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居住群体的变化看私人生活的变迁 “家”这个奇妙的词,不仅指一个物质的“空间”,而且还有更抽象的“生存状态”的含义(注:维托尔·里伯克津斯基:《家的观念简史》,第62页,脚注。)。家内居住群体的情况是人们生存状态的一个重要表征。中世纪晚期以来,居住群体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不但居住群体日渐核心化,而且其独立性和排外性也不断增强。 (一)核心家庭日渐普及 家庭居住群体以及伴之而来的家庭职能的变化,使家庭成员在居住和情感上呈现出更加独立自主的倾向,有利于私人空间的扩大。中世纪晚期,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早已确立。一项对迄今发现最早的1523年考文垂的地方统计进行的研究表明,核心家庭占主导地位:只有1%的家庭包括各种成年的亲属;在1,302户中只有3户有两代以上的人。10年后的另一份对斯塔弗德地区51,000人的统计中,只有大约10%的家庭包括除了配偶和孩子以外的亲戚(注:拉尔夫·A.霍尔布鲁克:《1450-1700年的英国家庭》(Ralph A.Houlbrooke,The English Family,1450-1700),朗曼1995年版,第20页。)。这些证据表明,核心家庭在中世纪晚期已经成为主导,它在居住和感情上都呈现独立性。居住群体日渐核心化,为改善私生活空间提供了可能。 核心家庭之间相互独立,很难同在一个屋檐之下生活。有关研究表明,在中世纪后期,大多数的老人不住在已婚孩子的家里。在遗嘱中常发现,寡居的父母常要求继承人为其提供一处单独的住所;新居制使儿子一结婚就搬出父母家,另立门户。16世纪晚期到19世纪早期的61份人口表格或统计分析表明,只有不到6%的家庭包括可以明显认出的核心家庭以外的亲属,其中多数是父母、未婚的兄弟姐妹或孙辈(注:拉尔夫·A.霍尔布鲁克:《1450-1700年的英国家庭》,第20页。)。 伴随着核心家庭的日渐确立,家庭职能也逐渐改变。以前家庭承担的照顾老人、普通教育和工作训练的任务,现在慢慢转移到家庭之外的医院、学校等社会机构,家庭日益私人化。家庭主要承担生育、情感和休闲生活的职能,成为与公共联系日趋减少的、私人生活的中心,并且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近代早期,尤其在律师等职业人士阶层,家被视为专门的居住之地,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有了明显的分离。日记家庞培就是典型一例,他的办公室和家很接近但却是分处两地的。家日渐独立和封闭,必然排斥核心家庭以外的人。核心家庭不仅是作为一个居住单位,而且是作为一个情感单位独立出来,其界限在人们的意识中日趋明显,排斥外来干扰。 家与外界分离的结果是房子成为一种越来越私人化的空间。与家的私人化一起发展起来的是日增的隐私观念,即把房子看作家庭生活专有的空间。尽管有的学者认为,私人的、对外封闭的住户家庭的生活范围在18世纪以后才出现(注:里夏德·范迪尔门:《欧洲近代生活--家与人》,东方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但不可否认私人化的因素在此之前就已日渐增长,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皆是如此。 (二)居住群体的独立性和排外性增强 16世纪早期以前,家庭的最显著特征是对外部比较开放,不仅家庭的个体成员,还有核心家庭本身都是强烈外向型的(other-directed)。主要的外部影响因阶级而异:土地精英们主要是亲戚和“好主人”(Good lord);农民、工匠和雇工中主要是邻居(注:劳伦斯·斯通:《1500-1800年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Lawrence Stone,The Family,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 1500-1800),企鹅丛书1979版,第69页。)。这两种情况下,核心家庭是松散的,它居于世系群、亲戚关系和共同体关系的稠密网络之中,只有微弱的界线与社会空间分离开来。而17、18世纪,比较封闭的和私人化的核心家庭发展起来,其边界日渐清晰,亲戚和扈从的影响慢慢从中撤出。这样,核心家庭取得越来越多的独立。 首先,核心家庭日渐排斥外来人员,主要是仆人。仆人的存在被视为核心家庭私生活的“一种不可缺少的灾祸”。从16世纪早期第一次人口调查到19世纪中期,约有1/3以上的家户有在内居住的仆人(注:劳伦斯·斯通:《1500-1800年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第28页。)。家庭中仆人的雇佣人数与社会地位紧密相连,越往社会上层就越多。对于收入颇丰的骑士或士绅来说,一般12-12.5个仆人就够用了。但有些人雇用的人更多些:16世纪初,沃里克的蒙特佛德的一份家户账目表明,他付给27个仆人薪水。大领主的仆人可能更多(注:莫里斯·基恩:《中世纪晚期的英国社会》,第165页。)。仆人越多,他们所干的私密工作的范围就越大,因此主人受到的限制就更大,且隐私性更小。仆人对主人隐私的威胁在18世纪贵族通奸的审判中得到证明。在这些审判中,关键的证人通常是仆人,他们窥探的好奇心显然使得有地位的人即使在自己家里也不可能任意活动(注:劳伦斯·斯通:《1500-1800年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第169-170页。)。鉴于此,越来越多的主人想方设法在享受仆人服侍的同时,又与他们保持一定距离。 在18世纪,人们越来越渴望隐私,尤其在资产阶级家庭里。仆人如果爱打听、爱窥视,就会被认为侵犯了主人的隐私。于是,主人为保护隐私,对仆人的活动空间采取了越来越多的限制。中世纪里,仆人或与主人同居一室或住在隔壁的房间。主人拍手或摇小手铃,他们就要过去。18世纪,手铃被拉铃代替,主人一拉,仆人房间就铃声响起。它之所以被发明出来,就是因为家庭隐私观念的增强要求仆人与主人保持距离。仆人住在其他的边房里,或者住在楼层间的小房间里。还有其他用来减少仆人的侵犯的做法。例如,18世纪,炉子由仆人在隔壁管理。楼上楼下送饭的小升降机也被发明出来,可以把仆人控制在隔间内。(注:维托尔·里伯克津斯基:《家的观念简史》,第86-87页。) 农场主、店主和工匠等阶层现在也开始重视个人空间,渴望保护隐私,于是,越来越多的学徒和未婚雇工搬出主人的房子,食物和住宿用现金工资代替。到18世纪,人们已经十分注意把真正的核心家庭和雇工以及那些在内居住的人区分开。这一方面表明雇佣关系上的家长主义的文化衰落,另一方面表明核心家庭独立性的日渐增强。这符合双方关于家庭生活的新观念:仆人需要更大的自由,主人需要更多的隐私。 其次,“好主人”慢慢消失和亲戚关系不断简化。“好主人”指的是一种主属关系,从属者包括各个分支的亲属,还有家臣、食客、土地承租人等,其物质特征是:带有公开好客性的大房子,几乎没有隐私;家臣、仆人、随从等来往不断。它有着一套独特的价值体系,即对主人的忠诚是最高贵的品质,优先于对“十诫”和对国王权威的服从,以及对法律的遵守。这种庇护网是16世纪社会的粘合剂,而且决定着其中每个人的生活机遇。 中世纪晚期以来,这种社会关系逐渐衰落了,上层的居住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家内进行的公共性活动受到限制。中世纪末,贵族追随者的抱怨之声此起彼伏,社交上保守的人物,如朗格兰(注:朗格兰(1332-1400年),一位有名的英国诗人。--笔者注。)就在诗中慨叹这种公共生活的衰落: 日复一日大厅多么可怜/领主和夫人都不想坐在这里。/现在每个富人都形成惯例单独就餐/在他们私人的客厅因为那里没有穷人,/或者在一个有烟囱的房间,离开了主厅(注:莫里斯·基恩:《中世纪晚期的英国社会》,第164页。)。 这种抱怨表明,贵族领主在家庭生活上变得更注重私人性和家庭独立,并且这一倾向越来越普遍:他们不再在大厅里与追随者共餐,而是与家人一起在私人房间里吃饭。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之间一种长久的潜在冲突:当一个领主与一大群仆人和追随者同住时,领主的私人生活受到公共生活的极大影响。 葬礼仪式的变化表明“好主人”的衰落和亲戚关系的简化。场面巨大并且有成百上千的亲戚、堂表兄弟、仆人和穷人参加的葬礼仪式衰落了,这是家庭向一种更加私人化生活缓慢撤退的表现,表明“好主人”和大家庭的庇护功能衰落了。与此相伴,亲戚关系也日渐减弱,人们更加关注私密的家庭生活。居住空间内部的私人性受到更多的关注。 再次,邻居及共同体的影响力下降。中世纪,社会中下层都属于某一个乡村或城市共同体,并且服从于它的规范。对多数核心家庭来说,家庭生活常处于众目睽睽之下,因此干预主要不是来自于亲戚,而是来自于村庄共同体和邻居。邻居之间常闲聊家庭生活最私密的细节,一旦发现有人做了有违共同体规范的事情,就毫不犹豫地向教会法庭投诉。这样,夫妻之间有过于热情或异常的性行为常被邻居到处宣扬,招致抱怨或惩罚。“大声喧哗”(rough music)就是一种对违规者的惩罚方式。1604年在萨福克发生了针对一个打丈夫的妻子的“大声喧哗”,参加者坦言此举“不仅犯罪的妇女可能受羞辱……而且还在于可以通过羞辱她来告诫妇女们不要犯这一类错误”(注:爱德华·汤普森:《共有的习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49-550页。)。由此可见,“大声喧哗”意在向人们显示可容忍和不可容忍之间的界限,表明最私密的行为也要受到由共同体施加的各种准则和角色的规范。 不过,从中世纪晚期开始,核心家庭的私人领地有了越来越清晰明确的边界,日渐排斥外界的干预。1421年欧德伯雷十户区居民起诉一个妇女,因为她躲在墙后偷听邻居的秘密(注:希尔顿:《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农民》(R.H.Hilton,The English Peasantry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牛津1975年版,第56页。)。诸如此类的案例很多,这表明人们对私人领域的重视。并且,夫妻越来越关注婚姻生活,隐私化的倾向使他们对地方大众的干涉日益敌视。自16世纪末开始,因为起哄而诉诸法庭的情况越来越多,足以为证。从前他们容忍这种起哄,似乎是肯定外人对夫妻生活有观看的权利,外人可以打破新婚夫妇的门或房顶,但现在他们开始认识到,这种习俗既具惩罚性质又具干涉性质,因此十分抵制。当街坊邻居觉得某人的婚嫁有违常规,并为此而吵吵嚷嚷地表示反对时,新婚夫妻视之为对他们私生活的一种干涉。 伴随着“好主人”庇护网和共同体约束力的衰落,民族国家逐渐兴起,后者消除了中世纪保护与依附关系存在的必要性,并排斥对以前的封君或主人的效忠,成为上层家族、亲戚关系、良好主人和主从关系的价值观的天敌。在16世纪,国家逐渐取得了审判与惩罚、军事保护、福利等权力。随着权力的上移和集中,个人事务受到的干涉也逐渐受到统一规范的影响。家庭和个人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亲戚、共同体和邻居等的任意侵犯,取得了一定的独立性。虽然民族国家也十分关注私人事务,但其法制化和民主化倾向使私人与公共的界限日渐明显,一个不受干涉的私人空间日渐确立,个人隐私越来越受到尊重。 综上可见,中世纪晚期以来,居住群体日渐独立和排外,私人居住空间与外界的界限日益清晰。公共的、封建的大家户在不断向私人的、小家庭住宅转变。而且,发生变化的不仅仅是表面上的界限和分隔,还有一种内在的意识和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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