧急状态下很能凑效。但尽管如此,国社党在一九三三年三月五日的选举中只获得43%的选票。中间派及左派各民主党派和共产党足以保持将近半数的选票。加上两个分裂出去的右冀党派的选票,希特勒确实获得了勉强多数,但离修改宪法所必须的三分之二多数还相差甚远。希特勒为达到国会一九三三年三月二十四日通过所谓的“授权法”⑥这一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带有蓄意政变的性质。如果是正确地而不仅仅是从形式上考察法律的话,那么希特勒所采取的那些措施已驳倒了所谓合法地取得政权的神话。
    在“授权法”通过之前,如前所述一九三二年七月非法地解散了普鲁士政府。更有甚者,发生了至今未能彻底查清原因的国会纵火案。有一种看法认为国会纵火是国社党人他们自己干的,这并非不可置信。但不管怎样,这个事件被希特勒巧妙地利用来挑起一场反对左派尤其是共产党的运动。在这个事件影响下,兴登堡签署了一项紧急状态命令,表面上它是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而实际上却被希特勒用来取消公民的基本权利,以便在没有正常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逮捕反对者。这项法令意味着使政治恐怖合法化,而首当其冲者是政治左派。在这些事件的阴影下,新的国会于一九三三年三月在柏林克罗尔剧院召开大会。但所有的共产党议员和部分社会民主党议员被排除在外,部分原因是上面提到的那些措施,还有部分原因--大概是--无从找到他们。这样一来,国会人数由此而非法地减少了。事实上,在一九三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授权法》仅仅遭到余下的社会民主党人反对,轻而易举地获得所需要的三分之二多数的通过。这是在暴力威胁的异常情况下做到的。这种恐怖气氛被国社党的冲锋队和党卫队的队员所强化⑦,他们在剧院外面游行示威。于是,伴随着恐怖,授权法表面合法地产生了。授权法还必须得到联邦参政院三分之二的同意。但它在那里同样是不正当地获得同意。这是因为投票者不是各邦政府的代表,而是指派的特别代表。这些人不仅为普鲁士邦投票而且还为其它一些邦投票,而他们本身无一不是国社党的政府所指派。
    《授权法》的产生意味着把整个立法程序送到国社党人的政府手上,甚至联邦总统也被排除在外。法律仅仅由联邦政府决定而由联邦总理起草。如此制定的法律其内容不受宪法的约束,并背离宪法。《授权法》的制定清楚地表明,希特勒是多么懂得对于现代国家的政府来说,立法机关意味着是一个能被利用的中心机构和最重要的手段。现代宪法的两项基本原则就是:法律不得超越出宪法架构,这是其一;民主选举的人民代表在立法程序中占中心位置,这是其二。但是这两项原则,如同立法与行政分权原则一样,被希特勒全盘违犯。载入“魏玛宪法”的政府与联邦总统的分权原则,由于得到了这时已无能为力的兴登堡的同意,也被取消了。希特勒大肆宣扬这一切是国家社会主义革命的完成。不错,它确实是一场革命。但从宪法的角度看,它是不合法的。从普鲁士开始的剥夺各邦政府的权力不是通过法律而是使用暴力达到的。没有暴力,《授权法》就无法变为现实,部分行政权也还会留在一些民主的邦政府手中。一九三三年三月的国会选举是伴之以非法恐怖手段的,《授权法》的投票亦复如此。此外,象国社党的其它部长一样,希特勒作为联邦总理,违背了他的就职誓言。因为,他不但没有尊重宪法的精神和“魏玛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反而竭尽全力消除它们。
    纯粹从宪法学和法理学来考察--我是指剔除这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上各种不稳定因素,我以为“魏玛宪法”的缺陷在于宪法的基本的起支撑作用的原则、重要的宪法准则、普通法律以及单纯从属法规,它们相互之间没有清楚的优先次序。希特勒正是背离和排除了立法程序、基本权利以及象分权这样起支撑作用的原则,以发布紧急状态命令这一手段,维持其政权合法的外表。“魏玛宪法”第四十八条所给予发布紧急状态命令的权利不仅被滥用来达到此目的,同时它也为经常制定不正规的准则,为削弱政府和议会在一种正常的和受控制的程序中行使各自权力的责任感而大开方便之门。“魏玛宪法”的制定者确实是无法预见到一九三二年和一九三三年的形势,然而他们也许太轻易地信赖联邦总统这个人物,在他们眼中联邦总统是一个在紧急状态下能够依靠的有权威的凯撒替身。
    一九三三年和一九三四年更进一步地表明了希特勒怎样肆无忌惮地用立法手段去摧毁先前的宪法体制和社会结构。一九三三年五月发布的法律取消了工会,把工人阶级强纳入国社党的控制下。通过一九三三年七月和十二月的各项法律,所有其他的政党都被禁止,国家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简称“纳粹党”)被宣布为在公法之下的法定团体和国家的维护者。一九三四年一月颁布的《国家重建法》,改变了国家的联邦性质,废邦置省,德国成了一个中央集权的单一国家。随后,通过一九三四年七月的法律,对国社党的内部政敌的血腥清洗,被希特勒合法化了。最后通过一九三四年八月一日的法律,兴登堡死后的联邦总统的职位与联邦总理合二为一集中于希特勒一身。用法律废除旧的体制的工作就此大体完成。现在,希特勒几乎不要更多的法律工具,他作为领袖,以言治国。这样,他一方面使德国沦为处在命令和极端权力主义管理下的国家,另一方面他又使德国变成置身于法律和秩序之外的恐怖国家。这种制度的内在不稳定性事先注定了它铤而走险投入战争的必然性,它导致了在夺取政权十二年后的可怕结局。
    注释:
    ①本文系联邦德国迪尔歇尔教授于一九八五年十月八日在中山大学法律系举行的报告会上的演讲译文。
    ②迪尔歇尔教授曾执教于柏林大学,现任教于法兰克福(美因)大学。
    ③主要指一九三三年一月三十日任命希特勒为联邦总理的总统令;二月二十八日的《保护人民和国家法令》;三月二十四日的《授权法》(《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作者认为兴登堡总统任命希特勒为总理是合乎宪法方式的,但希特勒攫取政权实行独裁统治所依据的是《授权法》。
    ④一九四九年五月,西德各政党在美、英、法占领当局的支持下,制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二十三日正式公布。该基本法是在法西斯统治彻底垮台、人民群众迫切要求实行民主化的条件下制定出来的,是比较进步的资产阶级宪法。它移植了“魏玛宪法”的许多条文,并试图从其缺陷中吸取教训。
    ⑤巴本的借口是普鲁士政府无力维持治安。
    ⑥《授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内阁享有国会的立法权(包括国家预算控制权)、批准同外国缔结条约权、宪法修正权;宪法规定的制定法律的程序“不适用于内阁制定的法律”;内阁制定的法律“得与宪法条文抵触”。
    ⑦在《授权法》投票过程中,国社党的冲锋队员们通过话筒狂吼着:“我们需要《授权法》,否则便棍棒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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