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时期,英国已有关于惩治流浪者的立法,但是那时的立法主要是针对逃亡农奴和奴隶的,而不是针对无地或失地农民的。例如赫洛特里(Hlothare)统治肯特期间(公元673-685年)颁布的流民法规定:“如果一个人用自己的食物招待一个陌生人,那么他就伤害了所有的自由人,将被带去见法官,接受法官的审判”。而在盎格鲁-萨克逊时代,更规定禁止收留任何逃亡农奴,否则将依财产予以惩罚(注:尹虹:《十六、十七世纪前期的流民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页。),以后历朝历代,英国都有类似的法律存在。 在亨利七世统治以前,英格兰战争不断,社会动乱,到处流浪的已不仅仅是逃亡奴隶,各种各样的流浪汉形成庞大的流民人口。因此英国开始制定对付流民的相关政策,这些立法非常残酷。如1531年法令和1536年法令规定,所有健康的人,一旦被发现乞食,要被剥光衣服,绑在马车后游街示众,同时鞭打至流血为止,然后遣返原籍。 由于英国对失地农民不是给予帮助,而是给予残酷的惩罚,这种官逼民反的政策,使许多破产农民参加了农民起义。1549年在诺克福郡和1554年在肯特郡都发生了农民起义。起义失败后,大批起义者成为游民,流入城市。英国统治阶级将这些人视为对社会的威胁,采取了更严厉的措施,予以打击。 爱德华六世在位时,于1547年废止了亨利八世1531年和1536年法令,通过了被认为是都铎王朝最严厉的惩治流浪汉的法令。该法令把所有无业者都称为流浪汉,给予严厉惩治。健康流浪汉将被逮捕,在前胸打上“S”烙印,被罚做两年奴隶。如果逃跑,将被判终身为奴。而逃跑两次,将被判死刑。在女王玛丽(1553-1558)和伊丽莎白统治前期,即从1556年到1572年,英国不仅继续着爱德华六世的政策,而且更趋严厉。 然而,实践证明严刑峻法并不能解决农村失地农民的流浪问题,因为圈地的规模在扩大,失地农民的数量在增加。无论如何镇压,流民的数量都有增无减。这使英国政府逐步认识到进城流浪农民的问题是由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并不是失地农民的过错。惩罚不如疏导,要进行疏导,首先要进行救济。于是,英国政府采用了恩威并用的政策,即救济和惩罚并用的两手政策,并且在一段时间后,逐步过渡到以救济为主的政策。 最先,英国政府允许对无劳动力的和老弱病残等流浪汉进行救济,后来逐步扩大救济的范围。开始时,救济基金主要由私人和私人机构来进行,政府并不承担责任。从亨利八世开始,英国政府才承担起了组织救济和筹集救济资金的责任。例如1535-1536年的法令规定,市政当局要“慈善地接待”乞丐,救济他们,使之不会再公开乞讨(注:特纳:《流民流浪乞丐乞食史》(C.G.R.Turner, A History of Vagrants and Vagrancy and Beggars and Begging),伦敦1887年版,第81-94页。)。 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进行,英国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速度加快。英国除了继续救济流浪者、失业者外,对贫困人口开始了政府补贴制度,即“斯宾汉姆制度”。“斯宾汉姆制度”开始于1795年,是一种“院外”救济制度。所谓院外,指的是救济院之外。这种制度的特点,是根据食品价格决定工资标准。对工资达不到标准者,由政府给予补贴。 但是救济只是一种暂时的办法,它不仅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而且造成了更多的社会问题。例如有许多有劳动能力的受救济者,宁愿拿数量极少的救济款,而仍然不愿进工厂劳动。工业的发展还是缺乏“自由劳动力”,整个社会仍然负担着庞大的救济费用。这种主要靠救济来解决问题的办法,明显是行不通的。英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政策需要新的思路和方法。在英国还未找到新办法前,采取了大规模向海外移民的政策。 新航路开辟后,英国就开始向新大陆和海外殖民地移民。但是此时的移民活动主要是由殖民公司来进行,英国政府并没有专门的移民政策。在移民中,虽然许多人是出于宗教目的或各种各样的其他目的,但是其中大多数是“在母国被当成多余而有害的人”,是“罪犯、娼妓、穷光蛋和破产者”,一句话,是游民、失业者和贫民(注:李剑鸣:《美国通史·美国的奠基时代1585-1775》,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工业革命完成后,为了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英国政府制定了向海外移民的政策。1834年,由于失地农民的压力,英国主管和执行济贫法的皇家委员会正式建议,将有劳动能力的贫民移民海外。1835-1837年,皇家委员会安排了6400人移民海外。向海外移民最多的是肯特、塞克斯、威尔特、萨福克等郡(注:A.雷德福:《英格兰的劳工流动,1800-1850年》(A.Redford, Labour Migration in Eagland,1800-1850),曼彻斯特1964年版,第108页;参见王章辉黄柯可主编:《欧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与城市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此外,还有大批移民以仆役身份来到北美,俗称“契约仆”(旧称契约奴)。17世纪进入切萨皮克地区的移民有70%-80%为仆役。 为了保护本国工业的发展,英国严格禁止熟练工人移民国外。因此向国外的移民基本上是农村剩余劳动力。1699年,英国贸易委员会禁止从事羊毛纺织的工人出境;1718年,更限制各种熟练工匠移民国外。前往北美的英国人大部分出身农民,即失地农民(注:格林杰克编:《从定居地到社会:1584-1763》(Greene,Jack P.,ed., Settlements to Society: 1584-1763),纽约迈克格罗赫尔书本公司1966年版,第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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