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时期,失业问题成为比流民更为严重的问题。许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在找到工作后,很快又失业。失业问题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进一步转移,这使英国政府认识到了游民问题是由产业结构的变化所引起的,而不是由游民个人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失业问题必须由国家来解决。而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得到实现,就需要加强国家的干预。因此英国以解决失业问题和社会福利问题为突破口,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此后,英国在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时,开始考虑创造就业机会,帮助游民就业。这样,英国对游民的政策开始了从济贫政策到“济身”政策的变化。英国政府以各种方式培养游民的劳动习惯,培训农村剩余劳动力,使他们拥有某种技能,能独立谋生。同时英国政府还努力创造就业机会,为游民参加工作创造条件。在这一时期,英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开始走上正常的轨道。 英国政府的“济身”政策,是有历史渊源的。从1571年到1587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惩治流民和救济贫民的新法案,就已经开始了“济身”政策的实践。这些法案除了有严厉惩治游民的条款外,对救济资金的来源进行改革,扩大了救济的范围,明确规定救济对象包括贫民、老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同时实行强制劳动。这一办法开始了使被救济者通过就业来谋生的努力,在英国被称为“济身”。 过去英国的济贫资金,主要来源于私人的自愿捐赠或自愿纳税。但是1572年法令中,规定按财产比例交纳济贫税。在1576年法令中,规定每个郡都要建立“感化院”,将那些有工作机会而不去工作的人送进感化院,实行强制劳动。同时积极为失业者寻找就业机会,希望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流浪问题。 1594年到1597年,英国粮食连年歉收,圈地速度加快,失地农民向城市流动的规模增大。英国议会为了解决流浪农民问题和贫民问题,于1597年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圈地调查委员会”,研究圈地带来的流浪农民问题和解决办法。经过充分讨论,英国通过了1597年法令。该法令总结了英国数百年来惩治和救济流民、贫民的经验,明确提出了具有“济身”思想的济贫新方案。 在这个法案中,除了严惩外,强调为流浪者和失业者创造就业机会,使他们能自己谋生。法案明确规定,要安置贫困家庭的子女劳动或当学徒,给失业的成年人提供原料,以便让他们工作,提出了“健康者劳动,无生活能力者送救济院”的原则。 1601年,英国通过了著名的《伊丽莎白法》。这部法令吸收了1597年法令的基本精神,并作了一些增补。例如1597年法令规定父母均有义务供养子女,而1601年法令把这一法律扩大到祖父母均有义务供养孙子女。该法案虽然仍然要求对健康的流浪者进行惩罚,但是强调解决游民的方法主要是对无劳动能力者进行救济,为失业者提供工作。因此该法案基本完成了英国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上从惩罚到救济再到“济身”的观念转变。该法案在英国济贫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被称为“旧济贫法”。旧济贫法奠定了英国救济政策的基础,以后数百年,英国都基本执行1601年济贫法。 1601年法案通过后,英国枢密院为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是开始为失业者安置工作,创造就业机会。从1622年到1623年,英国枢密院连续颁发了3个诰令,解决失业问题。虽然这些诰令是发给10个呢绒生产郡的治安法官的,要求他们解决失业纺织工人的工作问题,但是这些纺织工都是刚从农民改行的工人。1629年5月17日,英国枢密院发布诰令,要求强迫健康流民做学徒,给他们提供生产原料,安排他们工作(注:列奥纳德:《英国早期济贫史》(E.M.Leonard, The Early History of English Poor Relief),英国弗兰克凯斯出版社1965年版,第147-148页。)。 为了给失业者安排工作,需要筹集资金。为了解决资金问题,英国枢密院授权地方官征税。为了拓宽就业渠道,英国创造了多种安排就业的方式。例如提供原材料,让穷人在家中生产;为失业劳工创建新的行业,如在呢绒业之外,为安置失业工人创立了“新呢绒业”,即生产粗呢和斜纹哔叽呢;为失业者建立集体劳动工场,这种工场具有半工场半收容所的性质(注:列奥纳德:《英国早期济贫史》,第154-155页。)。 1834年,英国颁布了新济贫法。新济贫法是在旧自由主义的思想下制定出来的(注:尼古拉斯·埃萨:《1833-1844年的反济贫法运动》(Nicholas Edsall, The Anti-Poor Law Movement, 1833-1844),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第26-27页。)。旧自由主义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贫困是个人的事,是由个人原因造成的,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脱贫。因此1834年新济贫法规定:贫困者必须进入济贫院,才能得到救济。接受救济的人将被剥夺选举权,作为对被救济者的一种惩罚,其目的是让受救济者通过个人的努力,而不是社会与政府的帮助来脱贫(注:丁建定:《从济贫到社会保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 这一法令带有不民主、不人道的专制味道,并且在某些方面比1601年济贫法有所倒退。例如在济贫院救济游民时,要剥夺被救济者的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但是这个法令在改造游民的不良习惯上却有很大突破。该法令规定,在济贫院,受救济者必须劳动才能得到生活必需品。这是一种带有劳动改造性质的规定,其目的是培养受救济者的劳动习惯,使他们走出济贫院后能靠劳动谋生。 从1870年到1914年,英国的济贫活动基本上是在1834年新济贫法下进行的,这就为英国处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政策从救济到“济身”提供了过渡的时间。 从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是英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第三时期。在这一时期,由于世界市场的扩大、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英国剩余劳动力进一步增加。为了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能顺利向非农业部门转移,英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如逐步普及中学教育,提高农民的素质等,使英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相对容易。 1890年后,英国政府创造就业机会,使失业者能够通过劳动谋生的努力有可能实现。英国政府决定建立劳动移居地来转移失业人口。英国建立的劳动移居地分为两种:一类是由社会团体为解决失业问题而建立的移居地;另一类是由政府济贫部门为缓解失业者的贫困状况而建立的劳动移居地。前一类靠各类自愿性捐款建立,后一类主要由地方政府拨款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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